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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访案件代理方式的分析与探索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些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律师信访代理成为重要的参与方式。北京市第三方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应建立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机制,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案件,引导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推动涉法涉诉案件的有效化解。

对信访案件代理方式的分析与探索

根据北京市第三方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为规范第三方工作,保障第三方参与工作的中立性、公益性,北京市明确律师只是参与接待、评议、化解、终结工作,不得代理信访案件。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个别案件可启动其他诉讼程序。

第一,可以借鉴吉林市的做法,由第三方指派律师义务为信访当事人出庭代理,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息访。关于律师信访代理制度,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提出:“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这一《决定》首次提出涉诉信访案件的代理方式。从吉林的经验讲,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援助、调取案卷服务;评析上访是否合理,召开听证会;协调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解决上访涉及问题等方式,以达到息访目的。在这些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律师信访代理成为重要的参与方式。“对于能够导入司法程序解决信访事项但生活困难的信访人,在信访人明确表示不再上访的前提下,免费安排中心律师义务调查、出庭,为其代理申诉。”通过无偿服务为信访人免除律师代理费近百万元,也使得一些困扰政法机关多年的涉法涉诉信访“骨头案”“钉子案”得以有效化解。这为北京市律师代理信访案件提供了借鉴意义。(www.xing528.com)

第二,和法律援助中心联动,对于涉法涉诉信访当事人能够通过诉讼程序息访的,可以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正式名称,由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是由国家拨款设立的专门为需要律师服务但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弱势群体,及法律规定必须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自己又没有聘请律师的特定人员(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未成年人犯罪的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与第三方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有相似之处的是,法律援助是一项公益的、免费的帮扶救助活动,并且在国家的有力推动下,呈现范围扩大的趋势。北京市第三方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应建立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机制,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案件,引导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推动涉法涉诉案件的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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