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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与法治:综述与研究最新进展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0]此外,近年来由中国社科院宗教研究所、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等科研机构举办的以“宗教与法治”为主题的国内、国际学术研讨会接近8次之多。

宗教与法治:综述与研究最新进展

1.关于宗教法律关系的研究评述

提到宗教与法律的关系,就不能不提美国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当西方法律传统在经受了基督教、路德教与加尔文教等新教以及近代的法国、美国革命和东方俄国革命等八百多年的洗礼之后,西方人以及西方人的整个法律传统,在伯尔曼看来经历着一场整体的危机。[7]宗教与法律的过度割裂使得宗教与法律之间变成两种不相干的东西,社会对于宗教和法律信仰的丧失给西方人带来了危机感,伯尔曼认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两者唇亡齿寒,互为依存,不可割裂。[8]自“法律信仰”理念在20世纪90年代被引入中国以来,在国内学术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掀起了法律信仰在中国是否适用的学术讨论。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作者借助宗教唤起人们内心对于法律的信仰和忠诚,西方的法律根植于基督教传统,当下我国同样面临着法律过度工具化与不遵守的问题,但是我们的问题不是宗教与法律传统的断裂造成的。所以,我国的法律问题与伯尔曼视野中的法律问题不属于一个层面上的问题。因此法律信仰不适合于中国的“法治水土”,宗教与法律的勾连不适用于中国。

在刘澎主编的《国家·宗教·法律》一书中,作者认为宗教是人类特有的意识形态,宗教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会存在。如何对待宗教、宗教团体和宗教信仰者,就成为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者的政府必须面对的一个实际问题。这个问题的实质是社会管理者如何处理“政教关系”。作者把妥善地划清政治与宗教、政府与宗教团体之间的界限,认为是处理政教问题的关键。提出首先要立好规矩,完善法律,用法律取代行政或其他方式来规范、调整政教关系。[9]笔者认为,作者把政教关系的划清作为处理宗教问题的主要手段,却忽略了我国宗教发展的历史和具体的国情,由于我国在传统上缺乏占主流的意识形态,宗教信仰在民间也是一盘散沙的局面。因此,过分依赖于政教关系的划分去处理政教关系问题难免失之偏颇。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是处理政教关系的前提。

关于“宗教与法律”的学术讨论近年来在国内也掀起了一股高潮。2006年12月20日至21日,由汕头大学法学院香港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律与宗教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到目前为止已经成功的举办了两届。来自北京大学、中央党校、香港大学等8家大学和科研机构近30名学者参加了会议。会议的主题为“建设现代法治、构建和谐社会”,与会者提出了“宪政、人权与宗教”“关于宗教的政策与法律”“比较法视角下的法律与宗教”“哲学社会学视角下的法律与宗教”等多个讨论视角。第二次研讨会于2008年10月15日—16日在北京召开。[10]此外,近年来由中国社科院宗教研究所、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等科研机构举办的以“宗教与法治”为主题的国内、国际学术研讨会接近8次之多。这些会议的举行,有力推动了我国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使我国在宗教和法治方面的研究成为国内热点问题,并与国际研究相接轨,大大丰富了宗教与法律的理论探索。[11]

2.关于宗教与法律秩序的研究评述(www.xing528.com)

国外明确研究信仰与社会秩序的是美国的哈罗德·J.伯尔曼,他详细论述了基督教信仰与美国国家法律的关系,比较了法律与基督教信仰之间的共同点,认为西方的法律基础根植于基督教信仰,没有这个基础的法律就变得机械而专横。世界秩序的形成需要法律与宗教的共同支持,法律提供分配权利义务的结构、过程,宗教提供对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和委身。法律应该由爱来指导,这个爱就是基督教中宣传的“爱”。他的观点对本文信仰与秩序之间的关系研究具有启发意义。除此之外,其他思想家的相关观点散见于他们的著作中,涂尔干在谈到宗教的功能时认为宗教的主要功能即巩固社会的团结、稳定社会生活马林诺夫斯基认为,宗教不仅使人类的生活行为神圣化,而且还可能成为最强大的社会控制力量。马克思·韦伯在他的著作中更是强调了思想、信仰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宗教信仰对资本主义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些与本研究的观点有相似之处,有些启发作用,但这些观点也有局限性:第一,信仰不应该等同于宗教信仰,更不是具体的指哪一种宗教信仰,宗教信仰并不能代表信仰;第二,没有研究信仰对法律秩序有哪些作用与价值。

3.宗教信仰自由立法研究成果评述

对于宗教信仰自由的立法主要集中在为了贯彻宗教信仰自由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否需要制定宗教法问题上,多数学者对此持有肯定意见。因为我国宗教立法存在诸多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宪法规范的抽象性和我国宪法不能直接适用;法律保留的基本要求;我国有关宗教的法律不完善;宗教法制统一的需要;没有相应的程序性法律、法规,这给行政机关在执法方面带来很大的随意性,不利于有效地维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因此有制定宗教法的必要性。李霞的《宗教立法问题三论》认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应当是宗教法治发展的基础。作者从对宗教立法和宗教事务管理法制化入手,提出宗教立法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立场出发的。制定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宗教法律、法规,提出了我国目前宗教执法的困境和指导思想。在具体操作上,除了我国宗教政策承认的四种法定宗教外,扩充合法宗教的种类,确立宗教活动与邪教、迷信的分界线,把宗教团体纳入法人范围加以保护,出台调整宗教活动的具体规范细则等建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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