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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方法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为离婚时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我国法律规定的对离婚时生活困难方实施经济帮助,通说认为不是夫妻相互抚养义务在离婚后的延伸和表现,而是对生活困难一方的救助。法律规定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离婚时适当的经济帮助,可解决生活困难方离婚后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消除其在离婚时的经济顾虑,保证其离婚自由的实行。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方法

(一)经济帮助的含义与性质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为离婚时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

我国法律规定的对离婚时生活困难方实施经济帮助,通说认为不是夫妻相互抚养义务在离婚后的延伸和表现,而是对生活困难一方的救助。不同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扶养义务,是解除婚姻关系时的一种救济措施。此为我国婚姻法的一贯做法。

离婚时经济帮助的规定同等的适用于男女双方,但主要是为了保护女方的利益。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家庭中夫妻双方在经济能力上存在一定差距,特别是在我国实行货币分房、贷款买房的政策后,离婚时通常女方在生活上存在困难。法律规定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离婚时适当的经济帮助,可解决生活困难方离婚后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消除其在离婚时的经济顾虑,保证其离婚自由的实行。当然生活中也有男方离婚时在经济、住房等问题上存在困难的,此时,男方提出请求,女方也应给予适当的帮助。

(二)实施经济帮助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经济帮助的目的是帮助经济上弱势一方克服离婚后生活上的困难,所以不以困难方无过错为条件。目前我国实际生活中,女性的经济能力一般低于男性,离婚时常常是女方发生生活困难,但经济帮助并不只适用于帮助女方,男方离婚时生活困难同样可以要求经济帮助。离婚时给予生活帮助应符合的条件是:

1.生活困难在离婚时已经存在

要求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离婚时生活确有困难,而自己又无力解决。如果困难出现在离婚后,困难方不得要求经济帮助。所谓“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案例:2005年7月张某诉请与妻子苏某离婚,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同意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协议,很快调解离婚。9月,苏某发现自己患病,失去劳动能力。由于不能工作,加之看病、抚养女儿,生活困难。考虑到疾病是早年剖腹生育留下的后遗症,苏某将前夫诉至法庭,要求经济帮助。法院多次调解未果,判决苏某败诉。

2.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

经济帮助的存在以帮助方有经济能力为前提,且帮助方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帮助。

(三)经济帮助的方式(www.xing528.com)

对生活帮助的数额、期限等,首先由双方协议,以便双方能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以个人财产进行经济帮助。一般作法是:

1.短期或一次性帮助

离婚时有生活困难的一方,年轻且有劳动能力的,生活困难具有暂时性,这时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帮助;

2.多方面或长期性帮助

离婚时已经结婚多年,生活困难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帮助方应在居住、医疗以及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必要时应给予长期的帮助。

3.以个人财产实施经济帮助

人民法院在判决经济帮助时,是在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之后,从帮助方的个人财产中给予困难方适当的帮助,不能以将共同财产多分割给困难方的方式取代经济帮助。

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以便于切实解决离婚后无房居住一方的实际困难。

(四)经济帮助的终止

在执行帮助期间,困难方另行结婚,或者其经济收入足够维持其生活的,帮助方即可终止给付。

原定的帮助执行完毕后,困难方又要求对方给予帮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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