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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涉外经营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针对目前中国出口企业已存在的问题和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发展方向,在应对国际市场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企业应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应对。随时注意贸易对象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态,积极与驻外使领馆经商处联系,获取一手资料,研究相关对策。

企业涉外经营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涌入中国,同时,众多中国企业也纷纷走出了国门,国内企业与国际之间竞争日趋激烈。与著名跨国企业诺基亚通用电气等相比,国内企业不论在管理理念、经营方式,还是企业文化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全面借鉴并吸取先进的管理经验,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驾驭市场的能力同样是国内企业的当务之急。

企业涉外经营的现状和经理人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都迫切要求有能实际给予指导的法律丛书,在帮助企业解决管理方面实际问题的同时,又能促进经理人职业素养的不断提升,继而打造一支能够适应激烈竞争的职业化与专业化高度融合的经理人团队,使企业在涉外经营中处于有利地位。

1.企业如何应对国际市场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问题】中国大多数出口产品都受到其他国家在技术性规章和规范、包装和标签要求、检验和检疫规定、环保等方面设置的限制。请问:企业如何应对国际市场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解答】技术壁垒已成为阻碍中国出口贸易发展的首要关税壁垒。针对目前中国出口企业已存在的问题和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发展方向,在应对国际市场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企业应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应对。

(1)高度重视技术性贸易壁垒,努力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走“科技兴贸”战略,为质量管理国际接轨打好基础,积极申请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2)总结经验教训,加大研究力度。要组织专门的人力、物力研究对外贸易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认真总结国内外企业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限制的经验与教训,根据市场和产品特点来寻求打破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策。

(3)多方收集信息,建立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进出口商品情况进行监控。

(4)关注行业的国际标准和行业内先进企业标准的动态,并根据国际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本企业的标准,在利用标准争夺市场的国际贸易战中不至处于被动地位。随时注意贸易对象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态,积极与驻外使领馆经商处联系,获取一手资料,研究相关对策。

(5)建议政府加大法规标准的制定力度,将技术规范纳入法规。企业要根据实际的需要和现实要求,在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诸方面适时建议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制定和实施对国外相关技术产品有一定决对性,抑制性和限制性的有关法律、技术标准和检验制度,把未达到技术标准的产品拒于国门之外。

(6)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和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使国际标准尽量反映中国企业的意见和要求,特别是争取把具有中国国情特点的文化、传统工艺品、名品等纳入国际标准;将中国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的科研成果及重大的技术变化及时转为技术标准,并推荐制定为国际标准,在国际贸易中采用,使其得到更大的发展。

(7)提高环保水平,树立绿色营销观念。要树立环境竞争意识,以绿色产业作为提升出口产业结构的重要方面。要积极申请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取得通往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8)利用EDI和电子商务等构筑新的信息技术壁垒,积极建立企业的电子商务平台。

(9)加强培训工作,聘请国外高层次经贸和技术专家,引进国外智力,就经贸规则、技术含量标准、企业产品认证、贸易和技术壁垒、环保壁垒等问题举办专题培训和研讨会,培训企业管理人员。

(10)灵活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有关条款保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和民族产业利益。

2.企业如何应对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

【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贸易透明度进一步提高,传统的关税、非关税壁垒等贸易保护手段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和弱化,贸易保护主义者不得不寻求新的贸易保护手段来实施其贸易保护战略。绿色壁垒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较高的隐蔽性和保护的有效性等特征,为贸易保护主义所采纳,已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壁垒之一。请问:企业如何应对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

【解答】绿色壁垒在较短的时间内得以迅猛发展,对国际贸易及中国的外贸出口已经产生很大冲击,大多数国家已经对此问题予以高度关注,对于经济基础落后、环保形势严峻的中国而言,此问题更具紧迫性。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企业在应对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方面主要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更新观念,提高认识

首先要主动更新观念,提高认识,迎接挑战。更须充分认识到发展绿色产品已成为今后调整产业结构,增加收入,增强产品竞争力,打破绿色壁垒的方向。企业应建议政府支持绿色产品生产经营,为绿色产品生产经营提供资金、政策等全方位的支持,形成自觉为绿色产品服务的新观念。

(2)加强研究,积极应对

要加强环境教育及对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建立相应研究机构,尽快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教育体系、绿色壁垒的应对体系。

(3)加快技术创新,提高绿色产品科技含量

要与政府形成共识,推动绿色技术的创新与扩散,大力发展中国的绿色产业,这是中国可持续发展与应对国外绿色壁垒的最终落脚点。面对绿色壁垒的存在和21世纪人类农产品的新要求,技术创新显得至关重要。要重点加强现代生物技术、生态技术、在产品生产应用方面的技术创新。

(4)推进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构建绿色产品运作新机制

构建富有活力、高效、顺畅的新体制。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设立绿色农产品管理监督的专门机构,构建职责明确、上下通畅、管理有效,切实服务的管理新机制;有计划、有组织、分区域建立一批绿色产品专业化批发市场和绿色产品连锁店,培育一批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专门性绿色产品龙头企业,尽快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化生产经营者”、“龙头企业+专业化批发市场(连锁店)+专业化生产经营者”等多种形式的绿色产品生产、加工、贸易一体化的营销新体制;建立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积极投身绿色产品高新技术和实用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企业竞争力

(5)积极发展绿色产品贸易的扶持机制

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设立一定的基金用于支持绿色产品经营贸易企业的发展;给予一定的金融支持和保险支持,包括低息贷款、降低贷款门槛、延长贷款期限、贷款担保等。

