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的问题化建构

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的问题化建构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建设是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协同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京津冀协同发展极为关键的保障措施。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建设,对于整合三地经验和资源,探索集体劳动争议调整模式,进而探索我国劳动关系调整由“权利争议”向“利益争议”延伸,形成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秩序具有重要制度意义。

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的问题化建构

京津冀地区是继长三角珠三角之后,我国第三个具有战略意义的综合区域。京津冀土地面积21.8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国土面积的2.3%;人口10 770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9%。2012年京津冀地区生产总值57 348.3亿元,占全国GDP的1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0 878.2亿元,占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9.9%。[6]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关键不是简单的资源疏散,而是实现要素自由流动,北京的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产业转移产生的劳动关系问题需要未雨绸缪,及早防范。

1.京津冀区域劳动力市场一体化是区域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建设的客观要求。2017年7月,京津冀三地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发布了《京津冀人才一体化发展规划(2017年-2030年)》,这是国内首个跨区域人才规划,首个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人才专项规划。立足于打造区域人才一体化发展共同体,北京定位为创新型人才聚集中心,形成京津冀原始创新人才发展极;天津定位为产业创新人才聚集中心,形成京津冀高端制造人才发展极;围绕河北省转型发展需要,发挥雄安新区创新发展示范作用和石家庄承接转化带动作用,形成京津冀创新转化人才发展极。京津冀人力资源市场一体化的目的是使劳动力要素按照市场规律在区域内自由流动、优化配置,对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2003-2012年京津冀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程度逐步提高。[7]人力资源市场一体化建设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区域劳动人事争议,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建设既是保障劳动力要素自由流动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人力资源市场一体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2.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产业迁移和产业集聚。2014年北京制定实施《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3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将注重实施产业政策引导功能,对不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功能和产业,实施水、电、气等差别定价,形成倒逼机制,引导产业资源整合,调整疏解非首都功能。[8]《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和《“十三五”时期京津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北京、天津、河北不同功能定位,并按功能定位推进区域产业转型和产业升级。可以预期,京津冀经济一体化发展会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区域经济、产业政策互动、资源共享,要素市场一体化。在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企业重组、企业合作与并购等。如果不能有效地调整产业转移、集聚过程中出现的劳动关系问题,不仅会影响劳动者切身利益,也会影响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进程。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建设是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协同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京津冀协同发展极为关键的保障措施。(www.xing528.com)

3.京津冀作为与长三角、珠三角遥相呼应的北方经济发展核心区域,不断出现异于广东、上海,深具典型性的集体劳动争议,对现行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乃至劳动法律提出挑战,北京、天津、河北省在处理集体劳动争议过程中探索出了具有特色和指导意义的处理模式。这些处理模式尽管有制度构造上的差异,但共同特征是突出了“调解”的作用。北京市于2009年首创劳动争议调解“三方联动机制”,由总工会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组成,2010年市信访办、高级人民法院、市企联相继加入,“三方联动机制”扩大为“六方联动机制”,逐渐形成多元矛盾调解化解劳动争议的“北京模式”。在“北京模式”的示范效果之下,天津市、河北省亦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多方联动机制”。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建设,对于整合三地经验和资源,探索集体劳动争议调整模式,进而探索我国劳动关系调整由“权利争议”向“利益争议”延伸,形成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秩序具有重要制度意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