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公证制度的独立公证原则

我国公证制度的独立公证原则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结合《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参照公证制度的一般理论,我国目前公证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客观、公正原则。根据《公证法》第3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3条的规定,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独立公证原则是保障公证机构合法行使职责的重要原则。

我国公证制度的独立公证原则

公证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公证机构办理一切公证业务的总依据。结合《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参照公证制度的一般理论,我国目前公证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根据《公证法》第3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这是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

2.独立公证原则。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3条的规定,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独立公证原则是保障公证机构合法行使职责的重要原则。

3.真实、合法原则。我国《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根据这一原则,公证人员在公证活动中既要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可靠,又要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并且,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法,还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公证。

4.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务时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没有当事人的申请就不能办理。公证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办理公证甚至强制办理公证。公证当事人在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中途撤回申请;在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后也可以申请撤销公证。

在贯彻自愿原则时,需要注意的是,国家从规范公民、法人的行为和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的角度出发,规定某些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式。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采用公证形式的法律行为,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仍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www.xing528.com)

5.直接原则。即公证人员要通过接待当事人、审查证据等方式,亲自掌握第一手材料,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亲自作出是否公证的决定,并对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直接原则要求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事务,要求公证员主要负责完成与公证或拒绝公证、终止公证相关的关键性业务工作,其他事务性工作由公证处的其他人员完成。

6.保密原则。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公证人员对本公证处所办理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公证人员保守秘密的内容包括:①公证人员除对本人办理的公证事务有保守秘密的责任外,对本公证处其他公证人员办理的公证事务,也同样负有保密的责任。②公证人员不仅要对已办理的公证事务的内容保守秘密,对公证处拒绝公证的事项的内容同样要保守秘密。③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书只发给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非经当事人的请求,不得将公证书副本发给其他无关人员。④对公证档案材料,公证机构要设专人保管,防止遗失和泄密。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查阅和复制公证档案材料。

7.便民原则。即公证机构办理一切公证事务要采取便利公民的方法和手续。我国公证工作的便民原则主要体现在:①办理公证的手续简便;②到当事人的居所地办理公证事务;③根据公证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外地公证处调查。

8.使用本国语言文字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公证文书使用语言文字问题,是涉及国家主权的问题。我国公证机构制作公证书应当使用中文。在我国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一切外文文书,必须先译成中文,由公证机构在中文译本的文书上予以公证。申请人要求证明外文文书上签名属实的,经过审查,其内容与我国法律不相抵触、不损害我国利益的,可以另行证明,而不能在外文文书上直接证明并签名盖章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地区办理制作的公证文书及其他文件,应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于不通晓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和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办理两个以上不同民族当事人之间的公证,也应当分别采用各自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公证活动和发布公证文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