(6)大力推进绿色产品标准化和认证制度

相关标准和认证制度要与国际接轨,为绿色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加强管理,确保绿色农产品质量。建议政府加强对绿色农产品认证中的监督管理,确保认证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防止弄虚作假,损害绿色认证信誉。

(7)积极配合政府参与有关绿色壁垒的国际谈判

积极配合政府参与有关环境与贸易的活动,参与有关的国际谈判,在促进完善有关国际条约的同时应使发展中国家得到更多优惠,并应充分利用有关国际公约关于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的规定,促进企业出口贸易发展,同时应认真总结和吸取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在此方面的经验教训,以弥补中国相关方面的不足。

中国企业只有遵循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路,中国的外贸出口才有扎实的国内基础,才能减轻并消除绿色壁垒对中国的负面影响并充分利用其给我们带来的机遇,最终促进企业自身及国家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3.企业如何应对国际贸易中进口数量限制?

【问题】近年来,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许多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出口逐年增长,在东道国的进口中所占比重愈来愈大,不断增长,已经占有了相当规模的市场份额。但是国际贸易过程中,进口国屡屡对我国产品采用进口数量限制,阻碍了中国出口贸易的发展。请问:企业如何应对国际贸易中进口数量限制?

【解答】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各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不可避免,并且会越来越频繁。与其被动地等待别人出牌,不如主动掌握游戏规则,提高应变力,增强竞争性。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企业应对国际贸易中进口数量限制,除积极支持政府进行双边或者多边的斡旋和磋商直至采取报复措施之外,可以主要从以下方面作好工作。

(1)积极实施以质取胜的战略

企业确定外销战略时,应选择那些已经在西方国家市场销售或质量过关的产品,切不可将质量没有把握的产品拿来推销。产品一旦打开销路,质量要稳定,产品出厂时要有严格的质检制度。产品售出后,要有保修,并负责提供零配件和售后服务。

(2)调整产业结构,防止无序竞争

出口企业的出口产品生产应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及保持生产优势地位的需要,控制适度的生产规模。要进一步改良技术,引进新工艺,提高质量。在控制生产规模的同时,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加强有竞争优势产品的开发力度,解决目前出口品种单一化和初级化的问题。同时,加强行业协会在协调、维护出口秩序方面的作用,促进生产和出口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3)建立出口产品生产和出口预警机制

出口企业应当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和出口商会,配合政府建立有效的进出口信息情报系统,及时了解、掌握市场信息,对进口国的政治、经济形势作贴切分析,在必要的时候发出警报,提供给处于信息末端的生产企业,以避免生产经营的盲目性,在出现出口数量激增,或者出口价格急降的情况时,能够及时做好预警,主动控制出口数量,提高出口报价,防患于未然,防止进口国启动进口限制措施。

(4)建立代理制或依靠经销商,做好进口国国内工作

为了更有效地宣传、推销中国产品,尽快打开国外市场,中国有关出口企业应建立代理或寻找合适的经销商。在指定代理时要选择不经营第三国同类产品的代理。要看这家公司的资信、活动能力,能否有效地、认真地为你推销产品等等。建立代理或经销商,充分利用对方的优势和经验,利用对方的销售渠道和网络,是打开中国出口产品的最佳方法之一。同时,在出现进口国进口限制时,可以充分发挥进口商和经销商的作用,做好进口国国内的说服工作,使进口国政府综合考虑贸易关系和生产者、进口商和消费者的利益,主动取消对中国的进口产品的进口限制。

(5)推行市场多元化,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推行市场多元化,转变经营模式,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国内出口企业生产得以迅猛发展,主要依赖出口带动。但是出口企业的销售市场,主要集中在一两个国家,市场构成还比较单一,一旦进口国采取进口限制措施,出口受阻,就没有其他的渠道分散可能的销售风险。因此,应扩大开放体系,从国际市场选择上,由周边国家和局部地区向全球扩展,逐步提高国际经营的比重。

4.国际服务贸易中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等四种方式在法律上有哪些主要区别?

【问题】很多人对国际服务贸易中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的概念不清,致使产生一些认识上的误区。请问:国际服务贸易中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等四种方式在法律上有哪些主要区别?

【解答】要区别国际服务贸易中跨境交易、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等四种方式在法律上的不同,必须先了解WTO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

1994年4月签订的GATS对服务贸易作了如下定义:

(1)在一成员领土内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

(2)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3)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4)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这个定义已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权威性定义,被各国普遍接受。GATS所规定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有四种:

(1)跨境交易: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2)境外消费:即在一方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3)商业存在: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方境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为后者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4)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这四种方式在法律上是有区别的:第一,跨境交易是一种分离式服务。它是指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在国与国之间不需要移动而实现的服务。运输服务是跨境交付的典型例子。如民用航空运输服务,一家航空公司可以为另一国家的居民提供服务,但并不需要将这家航空公司搬到国外去,也不必要求顾客到这家航空公司所在国去接受服务。第二,境外消费是一种提供者所在地的服务。它是指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国内为外籍居民和法人提供的服务,一般要求服务消费者跨国界接受服务。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的主要特点是,消费者到境外去享用境外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国际旅游、教育、医疗就属于境外消费。第三,商业存在是一种需要者所在地的服务。它是指服务的提供者转移后产生的服务,一般要求服务的提供者需要与服务使用者在地理上毗邻、接近。银行、金融、保险服务是商业存在的典型代表。第四,自然人流动是一种流动的服务。它是指服务的消费者和生产者相互移动所接受和提供的服务,服务的提供者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并利用分支机构向第三国的居民或企业提供服务。

这种区别方法以“移动”作为划分国际服务贸易类型的核心,其本质涉及资本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不同国家间的移动问题。这种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往往涉及各国国内立法或地区性法律的限制,并涉及在需求者所在国的开业权问题。因此,了解国际服务贸易中跨境交易、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等四种方式在法律上的主要区别是非常重要的。

5.企业如何在技术出口中保护自己的商标权

【问题】企业作为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享有专有权,需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其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在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以免造成混淆。特别是在参与国际经济交往中,不仅在商品出口中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而且在技术出口中也要提高自己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意识,维护自己产品或服务商标不受他人侵犯。请问:企业应如何在技术出口中保护自己的商标权?

