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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与实施高效的不动产登记员制度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课题研究后认为,专业的不动产登记员制度对于提高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保证登记的真实与准确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国土资源部正在建立不动产登记员制度,规定审核、登簿等重要岗位必须由登记员承担。其次,建立不动产登记员制度能够建立相应的职业保障,有助于保证不动产登记机构更好地履行登记职责。当前,在我国建立不动产登记员制度是完全具有可行性的。因此,这一规定是我国建立不动产登记员制度的法律依据。

建立与实施高效的不动产登记员制度

本课题研究后认为,专业的不动产登记员制度对于提高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保证登记的真实与准确具有重要的意义。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共计813人,2016年不动产业务量达到134万余件,其中,朝阳、海淀、丰台、昌平、通州等发展建设较快的平原区业务量较大,占到全市总数的62%以上,业务量最多的朝阳区达到38万余件。面对数量如此巨大且常常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的不动产登记业务,没有高素质的登记员队伍,难以保证登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更无法实现便民利民的统一登记的立法目的。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提出了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目前,国土资源部正在建立不动产登记员制度,规定审核、登簿等重要岗位必须由登记员承担。北京市应当逐步加大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的要求,建立高素质的不动产登记员队伍,从而满足不动产登记的需要。

本课题研究认为,在我国建立不动产登记员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首先,不动产登记员制度建立了专业门槛,有助于提高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知识水平。其次,建立不动产登记员制度能够建立相应的职业保障,有助于保证不动产登记机构更好地履行登记职责。最后,建立不动产登记员制度有利于确立清晰的行为规范,明确登记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强化登记人员的责任心,确保登记的真实与准确。当前,在我国建立不动产登记员制度是完全具有可行性的。首先,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因此,这一规定是我国建立不动产登记员制度的法律依据。其次,在我国建立不动产登记员制度也具有很好的现实基础。在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之前,我国已经开始在不动产登记领域对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提出了相应的资格,这些前期努力为今后建立不动产登记员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了更好地在北京市建立和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不动产市场的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建议我市尽快出台不动产登记员制度的相应实施办法,从制度上为提高不动产登记人员的专业素质,保证登记的真实与准确提供法律保障。(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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