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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在权威是景颇族习惯规范得以实施的保障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论任何社会形态,若要保证习惯规范得以有效的执行,内在化的控制固然重要,外在化的控制亦必不可少。这样的婚姻制度及其解纷方式表明,景颇族仍存在原始的血缘氏族社会的残余。

外在权威是景颇族习惯规范得以实施的保障

无论任何社会形态,若要保证习惯规范得以有效的执行,内在化的控制固然重要,外在化的控制亦必不可少。这就是说,“仅仅只有内部动力并不足以完全控制社会成员的行为。为此,人们便求助于异己的力量,设立某些机构,引导或强迫人们遵守社会规范,这就是外在化控制,即通过外在的力量来控制社会成员的行为”[10]景颇族解纷裁定的执行依然如此,保障景颇族解纷裁定实施的外在强制力主要有以下几种。

1.原始政治权威

山官制社会形成的传统式权威是景颇族解纷裁定得以有效执行的外在保证。“权威”本意是指具有一定威严的人士,但实际上具有权威性的,往往不仅包括那些引起信任与恐惧、具有制造权力和威严的人物和制度,也包括一定的意识形态和符号体系。在景颇族地区,山官作为景颇族世袭的最高“统治者”,是景颇族社会发生纠纷的权威裁判者,所以山官具有原始社会部落酋长性质,既具有原始民主性,也具有一定的专制性,但山官依然不能凌驾于景颇族习惯规范——通德拉之上;董萨,作为景颇族的巫师,为人们驱鬼禳祸,增加了“通德拉”适用和执行的神秘性,在大量信仰“鬼灵”崇拜的景颇族社会里,董萨是人鬼之间的使者,令人们对神明裁判深信不疑。在德宏景颇族山官制社会中,山官、寨头、董萨、纳颇、苏温是解决纠纷最重要的权威。因为纳颇、管、戛都等职务均非常设职务,苏温的职能和寨头逐渐合二为一,所以景颇族的原始政治权威主要集中在山官、寨头、董萨和长老身上。随着景颇族由原始部落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这四大权威者的职权亦有所变化。最突出的一点是,长老的地位逐渐衰落,影响日益减小,而山官的权力愈来愈大,处理辖区事务及对外事务并享有最后决定权,山官利用景颇人民对“鬼灵”的崇拜,吸收大董萨、斋瓦进入山官统治阶层,董萨日益成为山官统治人民的工具,寨头则多是山官亲信,为山官出谋划策管理群众。由于景颇族没有产生体力和脑力劳动的分工,所以还没有形成脱离生产和专门从事管理事务的“官吏”阶层,也没有分离和产生出专门从事文化传承的人。山官、寨头、董萨和长老既是管理者也是劳动者,山官虽然享有一定的特权,但也不能独断专行,依然要凭借景颇社会长期形成的习惯规范——“通德拉”来管理本辖区。山官是景颇族社会的最高统治者,至新中国成立前,景颇族人分为官种、百姓和奴隶三个等级。这种等级划分主要基于血统,而非财产,因此它不能说是“等级的阶级”,但与阶级有一定的关系,解决辖区内纠纷主要是由山官主持处理,保证纠纷裁定的执行亦是山官权威的具体体现。如果内部纠纷解决后,特别是由山官主持解决的,当事人若不执行,主持解决的山官会采用组织民众进行“拉事”的方法对拒不履行裁决者进行处罚。

如1947年,邦瓦山官早堵被邀请主持解决背兄寨的李勒丁与芒岗寨的董干木之间的土地纠纷案件。解决后李勒丁不服,砍伤董干木的牛脚,于是早堵山官就派人到背兄寨进行拉事,致使该寨受损严重,其他人对李勒丁恨之入骨,导致李在本寨无法立足而远走他乡。[11]

此案例说明,景颇族在山官制下,虽然没有专门的强制机制来执行解纷裁定,但传统山官的权威及其内部的特有制度,是可以保证解纷裁定得到执行的。

2.家族的权威(www.xing528.com)