【解答】中国企业在技术出口中对商标权的保护应注意沿用国际惯例。一是注册在先原则,即谁先注册,谁就获得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二是领土延伸原则,即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注册国领土范围。如果企业对自己产品的商标不及时注册,或注册国家少于产品出口国,就会让抢注者乘虚而入,给企业造成损失。

企业拥有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的数量,代表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企业在出口技术设备和技术产品时,应当采取超前或及时注册战略。企业在新产品研制阶段,就要进行市场预测,并设计一个符合新产品特点的商标进行预先注册,为新产品大量进入国内外市场奠定基础。

企业在出口含专利技术的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之前,应当将专利权与商标权结合起来,同时进行专利申请和用该技术与设备所生产的产品商标注册的申请。

企业在技术出口活动中保护自身产品的商标权,还应当经常对国外市场上外方使用中国企业产品商标权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研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侵犯中国企业商标权的行为。

6.企业如何在技术引进中保护外方的商标权?

【问题】在中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中,引进了大量国外先进设备和先进技术,其中在技术进口中涉及使用外国商标的情况比较多。因此在技术引进合同中,需要明确规定商标许可的内容,并对技术引进所涉及的外方企业的商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予以保护。请问:企业如何在技术引进中保护外方的商标权?

【解答】新修订的《商标法》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有关外国商标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在对外技术贸易交往中,应当遵守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在技术引进中注意保护外方的商标权。

(1)在设备和技术引进中,外方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权、企业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不得在经营活动中对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

(2)为维护对外商标的信誉,企业在得到使用外方商标的许可后,对使用外方商标的产品或服务质量和性能,必须与原商标产品或服务相符合;

(3)外方商标权利人有权对被许可使用商标的企业使用其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生产、销售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指导;

(4)经过努力后,被许可使用商标的企业使用外方商标的产品或服务质量和性能仍达不到原商标产品或服务质量和性能时,外方商标权利人有权中止企业继续使用其商标;

(5)如商标许可内容是与技术引进合同一并签订的,在技术引进合同期满后,除非双方对此另签协议,外方商标权利人有权停止被许可使用商标企业继续使用其商标。

7.企业的商标权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受到侵害时应如何处理?

【问题】商标权受到侵害是指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及商标许可权的行为。狭义的商标侵权行为只指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请问:企业的商标权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受到侵害时应如何处理?

【解答】当企业的商标权受到侵害时,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解决:

(1)协商

企业发现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时,可以与侵权人联系,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因侵权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协商。

(2)专家协助解决

如果企业不能与侵权人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问题时,可以把分歧提交给一名独立于双方之外的专家,由专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解决分歧的意见或建议,如果双方同意专家的意见或建议,便可达成一致意见,分歧从而得以解决。

采取由专家协助解决争议时,在合同中应规定解决分歧的程序、指派专家的类别、指定的具体办法(如双方联合指派或在一方不同意时,由适当的专家组织的主席根据对方的请求来指派)、专家处理事件的能力、专家报告的提出及专家费用的分摊等。

(3)仲裁

仲裁是在国际技术贸易合同争端中常用的解决方式,它具备简便、快速、公正的特点。世界上很多国家为了适应对外经济、技术贸易的要求,都设有各自的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

仲裁庭可由一名仲裁员独立仲裁,也可由三名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裁决以仲裁书的形式公布、送达对方,仲裁书是终局性的,一经作出并送达对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各方应承担裁决确定的责任。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一方负担。

(4)司法诉讼

国际技术贸易中发生的争端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当事人各方在国际技术贸易合同中约定了诉讼管辖法的条款时,可在发生纠纷时向该选定的国家法院提起诉讼。但为了防止约定管辖的无效,应做必要的调查,因为受理起诉的法院有权依据该国的法规(法院地址)判断其是否有裁判管辖权,并无条件接受当事人合意选择的管辖。如果当事人违反裁判管辖的合意,向其他法院起诉时,该法院可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裁判管辖条款,当事人任意向某一法院起诉时,如该法院认定其有裁判管辖权,则该法院将受理此诉。

8.企业如何在技术出口中保护自己的专利权?

【问题】专利权的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是它的地域性,即一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所获得的专利权,只在被授予国范围之内受到法律保护,超出该国则不受法律保护。请问:企业如何在技术出口中保护自己的专利权?

【解答】对于一项有潜在出口能力的创造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发明人或持有人应按有关国家的法律,向相关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获得该国授予的专利权后,再向该国出口自己的专利技术,这样,自己的专利权才切实受到保护。

向国外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应注意以下事项:

(1)要搞好调查研究,分析该技术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当该项技术具备专利条件并符合某一外国的法律确定的专利保护范围时,才有可能取得专利权。向外国申请专利不是目的,而是为了保护该技术市场,特别是该技术产品的手段。因此,当技术或技术产品有走出国门的可能与机会时,才有必要向该国申请专利。

(2)要先向国内申请专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中国单位或个人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向外国申请专利。

9.企业如何在技术引进中保护外方的专利权?

