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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证券交易的程序与规则简介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上市证券交易的程序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程序基本相同。指证券交易成交以后的券款兑付过程。(二)上市证券交易的规则1.券商托管制度和指定交易制度。对新发行的A股,在上市交易的第一天不设涨跌幅限制,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新股上市集合竞价时委托价格不得超过或低于发行价15元人民币,否则应视为无效委托。

上市证券交易的程序与规则简介

(一)上市证券交易的程序

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程序基本相同。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每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为前市,下午1时至3时为后市,法定节假日休市。开市后如遇突发事件可宣布暂停交易,在宣布之前已成交的交易仍然有效。一般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基本程序包括:开设账户、委托交易、受理执行、清算交割。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没有委托交易环节。

1.开设账户。投资者要进行证券交易,首先应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相当于投资者的证券存折,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余额及变动情况,其中的记录是投资者持有证券的法定证明,具有证券登记的功能。我国《证券法》规定,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通过证券公司申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照相关规定,个人和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证券公司等开户代理机构受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机构投资者,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等,应当直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用以存放买卖证券的资金,开立于代理投资者交易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2.委托交易。委托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柜台书面形式、电话、电报、传真、因特网、自助交易机等方式,向受托证券公司发出买卖某种证券的指令。委托的内容包括买卖的证券名称、代码、价格、数量等。委托价格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前者指投资者要求受托证券公司以交易即时价格买入或卖出证券,证券公司有义务以最有利的价格为委托人成交。后者指投资者要求受托证券公司按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证券公司执行时,必须按限价或低于限价买入证券,按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

3.受理执行。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以后,应当立即将交易指令通过其设在证券交易所内的出市代表执行,或者直接输入证券交易所的电脑终端机执行。每一笔交易委托由委托交易序号(即合同序号,由电脑自动产生)、买卖区分、证券代码、买卖价格、数量五项内容组成。证券交易所的电脑主机根据输入信息进行集中竞价处理,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自动撮合成交。投资者的委托一般为当日有效,即从委托之时到当日闭市之时有效。在成交之前,投资者可以撤回委托申请。委托超过有效期而未成交则自动失效。

4.清算交割。指证券交易成交以后的券款兑付过程。目前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均为无纸化证券,投资者持有的证券只是其证券账户上的电子数据记录,因而清算交割所体现的是投资者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上数字的增减。A股、债券、基金证券基本采用“T+1”交收制度,T是英文“TRADE”的缩写。“T+1”是指当天买卖成交,次日交割,当日卖出证券成交后,可以在当日买入证券,而当日买入证券后不可以在当日卖出证券。B股交易的交收期为T+3,即在达成交易后的第四个交易日完成资金和股票的正式交付,B股可进行T+0回转交易,即投资者当日买入并成交的股票当日即可卖出。

(二)上市证券交易的规则

1.券商托管制度和指定交易制度。券商托管制度包括托管和转托管两部分。托管指投资者如果在该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买卖,可以委托一个或几个证券公司进行交易,买入证券后自动委托这些证券公司保存。转托管指投资者可以将证券从一个证券公司转移到另一个证券公司进行交易或保存,但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实现证券委托管理的转移。深圳证券交易所一直实行券商托管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在1998年4月1日以前实行该制度,以后采用指定交易制度。

指定交易制度指投资者在该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必须指定某一个证券公司为受托方为自己代理证券买卖,投资者必须与该证券公司签订协议,并且只能在此证券公司进行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买卖。投资者若想到另一个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只能将证券先卖掉,然后撤销与该证券公司的指定交易协议,再到拟交易的证券公司重新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券商托管制度下的中央结算系统,实行证券的集中管理,由登记结算公司直接管理证券公司的证券总账及其名下的投资者的明细证券,同时证券公司也管理投资者名下的明细证券,并且登记结算公司与证券公司每日进行对账,所以安全性较强。指定交易制度下的中央结算系统,其记录的证券公司信息只登记到投资者资料一层,安全性相对较弱。但在指定交易制度下,可以促进证券公司之间的竞争,使其以更优质的服务争取客户。(www.xing528.com)

2.证券交易价格确定规则。证券交易价格由证券集中交易竞价产生。我国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采用的竞价方式有两种:集中竞价和连续竞价。二者都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

集中竞价方式产生每个交易日的开盘价,即上午9点15分至9点25分,证券交易所的电脑主机接受所有有效买卖委托,在9点30分开盘前一瞬间产生的第一笔成交证券的价格。其确定的原则为:①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交易量;②高于此价格的买入委托和低于此价格的卖出委托必须全部成交;③与此价格相同的委托,其中买入或卖出必须有一方能全部成交。

连续竞价指产生开盘价以后,电脑主机根据开盘价格和竞价原则,自动对投资者申报的委托进行逐笔连续撮合处理,直到收市的过程。收盘价格,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最后一笔证券的成交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最后一分钟所有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格。

3.证券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证券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指证券的成交价格在任何时候都不得高于或低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一定幅度,委托价格超过此限度的为无效委托。设立此制度的目的是防止证券价格剧烈波动,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1996年12月16日起对A股票、B股票、基金证券的交易实行涨跌幅限制,幅度为10%;1998年以后,对特别处理的股票即“ST”(Special Treat)股票实行5%的涨跌幅限制。对新发行的A股,在上市交易的第一天不设涨跌幅限制,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新股上市集合竞价时委托价格不得超过或低于发行价15元人民币,否则应视为无效委托。

4.委托交易单位与委托价升降幅度。A股、基金证券的委托交易单位为“股(份)”,必须以100股(份)或其整数倍进行委托买入,低于100股(份)的零股只可以卖出,不能委托买入,但买卖均可以零股成交;债券的委托单位为“手”(1手=1000元面值),必须以1手或其整数倍委托买卖。

申报证券买卖价格的升降单位一律为0.01元,成交价格尾数不足0.01元以四舍五入法取。对新股上市首日开盘后每次成交价格的涨跌幅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超过15%,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超过5元人民币。

5.送股、转赠股、配股及红利的取得。在已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托管的前提下,送股、转赠股及红利均由电脑自动登记,自动入账。上海证券交易所送股到账日为除权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股权登记日后第三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这一天持有或买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是可以享有此次分红或配股的股东,其名单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计在案,届时将会把应送的红股、红利或配股权划到这部分股东账上。两个证券交易所配股均要求投资者在缴款期限内进行,过期属自动放弃,不可补配。

6.B股交易的特别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以港币计价,价格的升降单位为港币1仙(0.01港元)。每逢周六、周日及内地和香港法定节假日休市。上海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以美元计价,买入需以1000股为一个交易单位,而卖出则无此下限。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为0.001美元。此外,B股交易的各种费用要略高于A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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