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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审判裁决离婚案件的离婚制度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诉讼离婚是指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离婚制度。凡一方要求的离婚,或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离婚救济有争议的离婚,均须经过人民法院审判裁决。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可以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也可以不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诉讼离婚:审判裁决离婚案件的离婚制度

诉讼离婚是指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离婚制度。凡一方要求的离婚,或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离婚救济有争议的离婚,均须经过人民法院审判裁决。《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据此,离婚的诉讼程序分为两部分,第一,诉讼前有关部门的调解;第二,离婚诉讼的具体程序。

(一)诉讼外调解程序

诉讼外调解程序也称行政调解程序,是指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的程序。所谓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时,既可由一个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几个部门联合进行调解。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强迫调解。

诉讼外的调解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不是离婚的必要程序。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可以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也可以不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法律上规定诉讼外的调解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诉讼外的调解有利于及时解决当事人间的婚姻家庭纠纷。诉讼外的调解可以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

2.诉讼外调解有利于改善夫妻关系。通过调解可以消除对立情绪,具有不伤和气、气氛融洽、易于为当事人所接受的优点。

3.诉讼外的调解有利于发挥各级组织和群众团体的积极作用。上述单位接近群众、了解情况,在弄清纠纷的原因和事实真相、进行调解和说服教育方面都具有有利的条件。

诉讼外的调解不具有强制性的效力。调解后一般有三种结果:第一,经过调解,双方和好,消除纠纷;第二,经过调解,双方同意离婚,达成离婚协议,当事人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第三,调解无效,双方未达成协议,要求离婚的一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提起离婚诉讼后的程序(www.xing528.com)

提起离婚诉讼后的程序即诉讼离婚的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离婚请求进行审理的法定程序。根据婚姻法规定,包括调解和判决两个阶段。

1.调解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诉讼活动中适用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并使案件及时妥善地得到处理;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般能够自觉执行。这不仅减少了缠讼,也减少了法院的执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时必须掌握当事人真实的思想动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并与当地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进行说服教育,以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某项协议。

诉讼内的调解工作也有三种结果:第一,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好协议,原告撤诉的,人民法院将调解笔录存卷,诉讼活动结束。第二,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依法解除。第三,对调解无效,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不能久调不决,应立即进入判决阶段。

2.判决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基础上,对有争议的诉讼标的所做的强制性决定。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包括判决准离和不准离两种情况,无论何种判决,其标准都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破裂者,准予离婚;未破裂或未完全破裂者,不准离婚。判决一经生效,就发生强制性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在一审判决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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