【问题】外方的专利权是指在国际技术贸易中,由外方享有的专刊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外方的专利权必须经过中国相关部门的认可后才受法律保护。请问:企业如何在技术引进中保护外方的专利权?

【解答】外方的专利权只要经过上程序,就会首先受到中国《专利法》的保护。

除此之外,还可以用以下措施进行保护:

(1)为防止外国非法商人把剽窃或仿冒他人的专利技术转让给我方,我方应在引进时要求外方对其专利技术的有效性提供足够的保证。

(2)为防止外国专利技术被引进后无限制地扩散使用,企业在与对方技术供方签订合同时应就该项专利技术引进后的合作范围和使用期限等问题做明确的约定。

(3)为维护外方专利权人的正当经济利益,在合同中可订立明确的授权条款,明确约定技术受方是否有权将该技术再转让他人使用,或明确约定受方可把依此专利技术生产的商品销售到哪些地方与国家。

(4)为解决好在合同期满而专利有效期未满的情况下对该项技术的继续使用问题,我方应按《专利法》的规定,与外方协商确定处理办法。

10.企业如何在技术出口中保护自己的专有技术?

【问题】专有技术是指非公开的、具有工业上实用价值的、可以转让与传授,并不受工业产权保护的技术知识。请问:企业如何在技术出口中保护自己的专有技术?

【解答】我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专有技术是指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定等形式提供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管理等方面的技术。

专有技术有几个最基本的特征:

(1)知识性。专有技术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具有非物质属性。

(2)秘密性。即不是公众知道或易于得知的技术内容。专有技术,一旦被公开,即丧失了专有性,人人得用之。因此,专有技术持有人总是千方百计地保守此技术内容,最大限度地保存其价值。

(3)实用性,又称经济性,是指可以用于生产实践并可以产生经济效益的技术知识。

(4)可传授性。作为专有技术,必须能言传身教,或以图纸、配方等文字形式传授给他人,而不是依附于个人天赋条件而存在。

在出口技术贸易中,对专有技术出口的保护问题十分突出。但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国都没有制定保护专有技术的专门法规,对专有技术的保护手段不完善,但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侵犯专有技术的行为,在此列出后,企业可有选择地制定防范措施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1)雇员利用雇佣关系,把雇主托付或在业务中获悉的专有技术秘密泄露给他人。

(2)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他人的工商秘密,并加以利用。

(3)引诱他人窃取或泄露别人的专有技术或工业情报。

(4)为竞争或图利,利用在交易中所获悉的技术资料、图纸、配方或制造方法,将其转卖给他人。

(5)受方违反保密义务将供方专有技术秘密泄露给他人。(www.xing528.com)

(6)明知第三人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他人的专利技术秘密,但仍向该人获取该项秘密。

11.企业如何在技术引进中保护外方的专有技术?

【问题】企业在技术引进中同样需要保护外方的专有技术。请问:如何在技术引进中保护外方的专有技术?

【解答】企业除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专有技术保护的规定外,还应当严格履行自己在技术引进合同中的义务,并做到:

(1)在引进专有技术前,企业可与专有技术的供方签订保密协议,支付必要的费用,承担必要的保密义务。

(2)除在合同有效期内承担保密义务外,企业应同意在合同期满后一定期限内仍承担保密义务。

(3)允许专有技术的供方对受方接触专有技术的人员进行必要的限制。

(4)允许专有技术的供方对受方使用其专有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地区与国家进行合理的限制。

12.企业的专有技术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受到侵害时应如何处理?

【问题】企业的专有技术因为没有经过一定的程序予以认可,因而不属于《工业产权法》保护的范围,而且各国对此又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请问:企业的专有技术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受到侵害时,应如何处理?

【解答】在适用保护专有技术时往往选择多种法律规定,通常有《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

(1)通过《合同法》加以保护。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使保护专有技术成为当事人之间的一项义务,这是目前对专有技术所采用的最为普遍的一种方式。在合同中把保护专有技术列入保密条款,一旦对方泄露该专有技术,就应向出让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出让方的经济损失。

(2)通过《侵权行为法》加以保护。《侵权行为法》一般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凡是以诈骗、盗窃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他人专有技术及其他商业秘密的都属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受害人可以得到补偿或损失赔偿。

(3)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于他人为了竞争或牟取私利的目的,非法侵害专有技术权人的专有技术的行为,专有技术权人有权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人进行指控。

(4)通过《刑法》加以保护。由于专有技术在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一些国家为了维护该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地位,从保护公共利益及稳定社会秩序的原则出发,在刑事法典或判例中列入了对专有技术的保护。

各国对专有技术的法律保护,以民事保护为主,刑事保护为辅。所以,真正贯彻对专有技术的保护思路,在民事合同中多做文章,是最基本的选择。

13.什么是许可合同,有何特点?

【问题】许可贸易是国际技术转移的基本形式,交易双方的关系是买卖关系。许可贸易是许可方向被许可方通过签订许可合同形式转让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商标的使用权,允许被许可方按照该项技术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并支付相应的技术费用给许可方作为报酬。请问:什么是许可合同,有何特点?

