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条件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因此,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公开,是判断其是否丧失新颖性的标准。判断专利权新颖性的公开方式的标准是指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何种方式公开便丧失了新颖性。
知识链接
一般来说公开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况:①书面公开方式,就是以书面的形式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表达出来;②口头公开方式,即通过谈话、讲课、广播等语言形式将其公开;③使用公开方式,就是通过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内容的方式公开专利。另外,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如果采用书面公开方式的,则一律丧失新颖性,而采用口头公开方式和使用公开方式的只限于国内。
同时,我国《专利法》根据实际情况,还规定了专利权在一定期限内不丧失新颖的例外情况,即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实质性特点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原来的技术相比有本质性突破,它不是原来技术的类似或推导,而是创造性构思的结果。
3.实用性(https://www.xing528.com)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这就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具备以下3个条件:①具有可实施性;②具有再现性,即能够在工业上制造和使用;③具有收益性,即能够产生积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条件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也就是说,对于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主要要求的是其新颖性,而对于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标准相比之下要低一些。如果被应用于工业产品上的,还必须具有实用性。
知识链接
我国《专利法》还就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能授予专利权。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能授予专利权:①科学发现;②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④动物和植物品种;⑤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但是,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