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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业贷款及相关要求与责任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③借款人根据贷款合同承担以外国货币偿还的义务,即以实物和本币偿还的借款,不构成国际商业贷款。③境内机构应当凭自身信用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并自行对外承担偿还责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有权检查境内机构筹借、使用和偿还国际商业贷款的情况。

国际商业贷款及相关要求与责任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已成为境内机构对外筹资的重要渠道。其现行管理法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7年9月公布的《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1.国际商业贷款的概念和范围。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境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筹借的、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款项。其要点有三:①借款人是境内机构。②贷款人为境外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因此,境内借款单位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借款,也作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③借款人根据贷款合同承担以外国货币偿还的义务,即以实物和本币偿还的借款,不构成国际商业贷款。

出口信贷、国际融资租赁、以外汇方式偿还的补偿贸易、境外机构和个人外汇存款(不包括在经批准经营离岸业务银行中的外汇存款)、项目融资、90天以上的贸易项下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的外汇贷款,视同国际商业贷款进行管理。

2.国际商业贷款的一般性管理规定。①中国人民银行是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具体负责对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监督和管理。②能够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境内机构,限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借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和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其中,金融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对外直接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③境内机构应当凭自身信用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并自行对外承担偿还责任。④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对外签订的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无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债专用账户,借款本息不准擅自汇出。⑤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于每季初10日内报送上季度对外借款情况报表和国际商业贷款使用情况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有权检查境内机构筹借、使用和偿还国际商业贷款的情况。借款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⑥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机构不得将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存放境外、在境外直接支付或者转换成人民币使用。⑦境内机构签订国际商业贷款协议后,应当根据外债统计监测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还款手续。

3.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1年期以上,不含1年)国际商业贷款,包括1年期以上的远期信用证,须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须提交法定的资料报请国家外汇管理局逐笔审批;在京的全国性机构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直接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非在京的全国性机构和地方性机构对外借款,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全国性、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对外借款,须经总行(总公司)授权,并按程序报批。

4.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国家对境内机构借用短期(1年期以内,含1年)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同业外汇拆借、出口押汇、打包放款,主要实行余额管理。境内机构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余额控制指标(以下简称短贷指标)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年度进行核定。其中,全国性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法人的短贷指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下达;地方性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法人的短贷指标,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下达的短贷指标内进行审批。不实行短贷指标余额管理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应当逐笔报批,并占用所在地的短贷指标。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用于长期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贷款和其他不正当用途。(www.xing528.com)

5.项目融资的管理。项目融资是以境内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并仅以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项目融资不需要境内机构以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权益和收入进行抵押、质押,也不需要提供任何形式的其他融资担保,债权人对于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和收入没有追索权

项目融资的对外融资规模纳入国家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指导性计划。项目融资条件应当具有竞争性,并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或者审核,其中地方上报的项目融资的融资条件由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分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或者审核。

6.境内机构海外分支机构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其海外分行的营运资金、资产负债比例及当年业务量等项指标,确定每个海外分行的境外融资量,并于每年2月底之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海外分行一次性筹借等值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的国际商业贷款,应当事先由其总行(总公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海外分行在境外融资应当纳入其总行(总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所筹资金只能用于海外业务发展,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调入境内使用。

中资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及其他经营机构,经总(母)公司授权,以总(母)公司名义对外借款,视为总(母)公司的对外借款,应由总(母)公司按规定在境内办理有关的报批手续。中资企业在境外设立的非经营性质的办事处或代表处等机构不得在境外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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