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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只将违反当事人意愿的婚姻视为可撤销婚姻,其余均为无效婚姻。法院认为,尽管谢某在结婚时不到法定婚龄,但在宫某申请婚姻无效时已达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事由已经消失,因此,对宫某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不予支持。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

(一)无效婚姻的事由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这一规定与世界各国的规定大体一致,在任何国家,婚姻无效的事由都是与婚姻的法定要件相适应的,一些国家将违反公益要件的婚姻视为无效婚姻,违反私益要件的婚姻视为可撤销婚姻。我国只将违反当事人意愿的婚姻视为可撤销婚姻,其余均为无效婚姻。

1.重婚是婚姻无效的首要原因,它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践踏。违反一夫一妻制在大多数国家都作为无效婚姻的事由。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17条规定:违反有婚姻束缚者不得结婚的规定者其婚姻无效。

2.近亲结婚严重违反了“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其婚姻不应当产生法律效力。世界各国大多都规定违反近亲结婚限制者婚姻无效。如《比利时民法典》第184条规定:违反禁止近亲结婚规定而缔结的婚姻,夫妻双方、一切有利害关系的人或检察官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无效之诉。

3.疾病婚是指婚前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又没有治愈的,其婚姻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婚后该疾病已治愈的,不得宣告婚姻无效。许多国家都将精神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之一,凡一方或双方患有精神病的,其婚姻无效。如《瑞士民法典》第120条第2款规定:结婚时,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病或因继续存在的原因而无判断能力的,婚姻无效。

4.未达适婚年龄也是婚姻无效的重要原因。凡男女双方或一方不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其婚姻无效,但应在法定婚龄届至前提出,如发现或宣告时当事人已达法定婚龄的,不应再宣告婚姻无效。在国外,未达适婚年龄及未成年人结婚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均可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如《意大利民法典》117条将此列为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

当事人就上述事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以该无效的情形依然存在为前提,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的,如重婚已经解除,疾病已经治愈、年龄已达法定婚龄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申请无效婚姻时,法定的无效婚姻事由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对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不予支持。

案例:宫某与谢某在一次朋友聚会时相识,很快坠入爱河,三个月后双方准备结婚,但谢某只有19岁,不到法定婚龄,宫某便托人伪造证件,骗取了结婚证书。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不久便因琐事开始发生矛盾,两年后,宫某以谢某在结婚时不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提出婚姻无效申请。法院认为,尽管谢某在结婚时不到法定婚龄,但在宫某申请婚姻无效时已达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事由已经消失,因此,对宫某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不予支持。

(二)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我国的无效婚姻为宣告无效制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必须到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经法院裁决并宣告无效后,始发生无效的效力。

1.请求权人(www.xing528.com)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所谓利害关系人因不同的无效情形而有所不同,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为被申请人。

2.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

在我国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可以依诉讼程序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宣告婚姻无效适用特别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对于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可以进行调解;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婚姻法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是强行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承认还是否认婚姻的有效性,不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当事人之间的结合是否具有婚姻成立的法律效力,只能由法院依据客观事实依法确定。

在外国法中,大多数国家规定宣告婚姻无效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根据各国婚姻家庭法的有关规定,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人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及检察官等。由于形成无效婚姻的事由不同,对请求权人限制的范围有所不同。如:因重婚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人为前妻或前夫;未达法定婚龄人结婚的,请求权人为父母、监护人。

为了保障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正常行使,保护婚姻关系的相对稳定,各国在规定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的同时,大都根据不同的原因,对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作了时效及其他限制,以促使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防止婚姻关系处于长期不稳定状态。根据无效婚姻的事由不同,其时效与限制也有所不同。如因未达婚龄结婚的,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时效为法定婚龄到达前,如已达法定婚龄或女方已怀孕或生育时,请求权即丧失;因诈欺、受胁迫结婚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受害方应在了解情况后90天或6个月内提出,已经过1年且共同生活的,请求权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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