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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原则规范绿色发展中权益冲突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权力与权利的对立统一范畴内,法治模式是实现绿色发展理念、协调处理绿色发展过程中各种冲突矛盾纠纷的最佳模式。法治保障是绿色发展健康有序进行的基础。因此,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模式处理解决这些冲突与矛盾,是绿色发展理念能否得到很好贯彻落实的关键和基础。发展权与生存权具有密切关系。

法治原则规范绿色发展中权益冲突

绿色发展的核心内容是处理好人与生态、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在生态文明建设框架内,建立具有强制力、权威性和高效率的法治保障体系,用法律来调整利益格局、规范人的行为秩序,协调、化解绿色发展过程中的各种权益冲突与矛盾,为绿色发展理念的贯彻执行以及绿色发展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提供法治保障。

1.权力与权利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以及公民权益意识的觉醒,各种社会公权力与私权利特别是公民个体权利之间的冲突矛盾日益凸显多发,在生态环境领域特别是公民生存环境方面更加严重。在绿色发展中如何认识把握,如何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复杂关系,是决定绿色发展是否可以健康有序进行的关键问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是应对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模式。

在权力与权利的对立统一范畴内,法治模式是实现绿色发展理念、协调处理绿色发展过程中各种冲突矛盾纠纷的最佳模式。法治保障是绿色发展健康有序进行的基础。绿色发展需要走一条从政府到民间、从经济到社会、从各自为战走向公民参与、综合治理的制度创新之路,要畅通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路径,依法鼓励、规范公民积极参加国家绿色发展事业。为了规范政府行为,限制公权力的过度和滥用,五中全会对未来环境治理提出了非常严格的治理对策,为更好地倡导全民参与,须全面树立弘扬绿色发展理念。加强资源环境国情和生态价值观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环境法治意识。通过法治方式推进绿色消费革命,引导公众向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转变。同时,要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网络举报平台和制度,促进公众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让每个人成为保护环境的参与者、建设者、监督者。

2.权力与权力

地域之间、不同级别政府之间、不同行政部门之间,在绿色发展过程中会产生这样那样的权力冲突与矛盾,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主义都会引发权力之争,中央集权与上下级隶属关系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好这些问题。世界各国绿色发展的事实证明:建立健全绿色发展法治体系,依法规范约束、平衡协调不同权力之间的冲突与矛盾,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模式。

在环境事务上,必须明确政府环境责任核心地位,完善政府环境问责机制。按照“权责对等,有权必有责”的思路,可以考虑设立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机构,按照生态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的要求,通过立法建立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特别是要强化政府生态环境质量问责机制,将环境保护的职权直接委任给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强化各级党委、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通过法治手段把党政同责制度落实到实处。将绿色发展过程中好的做法、经验、规则、政策固定化、制度化、法律化,建立稳定的平衡、协调各种公权力之间冲突与失调的机制体制。依法优化配置公权力在绿色发展过程中的职能作用,建立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考核法治制度,完善对地方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的考核体系。(www.xing528.com)

3.生存权与发展权之间的冲突

公民之间、群体之间、民族之间以及地域民众之间存在着生存权与发展权冲突与矛盾,个体的生存权与社会公共发展权之间存在着冲突与矛盾,这些冲突与矛盾必然会直接影响绿色发展的健康有序进行,会影响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影响到社会发展进程,甚至影响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模式处理解决这些冲突与矛盾,是绿色发展理念能否得到很好贯彻落实的关键和基础。

发展权与生存权具有密切关系。一方面,生存权是发展权的前提,因为没有生存无所谓发展。另一方面,发展权是生存权的必然要求,只有实施发展权,生存权的实现才能获得持续的、可靠的保障,并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生存权的质量。所以生存权与发展权是相互促进、互相包含的。但由于不同民族、地域、群体、个体之间在同一时期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会产生各种冲突和矛盾,特别是我国正处在转型发展时期,社会贫富差距、地区经济、自然环境差别巨大加剧了这些冲突矛盾,导致生存权与发展权之间的关系不协调。

从法治视角看,这两种权利相对于同一个人、同一个群体是不矛盾不冲突的,真正的冲突是处于生存状态的人或群体与已经超越基本生存需要、寻求更多更大发展的人和群体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化解这二种权利之间的冲突矛盾必须用法治手段,通过法律规范合理界定两种权利的权限边界、效力范围,衡平二者的取舍、让渡关系,优先保障生存权,合理界定发展权,处理好贫富差距、地域差异、政策倾斜等社会、政治、经济以及自然因素造成的权利之间的冲突与矛盾。

不能因为生存权牺牲发展权,不能因为发展权侵害生存权,不能因发展权忽视环境权;强调生存权,并不必然牺牲发展权,寻求发展并不必然破坏环境;重视发展权谋求经济的发展,能够提升、促进生存权质量,改善环境权。生存权与发展权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其统一性在于生存权是发展权的前提与基础,没有生存谈何发展,而发展权是生存权的必然要求,人类要获得持续、可靠的保障并提高生存质量必须进行发展。将发展权与生存权对立起来是错误的,正确、理性的做法是在保护环境的同时谋求发展,二者统一并依赖于优良的社会和自然环境。同样,环境权与发展权在人权体系中亦居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既不能为环境权而否定发展权,也不可为发展权而否定环境权。在我国,生存权、发展权、环境权居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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