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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理模式的转变与创新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浅陌 版权反馈
【摘要】:当务之急是,政府应当转变宗教事务管理的管制型理念,尊重宗教团体的发展、引导、规范、服务宗教团体事务,这对于法治国家的形成大有裨益。界限的划定,意味着政府和宗教团体只能在法定的界限范围内依法活动。最后,在政府的管理理念中,应当确立司法和诉讼在解决纠纷机制中的决定和最高作用,保障公民能在遭遇行政不公时求助司法救济的权利。

1.转变管理思维和方法

第一,树立宗教宽容的执政理念。宽容思想发源于宗教仁爱学说,16和17世纪,西欧各国政府将其提升为国家意志,认可了宗教宽容。现在,它变成了一个法律概念,在法律的规范约定下,宽容逐渐成为国家的一种政治美德和行为准则。“9·11”事件以后,哈贝马斯极力提倡宗教宽容,因为宗教宽容具有深刻的政治意义,不仅宗教与世俗需要宽容,而且宽容是民主法治的政治共同体平等相处的要素。[66]我国历代有对宗教信仰宽容但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严苛的传统。作为现代社会中的法治政府,应当树立宗教宽容的执政理念。在公民均享有平等权利的前提下,允许公民奉行自身宗教所规定的生活方式,或贯彻自身世界观所主张的伦理道德原则而不加以制止或者干涉。这也是建设现代法治政府题中应有之意。

第二,由管制型向服务型政府转变。面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地方政府宗教管理对家庭教会仍然存在“约束为主,只管不理”或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管理模式,将宗教置于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而非法治之下,政府的行政干预大于对家庭教会社会关系的法律协调,旧的宗教管理体制早已不适应社会变化与时代发展的需求,这样必然要造成信教群众与政府宗教管理部门之间的张力,导致宗教管理领域问题丛生,许多顽疾难以根治,甚至使得政教关系更加复杂化。当务之急是,政府应当转变宗教事务管理的管制型理念,尊重宗教团体的发展、引导、规范、服务宗教团体事务,这对于法治国家的形成大有裨益。(https://www.xing528.com)

2.界定宗教活动的合法范围

如何对待宗教、宗教团体和宗教信仰者,是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者的政府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宗教与国家、宗教团体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政教关系问题。作为一种法律实体,宗教组织有遵守法律的义务,也有自我存在和发展的权利。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界定宗教组织活动的合法范围,是当代宗教法治改革中的重要问题。政府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原因在于,宗教团体作为一个组织体需要进行宗教活动,有活动就会与社会中的其他实体产生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与社会其他公共事务必然取得联系。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政府对宗教事务管理在所难免。在当代政教分离的宪政背景下,明确宗教团体自治权的界限和范围,划定国家法与宗教信仰规范之间的界限,防止政府权力在社会公共领域范围内肆无忌惮地扩张。界限的划定,意味着政府和宗教团体只能在法定的界限范围内依法活动。在宗教事务活动空间内,从政府角度上来说是依法对宗教团体及其活动进行管理;从宗教团体角度上来看,是在法律划定的范围内接受政府的管理。最后,在政府的管理理念中,应当确立司法和诉讼在解决纠纷机制中的决定和最高作用,保障公民能在遭遇行政不公时求助司法救济的权利。[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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