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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及变更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次性给付,是将子女抚养至成年的所有抚养费,一次给付直接抚养方。(三)抚养费数额的变更父母离婚时,子女抚养费是根据当时子女的实际需求、给付方的经济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而确定的。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在父母或子女情况发生变化时,父母及子女都可以要求依法予以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子女抚养的若干意见》第19条明确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及变更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这里的抚养费实际是间接抚养方应当支付的抚养费,计算抚养费应当考虑包括生活费与教育费。

1.父母双方协商确定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法院不应当准许。

2.法院判决

当父母对子女抚养费协商不成,或者法院不准予父母关于抚养费的协议,抚养费的数额我国婚姻法虽没有具体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在《子女抚养的若干意见》中,对确定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意见是: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抚养费给付的期限与方式

1.给付的期限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子女18岁时已经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父母一般不再对其有抚养的义务。对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已经满18周岁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属于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给付的方式

抚养费原则上应定期给付。所谓定期给付,通常为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给付抚养费。一般适用于给付方有固定收入的情况。

给付方从事农业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季节或年度支付现金或实物;给付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一次性给付,是将子女抚养至成年的所有抚养费,一次给付直接抚养方。这种方式,虽然可以避免日后间接抚养方不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物价的变化,直接抚养方将抚养费挪作他用。(www.xing528.com)

(三)抚养费数额的变更

父母离婚时,子女抚养费是根据当时子女的实际需求、给付方的经济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而确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上述情况都可能发生变化。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在父母或子女情况发生变化时,父母及子女都可以要求依法予以变更。变更的方式,可以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如协议不成,要求变更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抚育费的诉讼请求。子女抚育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或免除。

1.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

《婚姻法》第37条明确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案例:刘军、段红于1994年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协商一致:5岁的儿子刘辉随母亲生活,家庭中的冰箱彩电家具等全部归女方所有,刘军以放弃自己应当分得共同财产一次性付清儿子抚养费。2002年,刘辉升中学,段红又生病下岗,要求刘军负担儿子抚养费。刘军以当年的协议、自己已经再婚、再婚时告诉了后妻自己没有负担为由拒绝。2003年段红以刘辉的名义将刘军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儿子的生活费与教育费的一部分。刘辉胜诉,法院要求刘军今后每年支付刘辉3000元生活费、教育费。

2.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要求减免

负有义务的一方要求减免的请求,在下列条件下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论按照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数额给付;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支付抚养费;直接抚养方再婚,其再婚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的一部或者全部。

3.其他情形

生活中常常发生间接抚养方以直接抚养方擅自更改子女的姓氏为由,拒绝给付抚养费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子女抚养的若干意见》第19条明确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夫妻离婚后,如果一方受骗对非亲生子女进行了抚养,能否要求对方返还全部抚育费呢?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权利和义务。既然对一方而言不是亲生子女,该方当事人当然没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致使离婚后依然给付的抚育费,对此要求返还的,可以酌情返还;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为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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