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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人权法》中关于原住民教育的相关条款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加拿大人权法》明确,纠正歧视行动措施必须是旨在防止或消除任何妇女团体或妇女个人、少数民族、原住民、残疾人的不利处境,并且规定此种纠正歧视行动措施本身不得是歧视性的。该修正案规定,《加拿大人权法》第67条的废止不得被解释为对由1982年加拿大宪法第35条承认和确立的现有原住民权利和条约权利的废止或减损。

《加拿大人权法》中关于原住民教育的相关条款

1978年,加拿大颁布实施《加拿大人权法》[6],赋予所有人均应享有平等机会的原则以实际的效力,推进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质平等,标志着加拿大人权保护从《加拿大权利法》的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的提升。

《加拿大人权法》第2条阐明了立法目的——禁止歧视,并确立了所有个人均应与其他个体一样平等地享有根据自己的愿望和能力进行生活的机会,平等地享有与其作为社会成员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一致的满足自身需求的机会的原则,规定不得因种族、民族、国籍、肤色、宗教信仰、年龄、性别、性取向、婚姻及家庭状况、遗传特征、残疾和已经获得赦免的罪行等原因对个人实施歧视政策。在对歧视行为进行定义时,该法明确规定,因上述任何原因拒绝承认或拒绝任何个人获取利益、享有服务、使用公共设施或获得便利,或者采用对个人不利的差别对待均属违法行为。拒绝提供教育服务即是上述禁止性规定中的重要内容。

该法第一部分详细列举了被归入禁止类的各种歧视原因和歧视行为,包括禁止在就业、薪酬、提供服务和设施等方面的歧视等诸多内容。为保障人们享有这些不受歧视的权利,《加拿大人权法》允许团体和企业采取纠正歧视行动计划或措施,但是以自愿为基础,不具有强制性。《加拿大人权法》明确,纠正歧视行动措施必须是旨在防止或消除任何妇女团体或妇女个人、少数民族、原住民、残疾人的不利处境,并且规定此种纠正歧视行动措施本身不得是歧视性的。

《加拿大人权法》专门设立了人权委员会来负责改法的实施。人权委员会有权受理个人或团体有合理根据认为某人从事或已经从事歧视行为的投诉,并可提议和支持实施某些纠正歧视行动计划。修订后的《加拿大人权法》设立了人权裁判机构,它可以就人权投诉进行调查,在它认为有必要禁止歧视继续发展的时候,可以签发特别的纠正歧视行动计划命令。(www.xing528.com)

根据该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人权裁判所有权命令雇主为防止相同或类似的歧视行为继续发展而立即停止歧视行为,采取特别的纠正歧视行动计划、措施,并就计划的目的咨询人权委员会。《加拿大人权法》虽然对纠正歧视行动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定仅停留在制定法授权和由私法主体实施的纠正歧视行动层面,对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行政机关采取行政计划或行政措施而实施的纠正歧视行动则基本没有涉及,可以说这种纠正歧视行动仍只局限在私力救济的层面而没有延伸到公力救济的层面。尽管还存在明显的局限,但《加拿大人权法》推动了纠正歧视行动的宪法制度的确立,并为该制度的宪法规范设置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该法第67条规定,该法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印第安法》的规定及依据《印第安法》所制定的任何规定。该条后来在2008年被取消,被该法的一个修正案所替代。该修正案规定,《加拿大人权法》第67条的废止不得被解释为对由1982年加拿大宪法第35条承认和确立的现有原住民权利和条约权利的废止或减损。同时,该修正案还规定,在依据《加拿大人权法》提起的针对第一民族政府,包括村落社委员会、部落委员会和管理当局的诉讼中,本法的解释和适用应当给予第一民族的法律传统和习惯法适当的关注,特别是应当注重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与集体权力和利益的平衡。

《加拿大人权法》确定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及反歧视的原则为原住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自由奠定了法律基础,并构成了其后制定的1982年宪法的先导。其中关于反歧视的若干规定,特别是关于禁止基于种族、民族、宗教信仰等原因的歧视行为的规定,对原住民平等参与教育、就业及其他社会生活,对改善原住民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等提供了必要的社会环境,为原住民教育自治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加拿大人权法》修正案对该法在针对第一民族提起的诉讼中的解释和适用原则的规定,体现了加拿大法律和司法实践对原住民与非原住民在权利意识上的差异性的承认,是尊重原住民文化和传统的观念在加拿大法律中的重要体现,为原住民争取经济社会地位平等、维护自身文化传统以及争取原住民自治权利等方面提供了更好的司法救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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