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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问题及相关危害行为分析和解决方案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两高《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何为情节严重,从造成的危害后果、违法所得数额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又具体的规定。但通过调研,我们发现仍有法律适用不顺畅的地方。还有一些相关危害行为在打击时无法可依。比如个人出卖本人银联借记卡的行为,一些人员贪图小利,办理银行卡随意出售给不法分子,这些银行卡已成为诈骗犯罪分子用以转账提现、逃避追查的犯罪工具。

法律适用问题及相关危害行为分析和解决方案

针对电信网络犯罪迅猛发展,而相关法律规定相对滞后的局面,为破解执法难题,两高一部于2016年12月1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一部《意见》),对电信网络诈骗的追刑标准、案件管辖、证据规格以及共同犯罪认定等方面进行了明确;2017年5月8日,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6月27日,两高又发布了《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电信网络犯罪关联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伪基站、黑广播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予以明晰。随着上述司法解释的密集出台,原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诸多突出问题大部分都得到了解决。比如共同犯罪问题,两高一部《意见》出台前,团伙中主犯的犯罪事实比较容易认定,但有的团伙成员只参与了诈骗活动其中的一个环节,客观证据无法将其对应到具体案件事实时,该成员是否构成犯罪、涉案数额如何认定等问题,公检法机关存在认识分歧,有些地方就会因证据不足而未追究相关参与人员的刑事责任。《意见》规定“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很好地解决了部分犯罪嫌疑人无法一一对应到具体案件、无法进行归责的问题。又如追刑标准问题,为了打击“伪基站”相关违法犯罪,“两高两部”下发《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但规定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何为情节严重,一直未予明确。而两高《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何为情节严重,从造成的危害后果、违法所得数额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又具体的规定。

但通过调研,我们发现仍有法律适用不顺畅的地方。比如案件管辖方面,两高一部《意见》中规定,一人犯数罪的、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但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延伸出的灰色产业链地域广、人员构成复杂,对于案件管辖权就会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如被害人在北京被骗,北京市公安局可按犯罪结果发生地立案管辖,抓获犯罪分子后,核实其还诈骗了山东一个被害人,该起案件也可并案管辖,但若山东案件涉及的提供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上下游犯罪与北京案件无关联,是否有管辖权往往有很大争议。又如主观认定明知方面,两高一部《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但规定还是比较笼统,还需要进一步细化,避免分歧。还有一些相关危害行为在打击时无法可依。比如个人出卖本人银联借记卡的行为,一些人员贪图小利,办理银行卡随意出售给不法分子,这些银行卡已成为诈骗犯罪分子用以转账提现、逃避追查的犯罪工具。收购他人银行卡转卖的行为可按妨碍信用卡管理罪进行打击,持卡人出租、转借信用卡的,可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持卡人出卖借记卡的却无相关处罚依据,需要尽快立法完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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