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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及经营条件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证券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证券公司只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⑦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⑤证券公司不得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及经营条件

证券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是连接证券投资者和证券筹资者的桥梁和纽带,是证券发行和交易的重要中间环节。在我国,证券公司只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一)证券公司的设立

我国对证券公司的设立采取核准制。《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另外,变更证券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也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①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②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③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且必须是实缴资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根据证券公司所经营业务种类的不同分别为人民币5000万元、1亿元、5亿元不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法定的限额。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⑤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⑥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⑦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www.xing528.com)

我国《证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业务:①证券经纪;②证券投资咨询;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④证券承销与保荐;⑤证券融资融券;⑥证券做市交易;⑦证券自营;⑧其他证券业务。证券公司经营第1~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第4~8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8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三)证券公司的主要经营规则

根据我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应当遵循下列主要规则:①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②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做市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③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或者以任何形式进行挪用。④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不得允许他人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⑤证券公司不得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⑥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⑦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信息查询制度,确保客户能够查询其账户信息、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以及其他与接受服务或者购买产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并妥善保存客户的各项信息,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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