在家庭中,丈夫占主导地位,妇女无论在家庭中还是社会政治生活中均没有多高的地位,亦即景颇族谚语所说“弹弓不能射大鸟,女人不能讲大事”,“麂子的角不值钱,姑娘的道理说不清”。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男姓家长起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各姓的长老,他是整个家族的代表,他既有权处理本家族内的一些轻微纠纷,又可以会同其姑爷种或丈人种的长老共同处理家族间的纠纷。这样的婚姻制度及其解纷方式表明,景颇族仍存在原始的血缘氏族社会的残余。当一个人与别人发生纠纷时,因为当事人很可能要赔偿对方,若其自身无力偿还,主要是家族代为偿还,然后才是村寨集体偿还,所以家族亲属一般都会派人或亲临解纷现场,适时地为当事人出谋划策,力求将赔偿降到最低程度。这一方面体现了家族的凝聚力,另一方面也是对其家族成员的一种无形约束力。在景颇族山官制社会中,盛行的姑舅表单向婚加强和巩固了有姑舅表单向婚姻关系的各姓氏族之间的联盟和团结。如在办理婚丧嫁娶及芒种建房中,大家都会自觉前来参加,并无偿帮助以加深情谊。在一些特殊事件中,如一方有战争、拉事,另一方接到参加的请求或听到消息后,也会自动带上枪支和大刀前来参加。通过这些婚丧嫁娶、抢收盖屋、械斗战争等大规模的集体活动,景颇族的家族观念更为加强,家族权威逐步树立,各姓长老的威信日渐提高。其中有威望的长老还会被推举为寨头,成为山官的得力助手。这样就把景颇人的家庭、家族、村寨和山官辖区联为一体,家长、长老、寨头、山官四者的有机结合构成了景颇族原始政治机构,同时树立了他们在景颇民众心目中的权威形象,从而才能达到解决纠纷、严格执行解纷裁定的目的,维持了景颇族社会的稳定。

3.公众舆论的权威

景颇族人生活的地方是一个人口相对固定、流动较小的封闭村寨,亦即通常所说的“乡土社会”,或“熟人社会”[12]。这样的“熟人社会”提供了当事人赖以生存、发展的主要生产生活资料,当事人几乎不可能从外部取得其生存的资源;这样的“熟人社会”特别重视礼教风化且以培养良风美俗为依归。在这样的社会里,“公众的道德憎恶和非难,乃是形成习俗规则以及一切权利和义务的本源”[13]。所以一个社区对当事人的评价就至关重要,尤其是在解决有关他本人的纠纷时,公众舆论的评价则生死攸关。例如,景颇族都相信有极少数人会放“枇杷鬼”,只要人或畜沾上它就会生怪病或死亡。笔者在陇川进行田野调查时,就听说景颇族村寨基本上每寨都有“枇杷鬼”,有的寨子一家,有的寨子两家,极少数寨子没有,若某人被指为“枇杷鬼”,则其全家的生产生活会受到重大影响,轻则被村庄上的其他人隔离,不能参加别家的婚丧大事,饱受社会的孤立与歧视,重则女儿嫁不出去,甚或村寨里的人组织起来将其全家赶出村寨。[14]陇川县原法院院长张么弄说过一个案例:

1948年,邦瓦山官早堵因其小儿子害病身亡,董萨经过卜卦,认为是邦瓦寨的一个有“琵琶鬼”的人放“鬼”所致,早堵就派人杀了此人且抛尸野外,全寨人不仅不反对,而且还认为山官为民除“害”。[15]

由此可见,公众舆论力量的权威是多么大。所以景颇族一旦遇到激起民愤的纠纷,公众舆论的权威就势不可挡,解纷的裁定更容易得到执行。其原因不外是公众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16]山官或寨头为了提高自身的威望,更是认为自己是在“替天行道”、顺天则时,官民在此达成了高度一致,当事人的纠纷就会更快得到解决,有过错的当事人也会尽快受到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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