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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离婚:程序、要求与权益分割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离婚是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也称之为登记离婚或非讼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以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家务劳动补偿、离婚损害赔偿等。申请时,应当持本人的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离婚:程序、要求与权益分割

行政离婚是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也称之为登记离婚或非讼离婚。即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批准,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为合法有效地解除。《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行政离婚在我国离婚制度中占有重要的一席,具有重要意义,行政离婚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凡符合自愿离婚法定条件者,均可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不仅减少诉讼纠纷,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由于行政离婚的前提是双方自愿,因而争议少,不伤害对方,且协议由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后遗留问题少,有利于协议的执行。

(一)行政离婚的条件

依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离婚登记,当事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一致的,一方欺骗他方或胁迫他方所达成的协议,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2.双方须办理过结婚登记,持有结婚登记证明。离婚的主体是夫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者,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3.双方当事人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适用离婚的行政程序。

4.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离婚后子女由何方抚养,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及其数额、期限和给付方法,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如何行使探望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以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家务劳动补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其协议应当符合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不违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二)行政离婚的程序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离婚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批准。

1.申请

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双方亲自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申请时,应当持本人的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www.xing528.com)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首先,应查明当事人提供的各项离婚证件与当事人是否符合;其次,查明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法定条件,申请人对登记机关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不得弄虚作假。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一方要求离婚的;

(2)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离婚救济、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5)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3.批准

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当事人自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婚姻关系。离婚证和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法定条件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讲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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