【解答】许可合同是技术贸易合同的主要形式。它是指双方当事人为共同实现专利权、商标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的特定目标而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性文件。许可合同也可称为许可协议。

许可合同的特点是:

(1)许可合同是一种长期性的合同。根据有关国家对合同期限的规定,许可合同的有效期一般为5~15年。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许可合同的有效期一般为10年,经批准,有效期也可视定为10年以上。

(2)许可合同多为多项内容相互结合的合同。许可合同除单纯的专有权许可、商标权许可或专有技术转让合同外,大多数是彼此结合的。即专利权许可为主的合同中包含有商标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的转让等内容,项目内容的单纯许可合同仅占很小比例。

(3)许可合同是一种内容比较复杂的合同。条款多,涉及面广,有些是特有的法律性极强的条款或技术性很强的条款。从合同形式上看,除合同正文外,往往还包括大量的附件。

(4)许可合同具有很强的法律性。合同本身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受到有关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其次,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是多方面的,如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的《专利法》、商标法、税法、合同法等。

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双方当事人究竟签订哪种类型的许可合同,取决于多种因素,通常供方和受方都要考虑价格和市场问题。

14.签订专有技术转让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问题】由于专有技术具有秘密性的特征,因此,专有技术转让合同一般都规定有保密的特殊条款,称为保密条款。但事实上,保密问题在技术转让谈判时就产生了。请问:在签订专有技术转让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解答】在签订专有技术转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初期保密协议

供、受双方对某项专有技术的转让尚处于初步谈判阶段,受方往往要仔细审核供方专有技术的可靠性,供方为此必须提供其专有技术的某些情况,就必然发生在合同尚未签订的情况下暴露供方秘密知识的现象,以致可能损害供方的利益。为此,供、受双方最初签订一项初期保密协议,明确规定供方提供的哪些技术情况应按秘密处理;受方应承担何种保密义务;如受方违反该项义务(如向第三方透露或擅自利用供方所提供的秘密知识等),按照缔约前的过失原则,向供方赔偿因违反这项义务所造成的损害等。

(2)保密条款

保密条款主要规定受方应对供方转让给它的某些技术秘密承担保密责任,保证不将这些技术秘密泄露给第三方。其目的是为了维护专有技术的价值,保障供方的权益。

①保密内容。保密内容即当事人约定的保密范围,也就是受方应对哪些技术内容承担保密责任。为此应以合同附件的形式将保密的内容—一列出。这一方面有利于使保密的内容具体化,另一方面有利于将不需保密的部分排除在外,防止受方承担一些不必要的保密责任。一般来说,保密范围应是专有技术的核心部分,即基本设计、工艺和图纸等。一般的技术内容和资料不应列入保密的范围。此外以下几种情况受方不承担保密责任:受方取得专有技术时已占有的技术情报、非因受方过失已为公众所了解的技术情报、受方从对供方不负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取得的情报、供方已在受方国家外取得专利权。

②保密措施。保密措施是指受方采用哪些保密的方法加以保密。如对材料的保管、复制和使用的办法、技术资料的回收以及对保管人员的要求等都在合同中加以具体规定。

③保密的期限。保密期限是指受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截止日期。根据通常情况,合同终止后,双方的义务也就结束了。所以,保密期限与合同有效期限一致。但供方有时要求,合同期满后仍让受方继续承担保密义务。受方一般不会接受供方的这种要求的,只有少数情况下,如供方将继续提供改进技术,受方才承担超过合同期限的保密义务。

15.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与专有技术合同有何不同?

【问题】技术咨询与服务合同是指雇主(技术受方)与技术咨询公司(技术供方)之间为解决雇主所提出的有关技术专题、技术方案或某项服务内容,所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请问: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与专有技术合同有何不同?

【解答】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与专有技术转让合同十分类似,但本质上是不同的。其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技术咨询与服务合同的范围是专有技术以外的那部分技术资料和服务;咨询与服务的内容一般比较单一,通常仅为某一项重要任务;咨询与服务合同一般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以某项技术目标的实现为限度;由于咨询与服务时所提供的资料和服务是专有技术之外的部分,受方一般无需对此承担保密义务;咨询与服务合同反映的是买卖关系,供方所提供的资料与服务的所有权、支配权、处置权属于受方。

16.技术出口合同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问题】中国开展技术出口较晚,缺乏同外国公司打交道的知识本领,因而工作中易出现一些问题。请问:技术出口合同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解答】出口的技术影响产品出口。中国拥有许多传统工艺技术,为国家之瑰宝,其技术产品行销世界各地,市场长盛不衰。因此,某些外商千方百计地想从中国搞到这些传统工艺技术,有的想秘密地窃取,有的想公开地购买。如中国的景泰蓝、双面绣、工艺陶瓷、人参栽培、云南白药等传统技术,稍有不慎,便会流失到国外。所以,要严格控制传统工艺技术出口,以保护其产品市场,维护国家利益。

技术出口合同中常见的问题有以下几占点:

(1)违背对外承诺不再出口的义务。

(2)合同中技术价格偏低。出口技术价格偏低,是中国对外技术出口合同中比较常见的弱点。

(3)合同条款缺乏自我保护。中国某公司在无银行保函的情况下出口技术,结果没有收到外汇。

(4)出口不宜出口的实验室技术。对于实验室技术,应当先在国内应用,以产品形式进入国际市场,待形成工业化技术后再出口。而对于经济效益高的高新技术科研成果,则更不能轻易出口。对此,虽有明文规定,但却令行不止。加之有些外商无孔不入,使我方防不胜防。

17.国际技术贸易中的违约行为主要有哪些?

