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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详解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为此,买卖合同由三个要素构成:当事人、标的物和价金。

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详解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交付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为出卖人,亦称卖方,支付价款的一方当事人为买受人,亦称买方。为此,买卖合同由三个要素构成:当事人、标的物和价金。

当事人包括出卖人和买受人,除应具有一般民事主体应当具有的资格外,还应当具备合同规定的条件。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对买卖的标的物具有处分权,买受人原则上应为除标的物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人。

标的物一方面为法律、法规不禁止或限制转让的财产权,包括物、其他财产权。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为买卖合同成立时已存在之物,但并不限于此,将来可以获得之物,亦可为买卖的标的物,如期货买卖即是如此。另一方面为权利。我国合同法对可以作为标的物的权利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从实践上看,一般可成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利包括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与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及其他可以依法转让的权利(如债权)。

价金是买受人支付的价款、酬金。自罗马法以来,其价款应以金钱(货币)形式表现。该金钱货币既可以是国内法定货币,也可以是外币。对于外币,应遵守国家有关外币管理的规定。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1.所有权移转合同

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必须把对自己的财产或权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予以接受。这种转移是最终支配权的转让,在转让之后,原来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不再享有对该财产和权利的任何权利。(www.xing528.com)

2.双务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当事人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且其权利义务在法律上是对等的,表现为合同一方的权利为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为另一方的权利。买受人取得出卖人的财产或权利,必须支付价金,出卖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是以取得买受人支付的价金为目的的。

3.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就产生了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均构成违约。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也须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但这种交付行为是买卖合同的履行行为,而不是买卖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

4.一般为不要式合同

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只要当事人之间就买卖标的物、数量、价格、规格、支付期限与方式等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生效,并不需要一定的形式和批准手续。至于该意思表示以何种方式表达出来,则在所不问,除非有法律、法规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之间作出了特别约定,如不动产的买卖合同,必须进行登记,才生效,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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