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完善我国股权众筹监管的优化设想

完善我国股权众筹监管的优化设想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中国证监会已将制定“股权众筹试点管理办法”纳入其立法工作计划,但截止目前,股权众筹在我国还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以下拟结合国外相关做法和中国实际,探讨我国股权众筹监管的若干问题。基于我国国情,宜将股权众筹平台定性为提供股权众筹服务的中介机构。但多数国家对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管理,实行许可制。基于我国国情,目前宜对股权众筹平台实行许可制准入管理。

完善我国股权众筹监管的优化设想

尽管中国证监会已将制定“股权众筹试点管理办法”纳入其立法工作计划,但截止目前,股权众筹在我国还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以下拟结合国外相关做法和中国实际,探讨我国股权众筹监管的若干问题。

(一)关于股权众筹平台的定性

各国对股权众筹平台定性不一,概括起来约有四种:①将股权众筹平台视为证券经纪商,加拿大的联合立法地区属于此类;②将股权众筹平台视为投资咨询机构,如法国的《参与性融资法令》创设了“参与性投资顾问(CIP)”执照,持此执照的平台可提供金融证券类众筹服务;③将股权众筹平台视为交易所,如依澳大利亚现行公司法,常规发行金融产品的股权众筹网站运营商可能处于从事金融市场的概念之中,需要获得澳大利亚市场许可(AML);④将股权众筹平台视为专门的众筹融资服务机构。如美国《初创企业扶助法》(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所设之融资门户。

基于我国国情,宜将股权众筹平台定性为提供股权众筹服务的中介机构。具体而言,可以参照《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5条的描述,将股权众筹平台明确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二)关于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管理

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机制可大体分为注册制和许可制。美国和意大利实行的是注册制:在美国,众筹中介应在证券经纪商和融资门户之间择一身份向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在意大利,开展众筹业务的平台公司,主要是满足一定条件的投资公司银行,必须在意大利金融市场监管局(CONSOB)注册。但多数国家对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管理,实行许可制。基于我国国情,目前宜对股权众筹平台实行许可制准入管理。

(三)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出售给投资者的投资产品应与其投资目标、财务需求、风险承担能力相契合。鉴于股权众筹的融资者为初创小微企业,投资者可能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我国应设立股权众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予之以保护;不过,由于股权众筹系小额投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又不宜过于严苛。(www.xing528.com)

股权众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可从两个方面进行设计:其一,设置投资门槛。即在对投资者进行适当分类的基础上,规定相应的投资限额。其二,赋予股权众筹平台以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即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对特定投资产品是否适合特定的投资者进行测试,不得将不适当的投资产品出售给特定的投资者。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方面,股权众筹平台还应做到以下几点:①对平台注册的投资者进行实名认证,收集投资者的身份、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验等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②清晰、明确地向投资者揭示参与股权众筹活动的各种风险,引导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权众筹融资活动;③设置“冷静期”,并将撤回投资的权利及其行使时限和条件告知投资者。

(四)关于信息披露制度

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往往缺乏有效的信息获取和分析能力,而初创小微企业的信息透明度普遍不高,这就使得投资者相对于融资者通常处于信息弱势地位,面临遭受欺诈的风险。另一方面,过高的信息披露要求,必然增加作为融资者的初创小微企业的合规成本,甚至扼杀其通过股权众筹筹集资本的积极性。因此,股权众筹的信息披露要求既要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又要有利于资本形成,应在二者之间谋求适当的平衡。

我国在设计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时,除规定强制信息披露外,还应当鼓励融资者自愿披露补充信息,以为投资者提供充分可靠的决策信息基础。此外,可考虑借鉴美国JOBS法案的做法,基于融资规模的不同规定差异化的财务信息披露要求。

(五)关于投后管理制度

为促进投资者作为股东有效参与众筹公司的治理,可考虑以股权众筹平台为核心,构建股权众筹投后管理制度。具体思路如下:①规定股权众筹平台负有辅导、督促众筹公司完善其公司治理的职责。比如,平台应协助众筹公司制定公司章程、建立健全其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协助众筹公司建立募集资金的专项管理制度;众筹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将会议记录、所作决议及时交平台备案。②规定平台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以便利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比如,平台应该建立股东自助投票系统和网络虚拟股东大会系统,以方便股东行使其表决权。③允许投资者利用股权众筹平台征集表决权,或建立表决权信托制度,让平台代表分散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