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合同
1.集体合同的一般规定
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协约,是指用人单位与企业职工一方为规范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点:①当事人不同。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是代表职工的工会和用人单位,而劳动合同当事人为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②内容不同。集体合同内容以用人单位内的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义务为内容。③目的不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在其效力范围内规范劳动关系。④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⑤在形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也有区别。
2.集体合同的特殊规定
(1)专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企业职工一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期限、解除或变更依照集体合同的同类规定。
(2)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主要是指在一定地域的一定行业内,由地方工会或者其他行业性工会联合组织与一定行业的企业代表,为保护行业内的全体劳动者合法权益就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事项所协商订立的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主要是指在县级以下区域内,由区域工会与该区域内的企业方面代表,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等事项所协商订立的集体合同。目前,区域性集体合同还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下的区域内。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二)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的概念和特征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务派遣与(个别)劳动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①劳务派遣中有三个主体,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三个主体是分别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及用工单位,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实际使用劳动者的是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②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按月支付报酬,在无工作期间,也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对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
(1)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③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④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⑤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https://www.xing528.com)
(3)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六十四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案例
2013年起,深圳一家快递公司进行用工制度“改革”,小袁和他的同事被公司安排转为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工作内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是他们的工资却从之前的每月3500元减少至每月2500元,社会保险待遇也大幅削减。小袁说,目前直接与该快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到30%。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该快递公司的行为明显违法。
(三)非全日制用工
1.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是全日制用工的一种补充用工形式,它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制
(1)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3)特殊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典试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是( )。
A.试用期用工 B.非全日制用工 C.固定期限用工 D.无固定期限用工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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