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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且,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也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及时将中止履行的情况通知对方。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可见,先履行抗辩权亦属一时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合同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时,有拒绝自己的给付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提出的履行要求。而且,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也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应先向另一方给付时,有证据证明他方当事人不能或难以履行合同义务时,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一方要中止履行的,须提供上述证据,否则视为违约。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及时将中止履行的情况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恢复履行。但是,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

(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这种顺序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按交易习惯能够确定。应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可能。

(3)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地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可见,先履行抗辩权亦属一时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www.xing528.com)

经典试题

甲公司与乙贸易公司签订一份集成电路买卖合同,约定货到后当天付款。后乙贸易公司因运输问题无法将货物运到甲公司而要求甲公司先付款。根据规定,甲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解除合同

答案:A

四、合同保全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变化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以保护债权人的债权。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其中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主要包括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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