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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必要法治保障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北京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迈向法治化的发展道路是其必然选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社会工作,它需要有一整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稳定、有效的行为规则加以规范调整。

北京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必要法治保障

第一,北京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规范化建设的需要。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法就是一整套关于正确和错误行为、权利和义务的规则或准则系统。它通过确定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惩罚违法的行为,指导人们的行为,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可以做什么和如何做,从而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之符合一定的预期目标。用法律来规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将人们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权利义务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由普通的社会义务变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这样就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了规矩绳墨,摆脱偶然性和任意性,保证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够规范有序地进行。

第二,北京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法治化建设的需要。北京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迈向法治化的发展道路是其必然选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社会工作,它需要有一整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稳定、有效的行为规则加以规范调整。通过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以及社会主体的责任义务成为一种长期、稳定的社会规范,据此建立起一套相对稳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能够按照既定的模式稳步发展。(www.xing528.com)

第三,北京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协调发展的需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种分工明确、联系紧密的社会工作,各主体的具体工作内容共性很少,但是他们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却很强,需要形成一种联动,呈现出一种有机的团结,才能达到工作的社会效果。因而,综合治理工作需要一种在一定空间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进行协调指导。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行政权力受到合理的控制,行政权力统领一切组织、部门、个人的时代已经结束,行政命令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发挥作用,依靠行政命令显然不能促成各责任主体之间的合作,反而可能出现扯皮、顶牛的现象。而法律不仅具有规范性和合理性,还具有普遍性,一经颁布就会在一定空间内产生效力,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执行。根据法律的要求,责任主体必须要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职权和职责,这样他们之间就会形成有机的协作,从而使综合治理协调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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