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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台胞投资的新实施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台湾同胞在地方的投资纠纷或投诉能否得到有效的处理和解决,是衡量一个地方的法治环境的重要标准。目前在大陆主要有投诉协调、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争端解决制度。北京市的《补充规定》尚未对调解、协商进行明确规定,但是条文中设置了市、区(县)两级台办台商接待日制度,每半年一次,由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听取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协调解决涉及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及企业运营过程中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问题。

在京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台胞投资的新实施

台湾同胞在地方的投资纠纷或投诉能否得到有效的处理和解决,是衡量一个地方的法治环境的重要标准。目前在大陆主要有投诉协调、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争端解决制度。

1.投诉协调机制

投诉协调方式是在京的台湾同胞倾向于选择的争端解决方式。1999年《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台湾同胞投资提供优质、规范、方便的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等工作”。由此可知,各级台办职能包括两方面,一是法律宣传与咨询,另一个是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北京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补充规定》也在第1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台湾同胞来京投资的相关事务,受理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诉,依法维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北京市台办)承担了受理台胞投诉、协调投资相关事务的职责。虽然北京市立法中给予了原则性规定,但是规定并不细致,在实践中市台办很难明确工作权限、工作程序,不利于纠纷的高效解决。

2.调解制度

1994年《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北京市的《补充规定》尚未对调解、协商进行明确规定,但是条文中设置了市、区(县)两级台办台商接待日制度,每半年一次,由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听取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协调解决涉及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及企业运营过程中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问题。因此,在京台胞采用调解制度一般较少,更多是通过北京市台办作为调解第三方进行调解工作,与投诉受理方式的区别较小,调解制度尚未发挥出其独特的优势。

3.仲裁制度

仲裁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纠纷的一种重要途径。其具有的灵活性、专业性、保密性等特征有利于公正、有效率地解决纠纷,并且更加突出了对意思自治价值的尊重。因此,仲裁方法是国际上公认的解决争端的理想手段。

我国在解决台胞的权益纠纷时,也引入了仲裁机制。1994年《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北京市颁布的《补充规定》与《〈补充规定〉实施细则》并未明确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并且在实践中,台胞对在仲裁庭均为大陆人士构成的情况下产生的仲裁结果信任度并不高。1999年的《实施细则》又进一步规定仲裁需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大陆的仲裁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台湾同胞担任仲裁员。该条款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的“仲裁机构”具体解释为“中国的仲裁机构”,由当事人进行选择。但《实施细则》对能否选择台湾地区及其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不明确,加上两岸在相互认可仲裁裁决效力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实践中仲裁方式并非台商解决两岸经贸纠纷的首选[13]。此外,两岸尚缺乏共同认可的商务协调机构,两岸间商事纠纷难以实现调解,以致大量台商投资纠纷还是通过诉讼解决。

4.诉讼制度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诉讼这一解决纠纷的机制是在没有选择仲裁的情况下采用的。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台湾同胞对大陆法律、法院职能和工作程序不够了解,并且对大陆的司法不信任,存在诉讼信心不足或不愿意诉讼的心理,影响涉台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

(本文课题组成员:朱维究,国务院参事、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台湾法研究中心主任;冯永涛,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办公室研究员;谢心乐,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康桥,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

[1]课题主持人:冯霞,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台湾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美国纽约大学访问学者,中国文化大学(台湾)客座教授,北京市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立项编号:BLS(2016)B020。结项等级:合格。(www.xing528.com)

[2]《习近平:在纪念孙中山先生诞辰1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11/11/c_1119897047.htm,访问时间:2017年7月17日。

[3]《国台办投诉协调局局长王刚畅谈台胞权益保护工作》,中共中央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gwytb.gov.cn/tbqy/zongshu/201602/t20160201_11379929.htm,访问时间:2017年7月17日。

[4]《台学者:台湾应顺势而为参与大陆“一带一路”建设》,载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tw/2015/07-15/7405920.shtml,访问时间:2017年7月17日。

[5]程维荣等:《海峡两岸投保协议框架下完善保护和促进两岸投资法规问题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

[6]已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在2011年11月26日宣布失效。

[7]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释义》,海峡文艺出版社2012年版。

[8]程维荣等:《海峡两岸投保协议框架下完善保护和促进两岸投资法规问题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

[9]姚若贤:《台商隐名投资权益的法律保护》,载《福建法学》2009年第3期。

[10]在2017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共有28个产业为禁止外商投资,包括邮储、教育、新闻机构等产业。

[11]“三城一区”分别指: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1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第6条。

[13]宋锡祥:《论涉台投资法律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其相关思考》,载《台湾研究集刊》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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