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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条件及合法原因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提存是处分自己利益、消灭债务的法律行为,因此提存人在提存时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提存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提存机关是法律规定的有权接受提存物并为保管的机关。我国的《提存公证规则》中规定公证机构为提存部门。(三)提存的原因合法根据《合同法》第101条的规定,提存的发生应具备以下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提存的条件及合法原因

根据《合同法》和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提存的发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存主体合格

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提存人是对提存受领人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包括债务人本人及其合法的代理人、作为合同履行人的第三人。由于提存是处分自己利益、消灭债务的法律行为,因此提存人在提存时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提存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提存机关是法律规定的有权接受提存物并为保管的机关。在各国的实践中,提存机关是法院、公证机构或专门设立的提存所。我国的《提存公证规则》中规定公证机构为提存部门。

提存受领人是提存之债的债权人,有权向提存部门领取提存物。

(二)提存标的物适格

提存人在提存时,提存标的物须为合同约定的给付标的,否则提存无效。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13条第2 款的规定:“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不符或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的,公证处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则不能产生提存的效力。”另外,提存的标的须适合提存。在《提存公证规则》第7条中规定:“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一)货币;(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三)贵重物品;(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而对于不适合提存的标的物,《合同法》第101条第2 款则作出规定:“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www.xing528.com)

(三)提存的原因合法

根据《合同法》第101条的规定,提存的发生应具备以下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即债权人能够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并且债务人现实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债务,但债权人仍拒绝受领或受领迟延。

2.债权人下落不明。即债权人不明确,债权人地址不清、无法找到,或者失踪且无代管人等情形。债权人下落不明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即使履行也达不到合同目的,故允许债务人提存,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能确定监护人。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失去履行受领人,为了使债务人从这一困境中解脱出来,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以免除其债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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