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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有何区别?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依法追究违法犯罪人的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属于救助措施的范围,而属于法律责任范畴。婚姻法规定的救助措施是以和解、阻止违法行为为其主要目的,而非惩罚、制裁行为人。为能实现这一目的,婚姻法将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规定为实施救助措施的主要部门,而对于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明确规定由公安部门承担救助责任予以制止。

婚姻法规定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有何区别?

(一)救助措施的含义与意义

1.含义

救助措施是指权利主体实现自身权益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受到非法侵害时,法律允许权利人或有关机关依法采取的旨在保护或恢复权利实现的各种手段和方法。

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增加了救助措施的规定。《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婚姻法》第44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据此,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救助措施,主要是指有救助责任的单位和机关依据受害人的请求为受到家庭成员非法侵害的受害人所提供的各种救援、帮助的方式和手段。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接到受害人的救助请求后应当及时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旨在避免违法行为的继续进行和再次发生。有关单位和机关所实施的具体救助措施主要有:劝阻、调解、制止、处罚等。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依法追究违法犯罪人的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属于救助措施的范围,而属于法律责任范畴

2.意义

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前,我国已有法律对制止家庭暴力及虐待与遗弃、处罚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和遗弃的行为人作了相关规定,如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婚姻法本身也有规定。但是,由于规定的过于笼统、简单,在司法实践具体适用时,一些单位、部门将发生在家庭中的违法行为视为家务事,排除在自己的管辖之外,造成受害人欲制止、防止家庭暴力的继续发生投告无门,使得我国的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的现象依然比较严重,受害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在注意发挥其他部门法的作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婚姻法本身的独特优势,明确规定救助机关、救助措施,出现违反婚姻法行为时,有救助义务的单位和机关应当依受害人的请求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对没有构成犯罪的遗弃、虐待、家庭暴力也应及时制止,救助受害人,调解家庭纠纷化解矛盾,惩罚构成犯罪的加害人。这对于巩固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都有积极的作用。

从世界范围来看,反家庭暴力立法已经被各国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到目前为止,已经有美国、英国、加拿大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处罚家庭暴力行为,为受害者提供援助。我国除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明确的禁止性规范,民法、刑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涉及相关内容外,在国家立法的层面上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尚无单独立法。

(二)特 征(www.xing528.com)

1.救助措施的非诉性与选择性

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因为发生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即使加害人因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后受害人还多必须与加害人共同生活或者还不得不存在较密切的接触。因而受害人申请救助的主要目的往往仅为化解家庭矛盾,特别是在矛盾初显端倪时,只有在加害人的行为后果严重时,受害人申请救助的目的一般才转化为惩罚加害人。所以惩罚加害人,有时并不能解决问题,甚至不是受害人的目的。

婚姻法修正案在设计救助措施时充分考虑到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的特殊性以及受害人的愿望,在加害人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或者虽已构成了犯罪但还属于自诉范围时,对利用何种救助手段解决矛盾,由受害人来选择。受害人除可以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外,法律还提供了非诉讼的救助措施以便问题不经过诉讼也能得到及时的解决。它避免了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而在受害人要求时又能够及时介入,有效地处理问题。

2.实施救助措施的目的具有和解性与劝阻性

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虐待和遗弃与社会上的暴力、伤害相比较,具有受害人易与加害人和解的特点。婚姻法规定的救助措施是以和解、阻止违法行为为其主要目的,而非惩罚、制裁行为人。所以,救助机关应当了解当事人家庭情况,采取当事人易于接受的方式。只有能够及时介入、有效制止加害行为,方能达成当事人的和解、有效阻止加害行为继续进行的良好效果。为能实现这一目的,婚姻法将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规定为实施救助措施的主要部门,而对于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明确规定由公安部门承担救助责任予以制止。

3.救助措施是维护家庭关系稳定的有效手段

对家庭暴力的漠视,其后果就是受害者上告无门,加害人有恃无恐,受害人的复仇情绪高涨,这些都增加了家庭的不稳定因素,也会酿成恶性事件。如果受害人的求助能够受到重视并及时予以解决,加害人的行为能够及时被制止并予以说服教育,家庭冲突就会得到缓解,家庭关系就会相对稳定。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即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我国婚姻法对救助措施的规定,在我国建立起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救助受害人、解决家庭矛盾的法律体系,这对稳定家庭、乃至社会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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