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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传贳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些学者认为韩国传贳权制度始于新罗末期,其发展受到其他地区影响。这是成文法对传贳权制度的确立,从而实现了作为物权的传贳权的产生。韩国《住宅租赁保护法》第12条规定对未登记的传贳权,准用该法的规定。而物权性的传贳权适用韩国民法典的规定。所以说,韩国成文法的传贳权制度是将民间习惯中的传贳制度进行立法上的确认,并且设定登记制度加以保障。

韩国传贳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传贳权是韩国特有一项民事法律制度,而长期以来被我国学者认为是“韩国的典权”[11]。它在产生和发展上受到了中国典权的影响,但是后来两者却有了不同的结局。

1.历史上的传贳权制度传统

韩国传贳权产生的时间和发源并无定论。一些学者认为韩国传贳权制度始于新罗(公元前57年—前935年)末期,其发展受到其他地区影响。新罗末期,朝鲜半岛人在和中国北方民族以及汉族文化交流中,引进先进的法律制度文化,其中包括农民为了偿还高利贷商人之债,只得把土地或其他财产抵押出去的担保制度。后来土地私有制度在统一三国时代的新罗末期极为流行,不动产担保制度一直持续到朝鲜时代,并逐渐演变成传贳权制度[12]。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甲午改革”前后的家舍典当制度是其制度渊源[13]。家舍典当制度是朝鲜社会特有的一项担保物权制度,其中的占有质典当,即以家舍抵押担保债权并向债权人转移该家舍的占有,若在约定期限内清偿本金,则无需支付利息即可返还家舍,若届满后不能清偿,则家舍所有权自动转移给债权人。后来经过公证制度发展,家舍典当制度逐渐演变为传贳习惯。深受儒学文化影响的韩国同中国一样,民间尊重祖上传统,在财产处置中对比起买卖,更愿意选择典这种只转让使用权而存在赎回可能性的财产处置方式。

2.作为租赁制度的传贳权制度

18世纪后,农村社会分化和大同法实施,城市开始吸引农村劳动力,一部分农民流入城市,为了解决住房问题而租赁房屋,《江华条约》[14]缔结后,这种现象越发明显,城市住房问题开始显现,为传贳权制度发展创造了社会条件。而人们又普遍地为经济条件所限不能购买房屋,不得不以传贳的形式来解决住房问题。因此,“传贳关系虽然需要使用房屋,但是所有房屋在经济上并不合算,也就是不愿意买房屋,但愿意出一点钱来解决房屋问题”[15]。所以传贳关系因为个人的经济状况而符合当事人之间的需要。在当时的韩国,绝大部分涌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者都使用设立传贳权的方式取得了居住的房屋。在这种传贳权关系中,传贳权人支付使用房屋的借款,即传贳金,传贳权设定人取得传贳金并且享有传贳金的利息收入,尔后双方关系简化为房屋适用的债务与传贳金利息相抵销的关系,也可以认为是使用传贳金的利息来付“房租”的关系。简单来说,韩国在制定民法典之前,社会中的传贳权制度只不过是百姓为实现住房和经济平衡所采用的一种变相的“租赁”制度,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物权制度。(www.xing528.com)

3.韩国现代传贳权制度

《韩国民法典》第303条:“传贳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依该不动产之用法而使用、收益,在传贳权设定人返还传贳金迟延时,传贳权人对该不动产变卖所得价金有优先受偿之权。”这是成文法对传贳权制度的确立,从而实现了作为物权的传贳权的产生。与此相对地,民间作为房屋租赁制度的传贳权制度被称为债权性传贳权,债权性传贳权在民间适用范围非常广,成为韩国居民居住制度的重要形式之一[16]。韩国《住宅租赁保护法》第12条规定对未登记的传贳权,准用该法的规定。而物权性的传贳权适用韩国民法典的规定。

在韩国民法典立法过程中,曾出现关于传贳权性质的争议,集中在立法所确认的物权性传贳权与债权性传贳权两者之间的关系上,即立法是否要以物权性传贳权取代债权性传贳权的问题。韩国1983年修改民法典后,实施了一种折衷的办法,一方面立法明确物权性传贳权的地位,另一方面不强制债权性传贳权的改变,以其他法律加以调整。所以说,韩国成文法的传贳权制度是将民间习惯中的传贳制度进行立法上的确认,并且设定登记制度加以保障。应该说两种传贳权除去登记问题,相差并不大,是一脉相承的。

在关于传贳权性质的问题上,韩国通过立法和判例结合,事实上采用了特殊用益物权说。首先,由于《韩国民法典》第303条第1项规定了传贳权的优先受偿效力,所有传贳权并非纯粹的用益物权。其次,传贳权为占有他人不动产使用、收益的权利,故当属用益物权,但从设定人角度来看,在自己所有的物上设定他物权作为融资手段,所以属于与质权和抵押权相同的约定担保物权;实体之所以赋予传贳权人拍卖请求权、法定地上权、代位清偿权,是因为将传贳权认定为担保物权,因此传贳权兼有担保物权的性质;“但是其认为在传贳权中当事人意思的中心是不动产的借用关系”[17],因此认为传贳权的性质,是用益物权为主、担保物权为辅的特殊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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