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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主要条款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合同法》第213条的规定,租赁合同应当约定租赁物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内容。这便于当事人履行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但租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可以续订合同,续订的合同的期限仍应遵守法定的最长期限。根据《合同法》第221条的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负有修缮的责任,以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

租赁合同主要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213条的规定,租赁合同应当约定租赁物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内容。

(一)租赁物的名称

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租赁物的种类繁多。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必须具体而明确地约定租赁物,并标注租赁物的名称。特别是租赁物因人、因地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称谓的情况下,更需要写明。

(二)租赁物的质量与数量

在租赁合同中,应对租赁物的质量与数量进行约定。如租赁物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以及租用的数量。这便于当事人履行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

(三)租赁物的用途

为了便于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也为了出租人监督、检查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情况,在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租赁物的用途,这对租赁合同的效力有着重要影响。

(四)租赁期限(www.xing528.com)

租赁期限,简称租期,即租赁关系存续期限。租赁合同适用于一定期限内临时使用他人财产的情况,应当约定租赁物的使用期限。我国《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但租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可以续订合同,续订的合同的期限仍应遵守法定的最长期限。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若当事人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但也是有期限的,不可能是永久的。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一方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五)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对租金的约定,如果国家有限制性的规定,双方应遵从其规定;如果国家没有对租金作出规定的,或仅规定参照标准,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租金数额。

对于租金的支付期限,当事人也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未作约定,可作补充约定。若补充约定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依据租赁物的性质和惯例,按月、按季或者按年支付租金。若仍不能确定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但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每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到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对于租金的支付方式,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进行约定以现金、支票、汇票本票或者转账方式进行支付。

(六)租赁物的修缮

租赁物的修缮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由谁负责租赁物的修缮,二是修缮费用的负担。根据《合同法》第221条的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负有修缮的责任,以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修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当然,在租赁合同中,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承租人负责修缮,其费用从租金中扣除,同时,也可以约定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正常的维护由承租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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