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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交易公平和公正的可撤销合同类型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因此,显失公平的合同确定为可撤销合同的目的在于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公正,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根据《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保障交易公平和公正的可撤销合同类型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可撤销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处于对与合同相关的重要事项理解上的错误或者表示上的失误所作出的意思表示。这种误解既可以是单方的误解,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为:(1)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作出了意思表示。(2)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3)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如不注意、不谨慎等。如果是表意人故意使表示行为与效果意思不一致,则是真意保留,不构成误解;如果误解是由于受他人的不当影响造成,则构成欺诈。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的合同。根据《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如一方利用自己的专业鉴别能力,以极其低廉的价格从对方手中收购珍贵的文物。因此,显失公平的合同确定为可撤销合同的目的在于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公正,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

显失公平的合同构成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在主观上,一方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没有经验的故意;在客观上,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利益失衡。显失公平的合同仅是指在合同成立时双方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如果于合同成立后因客观情势变化而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则该合同不属于可撤销合同。[8](www.xing528.com)

(三)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1.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无损于国家利益的合同

因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的关键点在于该合同所损害的利益,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合同无效;而无损于国家利益的合同则是可撤销的。在无损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合同的效力最终归属于有效还是无效,是当事人自己是否愿意接受由此造成的不利的问题,应当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

2.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迫使对方订立对其极为不利的合同。根据《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据此,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包括:(1)相对人在客观上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处境。该处境包括经济上的窘迫和生命健康方面的需要或危难,同时这种处境是真实存在的。(2)相对人处于危难或急迫订立了合同。(3)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对方处于危难或急迫的境地,即使提出苛刻的条件并被对方所接受,也不能认为是乘人之危。(4)行为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并严重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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