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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妇女刑事犯罪法律地位及研究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4]西夏人有照顾孕妇、保持孕妇卫生清洁的风俗,即便孕妇是犯人也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适当照顾。《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规定:犯死罪的孕妇,虽不许担保出狱,但要使其住在牢狱的净处,派人侍奉。《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对于免除适用连坐的亲属予以界定。

西夏妇女刑事犯罪法律地位及研究

西夏法典对妇女犯罪及伤害妇女的犯罪行为做出了具体而又详细的判罚规定,具体如下:

一、对犯罪女性的处罚

当妻子、媳妇犯谋逆罪时,“犯者当依法承罪”[17];犯有叛逃罪时,“叛逃已行,则以剑斩之;未行,则绞杀之。从犯已行、未行,一律无期徒刑,依法当受黥杖,当长期带铁枷,应给捕告者。……其中妇人者,当给守城无家室者为妻子。除无期徒刑外,苦役日长者,日满依旧当还给原属者”[18]

“误殴打争斗门”有“殴公婆岳父母”[19]条内容,但此条内容已佚失,条目是根据克恰诺夫所译总目得知。同时“不孝顺门”规定:“子女及儿媳对自己亲高祖、曾祖及祖父、祖母、父、母、庶母等人撒土灰、唾及顶嘴辱骂及举告等之罪法:撒土灰、唾等,实已诸于身、面上,及当面说坏话、顶嘴等时绞杀。”[20]从此条内容可知,对父母、公婆顶嘴辱骂时会被绞杀,可想而知动手打父母、公婆会被判以更为严重的刑罚。《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亦规定妇人不许给男人行蛊术以及食物中放杂物,如果违律,“行者及令学者等一律不论官,当绞杀。为学者已行则与教者相等,未行则徒十二年,相议者徒六年。知觉不举报,受贿者当比从犯之各各罪情减一等,未受者徒一年,有官当以官品当。”[21]

如果犯有杀人罪时,具体规定如下:如杀自己的亲祖母、父母、庶母等时,“不论主从,以剑斩。……已行未死,则已着未着、已伤未伤一律,造意、同谋者以剑斩,其中造意之妻子、子女当连坐,入牧农主中。已起杀意,虽未暇进行,然已打斗及以强力□□□等,造意以剑斩,家门勿连坐,从犯绞杀”[22]。祖母、母亲有意杀自己子孙时,“杀一人徒八年,杀二人以上一律十年。杀共夫娣姒之子时,自一以上,不论官,当绞杀”[23]。《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规定如果男子与女性自杀,俩人都要被处以严重的刑罚,如:“与他人妻上吊、断喉、自投水火中双双死者,妇人住于其父母家则其父母连坐,庶人十三杖,有官罚马一,夫主之婚价依数偿还,抛掷其人尸分别五里之外,死抛掷后有收去者则收去。其中与未嫁女上吊、断喉、自投水火中者,与许配他人住于其父母家上吊、断喉、自投水火中者一样判断。”[24]

西夏人有照顾孕妇、保持孕妇卫生清洁的风俗,即便孕妇是犯人也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适当照顾。《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规定:犯死罪的孕妇,虽不许担保出狱,但要使其住在牢狱的净处,派人侍奉。判有徒刑的孕妇,其孕子生产日期已明,则派人查视生产日期是否属实,属实则可暂时担保,等产子一个月后再推问。[25]对犯罪孕妇给予的特殊照顾,体现了西夏法律的人性化特征。

二、对侵犯女性的犯罪处罚(www.xing528.com)

西夏社会对伤害女性的行为也制定了详细的法律条文,以法律的手段对女性的人身权利给以一定程度的保护。如:

女儿、妻子、媳妇等人与父母、丈夫等因言语不和而被打伤时,“失误动手而伤眼、断耳鼻、伤手脚、断筋等,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若死则徒六个月”[26]。其中“妻子、女、子、媳等眼、耳、鼻、脚、手指等中,伤断一二时,徒四年。脚断、手端等中伤断一节及断筋等时,徒五年。二眼、二足、二手双双伤断及断筋等时,徒六年。致彼死则徒八年”[27]

卷八“夺妻门”用专门篇幅对抢夺他人妻子做出规定,可见当时确有抢妻之风,而且滥行与社会,所以国家不得不以法律形式作出专项的处理规定。如该门规定:“诸人引诱藏匿人妻时分四种情况判断定罪,诸人合力夺取他人妻子者,庶人当绞杀,胁从引诱者徒五年。若妇人愿意被夺取,并说‘我为计谋者’。徒十二年。若夺妻者亲手杀死其丈夫、追赶者及引路报信者,依强盗杀人法判断……”[28]卷八《威势藏妻门》详细规定了以威势藏他人妻子所犯罪行的处罚,现择取其中一条予以说明,如:“□皇后姐妹及嫔妃、公主、位高大人等隐藏他人妻、女、媳,强以使和合时,罚马五,人则当还。受贿者有物主自追报则当还,问而知则没官。”[29]卷十三“执符铁箭显贵言等失门”规定执符及诸臣僚大人强征他人妻子时,“其丈夫告则执符等徒三年,若妇人情愿则徒一年,不情愿则不治罪”[30]

卷三“杂盗门”规定,诸人在偷盗时强奸物主家妇人,“庶人当绞杀,有官者‘及御印’以上当革除官、职、军,徒六年;‘及御印’以下,当革官、职、军,徒十二年。若有同谋者奸污妇人者,则徒十二年;未奸污者只是助谋者,徒六年。造意未奸污妇人,有官则断以官品当,可与盗时杀伤人、物入手等罪状较,依其重者判断”[31]。卷八“侵凌人妻门”中详尽地规定了十五种处罚各种侵凌他人妻的条律,其中第十条规定,如果诸男人奸淫十岁以下的幼女时,“若未强伤者徒六年,已强伤者徒八年,死者当绞杀”[32]。“行非礼门”规定,“对自己节亲行非礼,十恶罪不能宽宥,此外,节内亲戚中行淫乱之罪,依具体情况所定分别判处杂死、徒十二年或长期、徒六年、徒五年、徒四年、徒三年等……”[33]

连坐制度是基于血缘亲属关系的连带刑事责任制度,其特征是一人犯罪,罚及亲属。《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对于免除适用连坐的亲属予以界定。规定:“谋逆者应连坐家门中妻子、媳、孙媳等,虽与其人为婚姻,但未迎家中,婿未往有主家,未及家门,勿入一种连坐中。原来女父母取何价数,当交官,女可随意出嫁[34]……“应连坐中,男人满八十,女人满六十,及未及老年中男有重病,女有弃病等勿连坐[35]……祖母、婶母、嫂娣、姑,此等寡居,及有女妹,或以嫁,或为他人养女,或有为僧人、道士等者,莫入连坐中。”[36]

综上所述,从对女性犯罪及侵犯女性的犯罪判罚角度看,妇人犯罪会被判以同男子一样的罪行,有时还会比男子更重。而且对父母及公婆的顶嘴辱骂及对丈夫行蛊术就会被处以绞杀,而并没有看到父母、公婆及丈夫对自己儿女、媳妇、妻子等辱骂打罚时会被绞杀等相关的条文,这说明西夏社会维护的是封建家长权和父权,妇女地位是低下的,她们是隶属于整个封建家庭的。以及有官人犯罪可以以马或官品相抵,而庶人则被绞杀或处以杖刑,这说明了人与人之间的极度不平等性,也更能体现出西夏法律维护的仅是封建王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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