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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79年底,新成立的司法部开始重建我国的公证制度。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我国第一部公证法规——《公证暂行条例》,奠定了我国公证制度的法律基础。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修改《公证法》的决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公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公证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罗马共和国末期的“代书人制度”是现代公证的起源。当时,代书人被称为“达比伦”,这种人以自己专有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服务。他们不仅为当事人代拟契约、遗嘱等法律文书,还在文书上签字作证明,并按规定收取报酬。代书人制度的特点是:①代书是一种专门职业,从事该职业的人不得再兼任国家或私人的其他职务;②代书人是自由职业者,但须受国家监督;③代书人都有其专门的事务所,并且须在该事务所中拟定文书;④代书人制作文书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否则会被剥夺从事该职业的权利;⑤代书人拟定的文书只有经过法院审查确认后才可成为无争议的文书。

到罗马帝国时代,“公证”开始成为专门的法律术语,在《查士丁尼法典》中就有公证人制作公证遗嘱的规定。公元9世纪,专门的公证规章开始出现,在拜占庭《市政录》中,就收录了皇帝立奥六世(公元886~921年)颁布的公证人行业规章。到公元15世纪,欧洲出现了最早的公证法,拿破仑在《法国民法典》等法律中对公证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证法律体系,奠定了资本主义公证制度的基础。

在我国,“中人”作证已有几千年的历史。西周时已出现了“质人、质剂、质工商”;汉代“居延简”中已有地方官员证明商业契约的记载;东晋规定,田宅买卖契券上要由官府盖公印以证明所有权,这些是中国公证的萌芽。1922年,北洋政府在颁布的《登记条例》中第一次使用了“公证”一词。1935年7月30日,国民党政府以司法院名义颁布了第一部公证法规——《中华民国公证暂行规则》,1943年3月31日又以国民政府名义颁布了《中华民国公证法》。新中国成立后,开始推行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公证制度。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指示人民法院开办公证业务。北京、天津上海大城市的人民法院相继设立了公证处。1954年,公证工作转归司法行政机关直接领导;公证业务范围主要是办理公私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公证和民事权利义务公证。但由于受“左”倾错误思潮的影响,1959年公证制度被取消,只剩个别公证处转归法院,办理少量的涉外公证业务。(www.xing528.com)

1979年底,新成立的司法部开始重建我国的公证制度。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我国第一部公证法规——《公证暂行条例》,奠定了我国公证制度的法律基础。1986年12月4日,司法部颁发了《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经过几年的试行,司法部又将该细则修订为《公证程序规则(试行)》,于1991年4月1日起施行。《公证程序规则》于2002年6月11日经司法部长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8月1日正式施行。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公证程序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的《公证程序规则》同时废止。

为加强我国公证人员与世界各国公证人员的联系,司法部于1990年3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公证员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国公证员协会。为把我国的公证事业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0年8月10日,司法部印发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该方案明确规定我国公证工作改革的目标是争取在2010年初步建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证制度。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证法》,这部法律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公证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公证法典,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推动公证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修改《公证法》的决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出了修改《公证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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