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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法律地位:父母抚养子女的合法权益及责任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同时保护了父母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范围,包括给付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同时,父母还应当在生活上照管子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无论男婴、女婴,父母都有义务予以抚养。当不满14周岁的子女被人拐骗、脱离家庭或监护人时,父母有权要求司法机关追究拐骗者的刑事责任,归还子女。

父母子女法律地位:父母抚养子女的合法权益及责任

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随着社会形态的更替不断地发展变化。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可分为以家族为本位和以个人为本位的父母子女关系两个阶段。在奴隶和封建社会亲子关系以家族为本位。父母子女关系完全从属于宗法家族制度,父权、夫权和家长权是三位一体的。我国古代将“父为子纲”奉为天经地义。父母享有支配子女的绝对权,子女无独立人格,被视为父母的私有财产,他们在人身和财产上的权益都毫无保障。在资本主义社会,亲子关系以个人为本位,并设置了亲权制度,规定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亲属立法,对亲权的规定有较多的封建残余。尤其是父亲对子女拥有很大权利。以后,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家族成为消费单位,父权的色彩渐趋稀薄,许多国家对父母双方的亲权在原则上作出了平等的规定。

在社会主义国家,亲子形成平等互助、养老育幼的关系。法律同时保护了父母和子女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第21至27条,对父母子女关系作了以下明确的规定: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一法规说明,抚养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又是子女应享的权利。

1.抚养的内容和期限

抚养,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范围,包括给付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同时,父母还应当在生活上照管子女。这些都是子女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也是父母对子女履行义务的主要内容。

父母抚养子女的期限,自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时为止。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如:依法被送养的子女;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16~18周岁子女),在通常情况下该义务是不能免除的。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则是有条件的。在一般情况下,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至18周岁为止。

根据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精神,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可见,“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范围已大大缩小,已不再包括“正在读大学的成年子女”。但是,对于已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自愿给予经济援助的,法律并不干预。但是,如果成年子女拒不参加生产劳动,父母则没有继续抚养他们的义务了。

案例:2004年,原告人米丽,女,20岁,无业,以其父母拒绝抚养自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强制其父母给付抚养费。经查:米丽身体健康,2年前高考落榜后,曾投考和平宾馆,继而又报考了两家中外合资饭店,均因成绩不好,未被录取。以后,地区街道办事处及学校先后4次为她介绍了工作,继而征兵办公室动员其参军,均遭其拒绝。她父母因家庭经济困难(父长期病休,月工资仅70元,母月收入120余元,还要负担一读中学的小女儿),多次动员她做临时工,均遭拒绝。法院查明事实后,对米丽进行了教育,经调解无效,作出判决:在原告米丽就业前,由二被告(米之父母)给予原告一次性经济补助费100元。判决下达后不久,原告即当了临时工。

2.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者的强制措施

《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当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成年子女的受抚养权被侵犯时,他们有向父母追索抚养费之权利。其追索抚养费的要求可以经抚养义务人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抚养费之诉。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抚养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确定抚养费的数额、给付期限和方法。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父母,应依法追究其“遗弃罪”的刑事责任。

《婚姻法》第21条第4款规定:“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始于子女出生。无论男婴、女婴,父母都有义务予以抚养。从严格意义上讲,溺婴是杀人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应按《刑法》第232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这一法规是现行《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重要补充,兼有亲权和监护的双重含义。

1.保护和教育的含义(www.xing528.com)

所谓保护,是指父母防范和排除来自自然界或社会对未成年子女人身或财产权益的非法侵害,为消极性措施。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当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或财产权益遭受他人侵害时,父母有权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请求排除侵害、赔偿损失。在子女从事与其年龄不相称的民事活动时,应当由父母代理或取得父母同意。当不满14周岁的子女被人拐骗、脱离家庭或监护人时,父母有权要求司法机关追究拐骗者的刑事责任,归还子女。教育,指父母在思想品德上对子女的关怀和培养,对其言行给予必要约束,为积极性的措施。父母作为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应当从思想上关心子女,要以爱祖国、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的思想教育子女,将子女培养成为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父母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或放弃监护职责。

2.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承担民事责任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根据《婚姻法》的精神,当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时,无论是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还是精神损害,父母均应承担民事责任。至于确定赔偿责任的条件、赔偿的数额和方法等,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80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时,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必要时可以由行为人延期给付。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一法规说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当父母年老体衰时,子女应尽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养老育幼是我国人民的传统美德,它是建立在亲子关系平等的基础上的。

1.赡养扶助的内容

赡养,指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扶助,指子女给予父母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料。如:患病陪床,提供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给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居住条件等。赡养扶助的义务主体,一般是指成年子女而言。子女对于年迈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父母,必须自觉地履行赡养义务,使老人安度晚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是无期限的。只要父母需要赡养扶助,子女就应继续履行这一义务。

2.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者的强制措施

《婚姻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可以直接向子女索要赡养费,也可以请求有关组织调解,说服子女给付。父母还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赡养费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确定赡养费数额和给付办法。子女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父母,情节恶劣的,应依法追究其“遗弃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原告人高硕,男,65岁,无业。他于1966年娶妻池芳,生有二子(即被告高平、高安)。1974年,高硕因犯强奸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1976年,其妻池芳与其离婚后,与朱洪再婚。池芳将当时年仅8岁和6岁的二子带至朱家,朱洪自愿承担了对两个继子的部分生活费。以后,他们将二子分别培养至大学、中专毕业。1989年,高硕刑满留场就业。2003年高硕因病瘫痪,生活无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子每人每月给付其150元赡养费。现年35、33岁且分别身为工程师、会计的两个儿子辩称:“我们的生父多年遗弃了我们,且犯下了罪恶勾当。我们是由母亲和继父抚养成人的。我们不同意给生父赡养费。”此案涉及到儿子在幼年时期未受到生父的抚育,而当生父晚年丧失劳动能力时,儿子是否应当赡养父亲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于父亲高硕在监狱里服刑的客观原因,使其未能尽到对未成年儿子的抚育义务,不构成对儿子的遗弃。所以,现在其两个有负担能力的儿子都应当适当给付父亲高硕赡养费。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案件,判决由高硕的两个儿子每月各负担父亲赡养费100元。

(四)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婚姻法》第24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双方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依照我国继承法,子女和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父母、子女均为独立的继承主体。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他们分别对自己的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或继母遗产享有继承权。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在遗产继承方面,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均享有对其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继子女遗产的继承权。关于父母子女间继承遗产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为拟制直系血亲。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或继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说明继子女在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抚育关系后,他们享有双重继承权。但是,继子女如果已依收养法被继父或继母收养,则不得继承不与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的遗产了。与此相对应,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2.出嫁女应享有继承权。

3.父母离婚后,子女对父母双方遗产均享有继承权。

4.养子女对养父母遗产享有继承权。同时,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权利义务,因收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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