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新时期下金融自主开放的优化方案

新时期下金融自主开放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入世过渡期结束后我国金融的对外开放,特别是近几年的金融对外开放,是高水平和全方位的对外开放。如允许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依法开展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和代理收付款、代理保险业务;允许外国银行管理行直接授权其在中国境内的多家分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新时期下金融自主开放的优化方案

入世过渡期结束后我国金融的对外开放,特别是近几年的金融对外开放,是高水平和全方位的对外开放。

之所以说这一阶段的金融对外开放是高水平开放,一方面,外资已达到或接近准入前国民待遇并接受负面清单管理。另一方面,金融的对外开放在几个方面实现了重大转变:一是从引进资金转向引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二是从限制性措施为主转向审慎性考量为主;三是从传统业务的开放转向新型业务的开放;四是从保护性竞争转向公平竞争;五是从业务合作转向股权合作和战略合作。

之所以说这一阶段的金融对外开放是全方位开放,是因为:其一,开放领域进一步拓展。允许外资设立或参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理财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养老金管理公司;放开银行卡清算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放宽外资金融服务公司开展信用评级服务的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鼓励和支持境外金融机构与境内民营资本控股的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开展股权、业务和技术等各类合作;允许外资金融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其二,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各种限制进一步放松。比如,降低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的要求,对外国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实行合并计算;提高并逐步取消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中的外资股权比例限制以及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股权比例限制;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外资法人银行和分行的总资产要求;取消中外合资银行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以及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境内股东至少有一家是证券公司的要求;取消外资保险公司30年经营年限的准入条件;允许外资银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要求,允许外资银行开业时即可经营人民币业务;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需满足30年经营年限、总资产不少于2亿美元的要求。其三,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不断拓宽。如允许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依法开展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和代理收付款、代理保险业务;允许外国银行管理行直接授权其在中国境内的多家分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www.xing528.com)

为了适应此阶段金融的对外开放,国务院继2013年5月修订《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后,又于2019年9月对《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再次作了修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