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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离婚后的生父母与子女关系《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二)离婚后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婚姻法对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不仅适用于生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关系,同样适用于养父母离婚后与养子女关系。即夫妻离婚后与人工生殖子女的关系与离婚后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一)离婚后的生父母与子女关系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是随哪一方生活,仍然是双方的子女,我国法律关于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自然还适用。

夫妻关系是产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根源,但是父母子女关系与夫妻关系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夫妻关系基于结婚这一法律行为而成立,因离婚而解除。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这一法律事实而发生,不随着夫妻离婚而解除。

(二)离婚后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婚姻法对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不仅适用于生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关系,同样适用于养父母离婚后与养子女关系。养父母离婚,不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仅仅解除养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养子女仍然是双方的子女,不因养父母的离婚而改变。

收养法实施以前,夫或者妻一方收养子女,另外一方没有表示反对,并且与该子女事实上形成收养关系,离婚后,事实收养关系并不消灭。该子女还是双方的养子女;但是如果夫或者妻一方收养子女,另外一方始终表示反对,夫妻离婚后,养子女是一方的子女由收养方抚养。

(三)离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www.xing528.com)

对于继父、继母与生母、生父离婚后的继父母子女情况较特殊。如双方之间没有建立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间的姻亲关系,随生父、生母与继母、继父离婚而消灭;如双方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成为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如生父、生母与继母、继父离婚时,继子女还没有成年,继母、继父停止抚养继子女的,应由生父母抚养,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消灭。如继母、继父愿意抚养继子女的,并得到生父、生母的同意,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如生父、生母与继母、继父离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不消灭,也就是说,继子女有赡养继母、继父的义务。

(四)离婚后父母与人工生殖子女的关系

根据最高法院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即夫妻离婚后与人工生殖子女的关系与离婚后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

(五)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民法通则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如未成年子女自己有财产的,应当由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父母适当赔偿。父母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如果父母离婚,首先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该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才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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