【问题】在进行国际技术贸易中时有违法行为发生。请问:国际技术贸易中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

【解答】国际技术贸易的违约按其主体可分为卖方违约和买方违约两大类:

(1)卖方违约

卖方违约的行为包括:不能按期交付设备、技术资料、提供技术服务,不能提供适当的技术服务,设备性能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技术无法实施或实施结果与合同规定不符等。不能按期交付设备、技术资料,不能按期提供技术服务是技术贸易特别是成套设备交易中最常见的违约现象。

目前在含技术转让的成套设备交易中,通常对设备交付和技术资料交付的时间比较重视,一般都规定了迟交罚款,而对其他环节的延迟则很少作出明确规定。在大型成套设备项目中这种作法对买方十分不利。应当特别注意在合同条款中规定相应的防范和补救措施以保证买方的利益。具体来说就是要明确两个时间界限:一是设备、材料和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二是设备考核验收的时间。工艺技术无法实施时,一般应认为是根本违约,而实施技术后,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要看偏差程度而论。在实际中,卖方或许可方为了降低其费用,在施工或安装现场经常派出等级较低、资历较浅的技术人员甚至是不同专业的人员,而专家费、技术服务费却是按较高级技术人员的标准收取。这样,一方面加大了买方的不合理开支;另一方面,使现场技术问题难以得到及时解决,给工程造成损失。

(2)买方违约

买方违约最常见的情况包括无理拖延支付到期货款或技术转让费。在此情况下,许可方或卖方要求引进方或买方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并可以推迟履行合同的时间。如果拖延付款超过一定时间或无理拒付,则可认为是根本性违约,卖方或许可方可以解除合同,索还技术资料并要求赔偿损失。违反授权条款也是买方常常出现的违约行为,如未经卖方或许可方同意扩大生产规模,重新建厂或把技术转让给第三方,未经允许进行仿造等。在这些情况下,许可方有权要求引进方停止侵害行为,并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在含有专有技术转让的技术贸易或成套设备的交易中,买方可能出现的另一种违约行为是违反保密义务,即买方或被许可方未经许可方同意,向第三方泄露技术秘密。这种泄露包括书面方式,也包括口头方式。许可方对这种违约行为有权要求停止违约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除了上述违约行为之外,在成套设备交易中,由于买方通常要承担许多配合性质的工作,如详细设计、土建施工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安装工程的施工、在现场配合卖方进行技术指导。为卖方提供各种必要的方便、提供各种原材料等,买方有可能发生多种违约行为,而在这些环节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往往会导致卖方履约的困难,使项目受到损失。实际上,经常会出现双方责任混在一起的情况,这时,就要特别注意做好履行合同的现场记录,并由双方现场代表签字以备查询。

18.发生国际技术贸易违约行为的补救措施有哪些?

【问题】补救措施能将违法带来的损失减少到最小。请问:发生国际技术贸易违法行为的补救措施有哪些?

【解答】发生国际技术贸易违约行为后,首先要确认由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确立后,还需要进一步实施补救措施以便使违约方履行其义务,并使受损害一方得到切实的补偿。

违约责任的确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的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的可能损失。违约责任一般应当是:与另一方受到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相等;使受损害方回复到合同正常履行时应有的地位;这种赔偿责任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料到或应当预料到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补救措施:要求卖方履行义务;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构成根本违约时要求交付替代货物;修理;卖方不交货或有其他根本违约行为时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减价。

买方违约时的补救措施: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买方如果无理拒付或有其他根本违约行为,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卖方违约时的补救措施。卖方不交货时,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19.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有哪些?

【问题】税费负担,直接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各国政府都力求通过税收政策,参与国际经济利益的分配。请问: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有哪些?

【解答】在国际贸易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有以下两类:

(1)双重征税的问题

技术贸易是一种跨越国界的经济活动,从而带来了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也带来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问题。双重征税的产生主要是由三种情况引起的:一是纳税人的跨国性,二是收入来源的跨国性,三是经营的跨国性。

双重征税对技术转让交易是一种严重障碍,并带来一系列问题。双重征税迫使技术供方提高技术使用费,削弱了其在技术市场上的竞争力;增加了技术受方的生产成本,降低了引进技术所带来的利润;对技术供方国家和技术受方国家也弊多利少。双重征税无论对技术转让交易的当事人,还是对当事人双方国家都是有弊无利的。因此,避免技术转让交易中的双重征税,减轻双方当事人的税收负担,就成为发展和扩大国际技术转让交易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为了解决由于双重征税所造成的负担问题,消除国际技术转让的障碍,各国政府,尤其是发达国家,都采取了积极措施设法消除或缓和双重征税问题。其主要途径是:技术输出国与输入国政府谈判,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国家之间未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情况下,技术供方国家政府制定特别法律条例,单方对流入的使用费收入予以免税、减税或扣除的优惠。

(2)技术出口的所得税问题

技术出口交易中,外国受让方向中国转让方所支付的转让费,最先有可能受到付款方所在国国内税法的影响,即有可能被依法征纳一定比率的预提税。此外,外国受让方所支付的全部转让费(包括被征收的预提税)还要作为中方(公司或个人)的境外收入,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被征纳所得税。根据转让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大体可分为下列几种基本情况:转让方为国内企业;转让方为个人;转让方为外商投资企业。

按照国际惯例,一个国家的公司或居民均应承担无限的纳税义务,即其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都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公司境外所得的税务处理:总的原则是,纳税人就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的补偿),或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人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如果中国与相关国家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且该协定已生效,则可按协定的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境外所得的税务处理:基于国家之间对同一所得应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中国在对个人行使税收管辖时,对个人已就境外所得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采取区分不同情况从应征税额中予以扣除的作法。总原则是准许个人在其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但扣除额同样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0.限制性商业惯例对国际技术贸易的影响是什么?

【问题】当前限制性商业惯例问题已经不仅仅是某些国家或个别问题,而且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国际性问题,许多技术交易因限制性条款而不能达成协议。请问:限制性商业惯例对国际技术贸易有何影响?

