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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央银行及相关立法问题的优化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的中央银行,从而确立了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制度。2005年8月10日,为了完善中央银行决策与操作体系,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职能,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上海总部。

我国中央银行及相关立法问题的优化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总行设在北京。它成立于1948年12月1日,由当时的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组成。在1953年至1979年间的大部分年份中,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唯一的国家银行,并承担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双重职能。1979年到1983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展开和深化,中国人民银行的部分金融业务被陆续恢复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后改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专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分担,但仍兼办工商信贷和城镇储蓄。1983年9月,为了强化中央银行的职能,加强金融宏观控制,适应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自1984年1月1日起专司中央银行的职能,不再对工商企业和个人办理信贷业务,集中力量研究和做好全国金融宏观决策工作;另成立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工商信贷和城镇储蓄业务。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的中央银行,从而确立了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制度。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单行的中央银行立法,也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我国第一部金融基本法律。1998年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机构改革,将原来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分支机构,改为按经济区划设置,在全国设立九大分行。(www.xing528.com)

2003年12月,为了适应中国银监会设立后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调整的需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对原《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了19条,删除了2条,增加了4条。本次修改,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责,剥离了其日常性金融机构监管职能,突出了它的维护宏观金融稳定职能,增加了反洗钱等重要职能。2005年8月10日,为了完善中央银行决策与操作体系,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职能,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上海总部。2010年以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和中央的工作部署,中国人民银行积极探索建立宏观审慎管理制度,致力于履行金融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责,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于2019年在内部增设了宏观审慎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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