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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国家法和习惯法的良性互动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实现良性互动,才能真正发挥国家法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建设中的引导和保障作用。从公权力机关合理性基础的建立、民间权威的整合、国家法建设的完善等方面推进国家法和习惯法的良性互动。

实现国家法和习惯法的良性互动

家法与民族习惯法实现良性互动,才能真正发挥国家法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建设中的引导和保障作用。在民族地区区域法治建设过程中,既不能唯国家制定法独大,也不能全面否认或夸大民族习惯法,应该在分析基础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吸收其合理的地方,保持习惯法和国家法的良性互动,形成国家制定法与习惯法和谐共存、共同发展的局面。

1.推进国家法和民族习惯法的协调。从公权力机关合理性基础的建立、民间权威的整合、国家法建设的完善等方面推进国家法和习惯法的良性互动。在民族地方立法过程中,从民族地区的特点和实际出发,吸收民族习惯法合理的、积极的内容,并在立法程序中运用立法技巧把西部地区习惯法与国家法协调起来,充分吸收习惯法中的合理成分和优势。要将有特色的民族地方性法规纳入区域法治体系,加大习惯法的立法试点、示范力度,通过试点、示范对其进行总结、完善和推广;制定和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现有法律、法规的实施配套程序和相关管理条例,引导、鼓励和支持那些有利于国家法治建设,有利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习惯法的存在与发展。在司法和社会治理中要合理借鉴习惯法,在国家制定法效力触及不到的地方,比如西部地区中的偏远山区,可以利用习惯法的理论去解决纠纷和推动当地秩序的建立,如宁夏地区有许多变通规定就是国家制定法和回族习惯法的产物,且在回族地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www.xing528.com)

2.将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相调适。少数民族地区的民间调解是在各民族传统文化、道德伦理影响下,历经数千年传承下来的民间纠纷调解机制的表现,主要依据是习俗、习惯法及传统道德。在民族地区法治建设构建过程中,不能无视民间纠纷调解机制的效力,而应充分整合民间调解的资源,在基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吸收参与民间纠纷调解的民主人士或民众公认的德高望重的人士、宗教首领等,并对他们进行专业培训,使民间调解向人民调解转化,使传统道德弥补社会生活中法律所固有的缺陷,并在不断完善过程中将这一调解方式制度化、规范化。通过上述举措,逐步消除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实现民族地区区域法治的协调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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