【解答】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含义。根据联合国第35届大会通过的《一套多边协议的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决议,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定义为:“凡是通过滥用或者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者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的或非书面的协议以及其他安排造成同样影响的一切行为都叫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性商业惯例具有以下特点:实施的主体是企业,它可以是商号、社团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就是私人的、国家所有或国家控制的从事于经济活动的自然人或社团法人,均可成为实施限制性商业惯例的主体;必须是为法律所禁止的不合理或不正当的限制竞争或实行政治歧视的做法或行为。

限制性商业惯例有可能或将会对贸易和商业造成不利的后果。这类后果不限于已经存在的事实,而且还包括可能会或将会造成的不利后果。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是供方利用其技术的垄断优势和市场的支配地位,限制受方进入市场和正当竞争以及条件不对等的歧视性条款。其本质是供方以其拥有的技术作为资本,通过限制性商业性惯例,对技术贸易施加不利影响,束缚受方的自主经营和发展,以达到其控制技术和垄断市场的目的,或双方共同谋取某种控制或垄断市场的地位限制外来的竞争。合作关系可能导致双方共同取得对市场的控制和垄断,利益上的矛盾和冲突又可能产生一方对另一方施加限制的企图,因此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核心问题是垄断的问题。在技术贸易方面限制技术方获得类似或竞争性技术,限制受方按当地的实际情况更改所引进的技术等,都是限制竞争的办法。限制性商业惯例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发展中国家认为限制性商业惯例都是不合理的,都应当予以禁止。发达国家虽然认为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但主要是捍卫它们自己的利益,因此,发达国家力图在技术转让中坚持某些限制性条款。

21.在国际技术贸易中企业怎样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适用法律?

【问题】适用法律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双方承担的义务能否正确履行。技术受方选择适用法律得当,就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引进技术的使用权得到法律的保证,同时使限制性条款受到法律的约束,避免损失;技术供方也要能通过适用法律的选择来维护他的权益,使合同中所规定的利润和技术转让所带来的好处有可靠的法律保障。请问:在国际技术贸易中企业怎样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适用法律?

【解答】权利和义务是互相联系的,一方的权利往往以另一方履行义务为前提,两者相辅相成。任何一方都必须正确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才能使对方的权利得到保证。因此,双方选择适用法律时,也要考虑该项法律对于他所承担的义务的利害关系。

适用法律关系到争端的解决是否公平合理。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双方难免发生争端。适用法律是解决争端的准则,双方都要考虑选择哪一国法律来解决争端对自己更有利。本国的法律首先维护本国的利益,所以都愿选择本国的法律,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也要选择比较熟悉的而又可能维护自己利益的其他国家的法律或者国际公约作为准据法。

选择本国法律或对维护自己利益比较有利的其他国家的法律或国际公约。由于适用法律是双方切身利益的保证,双方在选择适用法律时都需要非常慎重。由于各国的法律不尽相同,按照不同国家的法律来履行和解释合同条款或处理争议,会有不同的结果,因此,双方当事人一般都选择本国法律或对维护自己利益比较有利的其他国家的法律或国际公约作为合同的适用法律。

22.入世后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可以选择的方式有哪些?

【问题】自从中国加入WTO,很多企业就会到境外投资发展。请问:入世后,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可以选择的方法有哪些?

【解答】企业进入国外市场,一般有三种方式,即出口、许可证合同和海外直接投资,而海外直接投资包括创建和收购两种海外投资方式。在较为宽泛的意义上,出口、许可证合同这两种方式也属于企业的海外投资方式,如果狭义地看,则只有在海外创建新企业或收购国外企业才是真正的海外直接投资。企业进入国际市场,一般要经过三个阶段,即产品出口阶段、国外生产阶段和跨国企业经营阶段。

海外直接投资的企业类型选择。一般地说,投资主体可以通过在国外创建新企业或收购现有外国企业的方式在国外建立生产性子公司。根据投资主体是否拥有投资企业的股权,可分为股权参与和非股权参与两种海外直接投资方式。

非股权参与是指海外企业并没有在东道国企业中参与股份,而是通过与东道国企业签订有关技术、管理、销售、工程承包等合约,取得对该东道国企业的某种控制权。非股权参与投资方式主要是许可证合同、管理合约、销售协议、技术援助或技术咨询合同。

股权参与式海外直接投资,是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组织形式的重要选择。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建立全部股权子公司、多数股权子公司、半数股权子公司以及少数股权子公司,以满足企业不同的经营需要。由于股权参与份额不同,母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参与全部股权建立的子公司即独资子公司,由母公司提供全部资金,独立经营,获取全部利润同时也承担全部损失。独资企业,对母公司来说,所需投资资本量大,而且风险高。不过,独资子公司可以避免合资企业中与合资伙伴在经营管理理念、经营管理方法、市场目标、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冲突和不协调现象,还可以避免合资企业方式可能带来的潜在竞争压力,即在合资企业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的合资一方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向合资伙伴转移的现象。所以,从保护自己竞争优势的全球经营战略出发,选择投资大而且风险高的独资企业方式是部分海外企业的一种必然选择。

收购与创建。跨国企业以直接投资方式进入外国市场的最重要方法是收购和创建。收购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另一个现有企业的股权而接管该企业的投资行为。创建则指在国外建立一个新企业的投资行为。这是两种既相互替代又互相对立的直接投资方式,收购方式的长处往往就是创建方式的短处,反过来也一样,收购方式的缺点往往正是创建方式的优点。

从全球企业海外投资现状看,中国海外企业要进行海外投资,也应该把收购方式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形式。总之,中国企业要实现跨国经营,采取海外直接投资的方式,实现“走出去”的战略目标,必然会遇到收购或者创建方式进入国外市场的问题。在掌握了这两种方式的特点之后,就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以最大利润为选择标准,采用恰当的方法进入国外目标市场。

23.企业境外投资的风险主要有哪些?

