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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犯罪构成的机体性及其优化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该说,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如有学者认为,我国犯罪构成在模式上属于耦合的犯罪构成。

中国犯罪构成的机体性及其优化

关于我国的犯罪构成模式,学者们存在不同理解。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一是总和说。该说沿袭苏联刑法学界的理论观点,认为犯罪构成乃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相加,是一切犯罪构成要件的总和。根据该说,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51]该说是以往的通说。二是耦合说。如有学者认为,我国犯罪构成在模式上属于耦合的犯罪构成。“我国及苏联的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静态性,它不能反映定罪过程,而只是定罪结果的一种理论图解。……在四个要件的关系上是一存俱存、一损俱损的共存关系。各个要件必然依附于其他要件而存在,不可能独立存在。”[52]三是有机整体说。按照该观点,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53]“从数量上看,每一犯罪构成都包含有一系列要件,而不是单个要件;从性质上看,这些要件中既有客观的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有主观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而不是单种类的要件。……从各种要件的联系性质来看,犯罪构成并不是所有这些单个要件的简单相加的复合体,而是这些要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有机体。”[54]

总和说侧重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组合的结果揭示我国犯罪构成的性质,认为犯罪构成不过是一系列犯罪构成要件叠加在一起而已。这样理解我国犯罪构成显然是不准确的。总和说虽然在外在形式上似乎有道理,却没有揭示犯罪构成各要件之间内在的、有机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性质和状况,不能说明我国犯罪构成各要件之间相互关系及相互作用。因为,在这种理论体系中,一个行为,只要同时符合或齐备这四个方面的要件,就成立犯罪,缺少任何一个方面的要件,犯罪便无存在的余地,要件的齐合充分体现出要件的同时性和横向联系性。[55]然而,从字面意思理解,“总和”意味着犯罪构成就是其各个要件全部加起来,似乎各个要件之间不存在相互联系,不能说明犯罪构成各要件之间的联系性质和状况,难以进一步正确理解和把握犯罪构成的性质和其内部结构。[56]不难看出,总和说确实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该说时下在学界已日渐式微。耦合说强调犯罪构成各要件之间的联系性质和状况,揭示了我国犯罪构成各要件之间相互关系及相互作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我国学界大有后来居上之势。但是,该观点并非没有缺陷。从字面意思理解,耦合乃“指两个(或几个)体系或两种运动形式之间通过各种相互作用而彼此联系”。[57]可见,“耦合”所揭示的是事物之间单纯的相互作用和彼此联系,它既不能揭示犯罪构成各要件之间出现残缺时的性状,也不能揭示犯罪构成各要件之间一荣俱荣、一毁俱毁的关系,更不能说明犯罪构成各要件通过相互作用形成的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这一根本特征。事实上,在理解我国犯罪构成模式时,必须根据唯物辩证法系统论,把它们视为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才能作出科学的解释。犯罪构成这个有机整体,是一个具有多层结构的复杂的社会系统。[58]

笔者非常赞同第三种观点。我国犯罪构成在性质上属于“有机统一的整体”,体现的是一种“有机体”模式。这样理解不但充分揭示了犯罪构成各要件之间内在的、有机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性质和状况及其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而且还在整体上揭示了我国犯罪构成各要件通过相互作用形成的协调一致、不可分割、相互制约、“荣辱”与共的有机联系,科学、合理、全面。据此,笔者认为,基于我国犯罪构成所体现的机体模式,谓之机体的犯罪构成恰如其分。(www.xing528.com)

机体的犯罪构成各要件密不可分,相互统一于整体的“犯罪机体”中,才具有生命力,任何要件如果脱离犯罪这个“母体”将不再具有实质意义。例如,作为犯罪主体的人,在行使评价犯罪的功能之前,我们甚至不能将具备成为犯罪条件的人称作“犯罪主体”,[59]其本身也不能对犯罪现象进行任何有价值的评价。尽管各个要件具有自己的界限和脉络,但它们不过是一个有机体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能单独完成对事物的评价。各要件只有有机整合在一起才能完成认定犯罪的强大功能。“这里体现的是一种整体性思维方法,即在犯罪构成这个整体当中,各个要件才获得了存在的意义,单个地来看这些犯罪构成要件是不能单独存在的。”[60]如果我们将犯罪比作一头牛,那么各犯罪构成要件就是牛的各个脏器,这些脏器只有有机组合在一起,才能体现牛作为一头动物的所有的功能和价值。否则,那些脏器将不会有任何生物上的含义。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采取逻辑分析或者解剖学的方法,去认识我国犯罪构成的各个构成要件。正如有学者指出,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同时存在于犯罪构成的整体之中,而不能脱离整体各自独立存在。各个要件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不可缺少的。它们并不像机器的部件那样,在没有组装成机器整体时,可以各自独立存在。[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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