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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规范期货市场的发展,国务院曾于1999年6月颁布《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其适用范围为商品期货,不包括期权及金融期货。我国现行期货交易法律制度是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核心的一整套法律规范。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期货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担保业务的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优化措施

(一)《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出台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试点期货交易,并逐步成立了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等期货交易所。为了规范期货市场的发展,国务院曾于1999年6月颁布《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其适用范围为商品期货,不包括期权金融期货。在期货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上市品种及市场参与主体不断增多的基础上,我国开始试点金融期货与期权交易,并于2006年9月成立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2018年我国又成功上市了原油期货交易。为了不断适应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加之《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存在对市场主体限制过多及其他缺陷与不足,国务院2007年3月发布了重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在2012年10月、2013年7月、2016年2月、2017年3月先后四次对之进行了修订。

我国现行期货交易法律制度是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核心的一整套法律规范。目前,期货法正在起草之中。鉴于期货交易是我国发展最早也是品种最丰富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形式,可以预计,未来我国将形成以期货法为核心的一整套金融衍生产品法律制度。

(二)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于任何单位和个人所从事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条例》对期货交易作了扩大解释,即除期货合约交易外,还包括期权合约交易,具体涉及商品期货合约、金融期货合约、商品期权合约和金融期权合约。其中,商品期货合约和商品期权合约的标的物包括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金融期货合约和金融期权合约的标的物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条例》所规范的期权合约,仅限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场外交易的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则不属于《条例》的调整范围。另外,《条例》删除了原《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为期货交易融资和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确认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地位。

(三)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

1.禁止欺诈等不公平市场行为。《条例》第3条规定,在我国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保证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2.交易地点与方式。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期货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3.有关交易主体的规定。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①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③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④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⑤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以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担保业务的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亦即期货交易的履约结算保证金制度。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事前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格的一定比例(一般可以是5%~40%不等)缴纳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及结算的担保,方可进行期货合约的买卖,当期货合约价格的变化导致所交保证金低于该比例时则应当追加保证金,否则将被强制平仓并停止交易。保证金一般以货币形式缴纳,也可以使用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种类、价值的计算方法和充抵保证金的比例等,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①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②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③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期货公司的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应追偿权。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公司先以该客户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客户的相应追偿权。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进行监督管理。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遵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5.结算与交割制度。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在当日的期货交易结束后,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当日结算价对会员结算所有当日交易合约的盈亏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并依据结算的结果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同时要求会员相应追加或减少结算准备金(保证金的一种)的一种制度。依据该制度,如会员结算准备金不足且不追加,则该会员将会被暂停交易。

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期货公司亦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及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并依据规定追加或减少保证金。

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出具虚假仓单;②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③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⑤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www.xing528.com)

(四)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是进行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的法定场所。我国期货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会员制机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对期货市场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目前,我国有以下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上市交易的有原油、铜、铝、天然橡胶燃料油、黄金、锌等品种;大连商品交易所,成立于1993年2月28日,挂牌交易的品种有玉米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聚乙烯、棕榈油等;郑州商品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0月12日,交易的品种有强筋小麦、普通小麦、PTA、棉花、白糖、菜籽油等期货期权品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上市交易的品种目前有沪深300指数期货、中证500股指期货、上证50股指期货以及一些类别的国债期货等。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①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②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③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④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⑤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即时行情,并保证即时行情的真实、准确。期货交易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未经期货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

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①保证金制度。②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③涨跌停板制度。④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持仓限额制度也称限仓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额。如同一投资者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则其在某一合约上的持仓一般应当合计,且合计额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持仓限额。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也称大户报告制度,是指投资者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投资者应通过受托会员向交易所报告的一种制度。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⑤风险准备金制度。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向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以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对非结算会员的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由结算会员执行。

(五)期货公司

期货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③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④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⑤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⑥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⑦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期货公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又同时经营其他期货业务的,应当严格执行业务分离和资金分离制度,不得混合操作。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期货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客户的交易指令应当明确、全面。期货公司不得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客户保证金的存管安全,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大户名单、交易情况。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用。期货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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