【问题】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将要面临国内投资通常不具有的风险,即非商业性风险,又称政治风险,它是由投资所在东道国政府及相关组织的政治、社会、法律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下的作为或不作为给外国投资者造成的风险。请问:企业境外投资的风险主要有哪些?

【解答】其风险主要包括:

(1)征收风险

东道国基于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国投资企业实行征用、没收或国有化。

(2)转移风险

东道国因国际收支陷于困境,实行外汇管制,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资本及利润汇回投资者本国。

(3)战争和内乱风险。因东道国发生战争、内乱等,使外国投资企业资产遭受重大损失以致不能经营。

(4)迟延支付险和违约风险。前者指投资者资本增加所产生的到期债权,资本债权的贷款所产生的债权,应得利润所产生的到期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分,因东道国停止支付的后果,以致完全不能得到保证或不能完全受益。后者指东道国政府违约,而投资者无法求助或无法及时求助于司法仲裁机关,或者虽有裁决,但无法申请执行。

24.企业如何有效地防范境外投资风险?

【问题】企业在境外投资时一定会存在高风险。请问:企业如何有效地防范境外投资风险?

【解答】对海外投资风险的防范,一是投资者在进行海外投资前进行一些调查分析,以避免投资风险,利用各种担保机制来防范投资风险,抵消或部分抵消投资风险造成的损失。

投资者在进行海外投资时,要分析投资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尤其是其法制环境,它反映了东道国通过有关法制和立法所体现的对外国投资者的一般态度,尤其是对外国投资者期待的利益可能给予的影响。在分析中应着重于外国投资的行业范围,外国投资的权利义务,外国资本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限,对特定投资项目的鼓励、限制或禁止,对外国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对非商业性风险的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

对非商业性风险保障的评价应基于如下考虑:东道国当前政局的稳定性,战争内乱情况以及在国有化征收、外汇管制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与政策导向,东道国在既往历史中有无发生国有化征收、外汇管制的先例及其原因,东道国是否有参加有关国际投资的多边或双边协定,是否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成员国。东道国在经济方面的情况,诸如国民经济的稳定性,经济政策以及相关经济指标:通货膨胀率、失业率、金融不稳定的程度、负债轻重、国际收支平衡等。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即MIGA,一直致力于防范境外投资的国际投资者可能遭受的非商业性风险,进行险后补偿。中国投资者在向发展中国家投资时应充分利用MIGA机制。

25.入世后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问题】企业并购是企业低成本扩张的主要途径,也是企业投资的重要方式。请问:入世后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解答】由于跨国公司具有多国籍的特征,可以通过在中国设立子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方式并购国内企业,实现其在国内投资的目标。换言之,跨国公司以国内企业并购国内企业并无法律障碍。但是,企业并购行为必须符合东道国法律的规定,遵循东道国法律关于并购方式、程序的要求。入世后,跨国公司可以依照中国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国内企业采取如下并购形式:

(1)吸收合并

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的法律行为。在吸收合并中,吸收其他企业的一方为吸收企业,即存续企业,反之,则为被吸收企业,在吸收合并中丧失主体资格。

目前,中国法律关于吸收合并的规定仅仅适用于国内企业,跨国公司吸收国内企业的,也需要采取在国内设立全资子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然后吸收合并国内企业的做法。被吸收的国内企业将失去独立的法律人格,其权利、义务由吸收企业即存续企业承继。吸收合并中,吸收企业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有关义务,保护被吸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2)新设合并

所谓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的法律行为。在新设合并中,参与合并的各方企业的权利、义务由新设企业承继。

与吸收合并一样,目前中国立法关于企业合并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内企业,跨国企业须先在中国设立全资子企业或者控股企业,才能对国内企业实行新设合并。合并各方通过合并契约确定在新设企业中的股权比例,经解散再设立新企业。实际上,新设立的企业只能成为合资企业,即中外投资者以原各自企业的资产为出资份额设立了一个新企业。实践中,由于新设合并涉及原企业解散、新企业设立等多个环节,采取这种方式的企业合并比较少。

(3)公司收购

公司收购是指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即投资者以获取一个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购买股份公司已发行上市的一定数量的有投票权的股份的行为。在收购行为中,购买股份以获取控制权的一方为收购方,其股份被收购方购买的上市公司为目标公司。

中国证券法规定,境内公司股票可以供境外人士、机构以及外币认购和交易,但具体实施办法有待国务院另行规定。据此可知,跨国公司收购国内企业至少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是设立全资子企业或者控股企业收购。即跨国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全资子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由该子企业或者控股企业收购国内上市公司的股份,完成其收购目标。采取设立国内企业的方式属于间接投资行为,除了收购成本之外,还需要支付企业设立的成本。二是委托收购,即委托境内企业或者个人进行收购,待接近收购目标后,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受让收购所得股份。这种方式较为隐蔽,但受到信息披露制度的限制,收购的成本较高。三是直接收购,即由跨国公司以国外投资者的身份直接参与收购行为。这种方式属于直接投资,相对于前两种收购方式而言,具有直接、快捷的特点,但必须遵守相关法规的要求。

无论采取哪种收购方式,跨国公司的收购行为必须符合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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