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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如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此后,张某又再次拒绝探望。对中止探望的条件《婚姻法》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一)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监护权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于1988年11月26日实施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1条对此的规定是:“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可是最高法院的上述规定过于笼统,而现实生活中,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常把子女当作私有财产,认为孩子随谁生活就归谁所有,拒绝对方探望孩子,使得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的关系仅局限在给子女抚养费上,不再能够与子女见面、交流,更不要说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教育的参与权、共享天伦之乐了。当然也有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假借看望子女之名,对直接抚养方的生活进行骚扰。

明确、详细对探望权进行规定,可以保障间接抚养方对子女实施监护权,实现其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既可以满足其思念子女生活的感情需要,同时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使得子女能够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母爱的权利,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离婚对子女带来的伤害,从而将子女培养成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人才。依法律规定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还可以预防与减少因此发生的恶性事件,从而保障子女、父母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家庭秩序、社会秩序的稳定。

《婚姻法》顺应现代离婚法的发展趋势,在其第38条首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二)探望权的行使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可以由离婚当事人在离婚时协议。离婚当事人在离婚的过程中难免有对立情绪,但是双方当事人在子女问题上应当理智。子女需要父母双方的感情,离婚后的夫妻不能将与对方对立的情绪,转化在子女身上。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如可以是间接抚养方前来探望,子女短期随其生活、外出旅游,也可以是外出会面、游玩、通信、通话等。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www.xing528.com)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案例:刘女士2000年离婚,9岁的女儿由父亲抚养。不久,其父张某将女儿转学到外地的寄宿学校,并拒绝告诉女儿的地址。刘女士4年间写了近千封寄不出去的信件。对此前夫张某说女儿与母亲感情不好不愿意见母亲。刘女士诉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做了大量工作,张某才同意孩子可与母亲见面。此后,张某又再次拒绝探望。刘女士又诉至法院。此时,法院可以对张某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三)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

从前面的论述中可知,协助有探望权的一方实现探望权是直接抚养子女方的义务。直接扶养方不能禁止、阻碍其接触子女,以牺牲子女的需要为代价惩罚对方。只要在特定的条件下,可请求法院中止其探望权。对中止探望的条件《婚姻法》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5条更加具体规定为:“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有权请求中止探望权的人,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司法实践中,中止探视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间接抚养方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此时如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探视其子女,极其容易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间接抚养方患有传染性重病,不适合行使探视权的。反之允许其探视子女,可能危及子女健康;间接抚养方,行使探视权可能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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