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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行政立法的现状和优化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是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实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提供财政支持保障等。二是食品安全行政部门违法的法律责任。另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我国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行政立法的现状和优化

目前我国对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的行政立法主要体现在基本行政法和专门法中,基本行政法即《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对所有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都适用的法律;专门法则是特指《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执法责任的规定。

1.行政法关于行政责任的一般规定

以《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诉讼法》等为代表的基本行政法体系没有对维护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作出专门规定,但是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行政法时所遵循的一般职责则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时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要求。

(1)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责任。为保障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实施,《行政处罚法》赋予了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责任。并对可以实施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对象、情形、程序、要求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则必须依法适用强制措施来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2)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责任。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法》对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责任以法律的形式做出了规定,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的执行等。由此,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承担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责任,通过履行责任来实现对社会秩序的管理。

(3)依法强制执行的责任。行政执法部门经过调查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决定后,当事人可能拒绝或逃避其应该履行的义务,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负有强制执行的责任。为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并对强制执行的情形、类别、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4)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责任。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遇到当事人拒绝或逃避履行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对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程序、条件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5)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责任。法律对行政执法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也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一是对于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等的法律责任。《行政强制法》从第61条至第68条对此作了规定。二是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法》从第55条至第62条对此作了规定。

2.食药专门法中行政安全责任的立法规定(www.xing528.com)

(1)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立法。一是食品安全行政责任。《食品安全法》对行政部门所承担的安全责任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一是国家职能部门层面。第5条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二是各级地方政府层面。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三是具体责任。包括实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提供财政支持保障等。其中第七章对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的安全责任做了规定;第八章监督管理专门对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职责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现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并对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二是食品安全行政部门违法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第142至146条对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政府层面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包括: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包括: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另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等等。

刑法修正案(八)》在第408条增加一款,专门惩罚食品安全监管渎职问题,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对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刑法》第402条规定处罚,等等。

(2)药品安全的行政责任立法。一是药品安全行政责任。《药品管理法》总则部分规定了药品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总的安全监管的职责,包括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药品监管;有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药品监管部门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等等。第八章药品监督则对行政执法部门在药品安全方面的责任做了专门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做了进一步细化。总则部分规定了设置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的责任。分则第八章药品监督同样对药品行政监督的安全责任做了进一步规定,包括: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任;按照规定实施抽样的责任;药品检验机构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药品检验的责任;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的责任;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责任以及实施药品抽查检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禁止性责任等。

二是药品安全行政法律责任。《药品管理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的第93至98条规定了行政执法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其一,失职渎职的责任。包括对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发给符合有关规范的认证证书的,或者对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跟踪检查的职责,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未依法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对不符合进口条件的药品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对不具备临床试验条件或者生产条件而批准进行临床试验、发给新药证书、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的。其二,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或药品检验活动的责任。其三,乱收费用的责任。其四,对有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等。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于行政执法的安全责任规定得较少,仅在第72条规定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生产者、销售者为获得生产、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而提交的未披露试验数据或者其他数据,造成申请人损失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在药品监管中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行为,则按照《刑法》第397条规定处罚;对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未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按照《刑法》第402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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