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预防的宏观机制

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预防的宏观机制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是建立京津冀行业性三方协商机制。一是开发京津冀三地多方联动机制的制度资源,发挥制度合力作用,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京津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综合管理。

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预防的宏观机制

第一,整合立法和公共政策,统一执法尺度,确立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劳动标准。一是以区域法治为目标,改变分立立法的现状,基于京津冀协同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其中基础性的保障即是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京津冀三地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联合立法、分别通过的方式,制定《京津冀就业促进条例》《京津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在工作时间、工资增长指导、社会保障领域,统筹制定区域性劳动标准,形塑京津冀劳动秩序,同时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提供法制保障。二是统一京津冀仲裁、法院裁判标准,统一执法尺度。京津冀三地法院和仲裁机构应立足京津冀协同发展,重新审视、梳理三地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规范,消除歧义,统一尺度,形成区域之间的“同案同判”。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统一的执法标准能发挥公共政策的制度功能,引领企业和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法治化建构。

第二,京津冀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一体化建构。一是设立京津冀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工作委员会,作为京津冀劳动关系协调的常设机构,推动三地之间的企业协商和行业性协商。同时,延伸委员会的工作职能,强化委员会的劳动保障立法促进职能、工资集体协商政策倡导和能力建设职能、集体劳动争议处理三方协调职能,综合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京津冀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推广示范制度。三是建立京津冀行业性三方协商机制。随着北京市疏解非首都功能的推进,京津冀三地产业转移、产业升级对行业性协商机制的要求日益提高,行业性协商具有组织和技能优势,有利于为劳动者争取与企业平等的协商地位。京津冀三地宜在传统的劳动人事争议频发的建筑行业和制造业,以及新兴的隐含新型劳动人事争议的科技行业、分享经济行业为切入点,建立行业性三方协商机制,为劳动者争取更好的职业环境,合理的劳动报酬,并规范行业的竞争秩序。

第三,发挥政府作用,以行政法治为出发点,建立京津冀行政执法的联动机制。一是开发京津冀三地多方联动机制的制度资源,发挥制度合力作用,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过程中,京津冀三地在探索多方联动机制,[13]构造和谐劳动关系,及时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方面形成了颇为有效的地方性做法,然而这些“地方性知识”在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中完全可以通过共享制度资源,预防劳动人事争议的发生,引导劳动人事争议进入协商、谈判程序,以合理程序为劳动人事纠纷提供预防与化解的制度保障。为此,京津冀三地应立足现行较为成熟的多方联动机制,定位三地政府在预防劳动人事争议方面的职责,进一步开发多方联动的制度资源,充分发挥多方联动的政府效能,结合企业调解组织、社会组织的力量,形成“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的有效机制。二是实现京津冀劳动保障监察协同执法,维护京津冀劳动秩序。应立足京津冀一体化发展趋势,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保障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京津冀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法的检查,引导用人单位合理、合法用工,在提高劳动者的法律和维权意识的同时,对劳动投诉案件及时调解处理。京津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按统一执法尺度,开展对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工资、社会保险缴纳、职业标准与安全卫生方面的监察活动,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标准、劳动法的行为及时纠正与惩处。京津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综合管理。(www.xing528.com)

第四,发挥政府作用,建立企业外劳动者利益诉求查询表达机制,促进劳资双方沟通。一是建立劳动法律法规宣传长效机制,使企业和劳动者明晰劳动权利和义务,违法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责任等,引导企业合法、规范用工;二是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制度,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专业律师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通过法律援助,强化劳资双方沟通;三是建立劳动人事案例指导制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