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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成立形式要件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在各自符合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的情况下,还必须符合形式要件,即履行一定的收养程序,收养关系才能合法成立。收养成年人,由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民政部门登记。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法律允许双方遵循自愿的原则自行订立书面收养协议。书面协议并非收养成立的必经程序。

收养成立形式要件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在各自符合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的情况下,还必须符合形式要件,即履行一定的收养程序,收养关系才能合法成立。1998年《收养法》对收养的程序实行了统一的登记制度。

(一)由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是收养成立的必经程序

《收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这一登记程序为中国公民在中国收养子女的必经程序。根据1999年5月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收养法》第15条的精神,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①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弃婴或儿童发现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③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④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也分为三个步骤:

1.向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收养未成年子女,应当由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含社会福利院的负责人),共同到民政部门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收养成年人,由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民政部门登记。收养人夫妻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委会或者居委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www.xing528.com)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2.由收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3.由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经审查,对证件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法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法》第15条和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7条还新增设了一项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二)允许当事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收养法》第15条第3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法律允许双方遵循自愿的原则自行订立书面收养协议。书面协议并非收养成立的必经程序。

(三)允许依当事人的要求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法》第15条第4款的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立法者的意图在于:允许依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意愿,办理收养公证,以示收养行为的庄重性。收养公证属于可选择性的、非必经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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