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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概述及设立公益信托的要求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移转,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协议或遗嘱,将财产权转移至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信托期间占有并行使财产权。③在代理和委任,委托人并不丧失对同一事务的处置权;而在信托期间,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排他性地归属于受托人。根据各国法律,设立公益信托一般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信托的概述及设立公益信托的要求

(一)信托的由来

信托作为一种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的制度,滥觞于英国。在中世纪的英国,遗产只能由嫡长子继承,不然即归封建领主所有,于是一些宗教信徒纷纷将土地等财产遗赠给教会。由于法律规定不能对教会征税,封建君主的利益因此而受到影响。故在12世纪的时候,亨利三世颁布《没收法》,禁止将土地遗赠给教会,否则予以没收。为了规避《没收法》的限制,土地所有人转而将土地转让给他人,由受让人为教会的利益管理土地,并将收益交付与教会。这被称为“尤斯制”(Use),也就是最原始的信托。

信托是英美法系衡平法最重要和最有特色的内容。其核心是允许同一信托财产上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一个是普通法上的所有权,由受托人享有;另一个是衡平法上的所有权,由受益人享有。凭借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受益人得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并对受托人进行制约。信托产生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所采纳。但对奉行“一物一权”原则的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如何使引进的信托制度与其固有的民商法制度良好兼容,无疑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

信托在发展的过程中,用途不断扩充,已远远超越了起初的遗产管理。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受托人出现以后,商事信托更是发展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产业。美国的信托法权威学者斯科特甚至断言: “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以与人类想象力相媲美。”

(二)信托的概念

对信托进行定义,可以从受托人的角度,也可以从委托人的角度。美国信托法学者波吉特(G.G.Bogert)是从受托人的角度定义信托的,他说: “信托乃当事人间之一种信任关系,一方持有财产权,为他方之利益,负有衡平法上之管理或处分之义务。”日本的《信托法》则是从委托人的角度定义信托的,该法规定: “本法所称信托,系指办理财产权之移转或其他处分,使他人依一定目的,为财产之管理或处分。”

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理解信托的概念,应注意以下要点:①信托关系的成立和存续,以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为基础。②委托人须将财产权移转给受托人。所谓财产权,是指可依金钱计算价值的权利。因此,各种物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权)、债权以及股东权、矿业权、渔业权、公路收费权等,均不妨成为信托的标的,而不具有财产价值的身份权以及名誉权姓名权人格权,则不能成为信托的标的。所谓移转,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协议或遗嘱,将财产权转移至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信托期间占有并行使财产权。③信托本质上是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的一种制度。因此,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④与代理关系不同,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委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名义。(www.xing528.com)

将同一事务交由他人去完成,往往有多种方法可以选用,其中不仅包括信托,还包括代理和委任(我国《合同法》称之为委托合同)。但是,信托与代理、委任有很大的不同:①代理和委任可能涉及财产管理,也可能不涉及财产管理;而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构成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就不能成立信托法律关系。②代理和委任即使涉及财产管理,也不发生财产权的移转;而在信托,财产权须移转至受托人。③在代理和委任,委托人并不丧失对同一事务的处置权;而在信托期间,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排他性地归属于受托人。正是由于信托财产移转至受托人,且信托期间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由受托人排他性地享有,所以相对而言,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赖程度是最高的,相应地,受托人也必须对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最大的诚信义务。

(三)信托的种类

1.商事信托与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又称为营业信托,以有报酬为原则,受托人通常必须是经政府许可的法人;民事信托又称为非营业信托,以无报酬为原则,对受托人没有特殊限制,有行为能力的人即可担任。

2.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委托人为自己或特定他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为私益信托;以不特定多数人为受益人的信托为公益信托。根据各国法律,设立公益信托一般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3.设定信托与法定信托。设定信托是依法律行为(合同或遗嘱)设定的信托;法定信托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成立的信托。

4.生前信托与遗嘱信托。生前信托也称合同信托,是委托人于其生前同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而创设,并于其生前发生效力的信托;遗嘱信托是委托人以遗嘱创设,且须等到委托人死亡时始发生效力的信托。遗嘱信托只能是他益信托。

5.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受益人为委托人自己的,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为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则为他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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