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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则卡提制度的条件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回族认为的“拥有”只是说其拥有使用权,所有权是真主的,人只是代为管理。增长是应交纳“则卡提”的钱财是不断增长的,或是可增长的,换句话说是可以产生利润的。这是指从拥有这些钱财的那日起,经过12个月,那就需要出“则卡提”,这个条件只适用于牲畜、现金和商品,对于农作物、果品、蜂蜜、矿藏等,这个条件不成立。

回族则卡提制度的条件及优化方案

条件一:完全拥有。回族认为的“拥有”只是说其拥有使用权,所有权是真主的,人只是代为管理。“完全拥有”是指这个人对此财产拥有代为管理权和使用权,对财产具有一定的责任。“法学家们说:‘完全拥有的意思是,财产在他手中,而且不牵涉别人的权利。他可以自由支配,所营得利润也归他所有。’因此,他们说,如果钱财失而复得时,不交在此之前的天课,因为那时钱财并未到手。”[8]

条件二:增长。增长是应交纳“则卡提”的钱财是不断增长的,或是可增长的,换句话说是可以产生利润的。在调研时笔者发现,回族将这里所说的增长划分为两种:一种是真正的增长,比如通过做买卖使其产生的利润;另一种是假定的增长,指所拥有的钱财具有可增长的性质。

条件三:达到起征点。根据教法,所应出“则卡提”的钱财应该达到一定的数额,比如:骆驼少于5峰、羊少于40只时不出“则卡提”,超过了才要出“则卡提”。对于农作物,教法学家艾布·哈尼法[9]主张农作物无论多少,都要出“则卡提”,因为大部分回族都采纳艾布·哈尼法的教法主张,因此,在这一方面也是如此。对于钱财而言,长期以来都是以2.5%进行交纳,其起征点一般用黄金来换算,金子的起征点是85克,银子的起征点是595克,钱财如果以市价换算下来达不到这个数则不出“则卡提”,这是回族一贯的做法,但有些地方稍有变动,不过数额差距不大。

条件四:额外的。额外的也就是除去基本需求后剩余的,只有满足了自己家中的基本生活后剩余的部分才是出“则卡提”的部分,回族一般将一年中的收入除去家庭的基本开支,存下来或多余了并且还在不断增长的这一部分钱财,包括做买卖的本钱,只要灵活周转符合条件的应该都出“则卡提”。当然这里面还有很多细节,具体操作在各地有所不同。(www.xing528.com)

条件五:没有债务。前面谈到起征点,也就预示着是不牵扯债务的,如果有债务的话,债务就会减少起征点而不出“则卡提”。有些人虽有债务,但有能力偿还而不偿还,并且偿还后的剩余会达到起征点,这是不允许的,这种情况就不能称其为有债务。这样做会被别人看不起,社会谴责会很大,自然会有压力,笔者在化隆县调研时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一个人从银行贷款了,数额不大,但他拥有的资金远远超过贷款,他以此不出“则卡提”,家族之中的谴责声让他难以承受,他还是将除去贷款的部分出了“则卡提”,将其出散予当地的穷人。有钱人在银行贷款在当前很普遍,但现实处理“则卡提”时,人们有了新的做法,这一点与“没有债务”这个条件本身是不一致的,但回族目前是按照这种实际情况执行的,也就是说,当事人需看自己有多少总财产。[10]

条件六:期满一年。这是指从拥有这些钱财的那日起,经过12个月,那就需要出“则卡提”,这个条件只适用于牲畜、现金和商品,对于农作物、果品、蜂蜜、矿藏等,这个条件不成立。回族在执行的过程中,因为利润、本钱都在不断变化,这应怎样出“则卡提”,回族一般采纳艾布·哈尼法的主张:“要将它合并到一起出‘则卡提’,因为两者同属一类,如果分开各自的话,就得将羊和羊分开,时间上也要分开,这会随着购买次数的增多而造成许多困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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