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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前救助准备:备灾与自然灾害救助规定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灾前的救助准备实为“备灾”。《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在借鉴我国备灾备荒传统的基础上,对灾前救助准备做出了如下规定。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灾前救助准备:备灾与自然灾害救助规定

灾前的救助准备实为“备灾”。我国为农业大国,备灾备荒的思想源远流长。《明史·潘荣传》即提出了“积奇羡数万石以备荒”的说法。清代的黄六鸿在《福惠全书·荒政·总论》中进一步阐述了备荒思想:“故备荒于未荒之前,虽有荒而不知其为荒。此古圣王以人事之有余补天时之不足也。”《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在借鉴我国备灾备荒传统的基础上,对灾前救助准备做出了如下规定。

(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④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⑤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⑥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二)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

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全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www.xing528.com)

(三)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四)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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