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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仲裁法概述:仲裁法的重要原则及其执行方式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狭义的仲裁法即仲裁法典,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颁行的关于仲裁的专门法律。调解不成,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平等主体间当事人就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达成仲裁协议,即意味着排除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这是仲裁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仲裁法的重要原则及其执行方式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或个人以第三方的身份居中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一种制度。

根据仲裁的定义,仲裁具有如下几个要素:

(1)争议当事人自愿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相互间的争议。

(2)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的第三方是非司法机构。

(3)第三方所作出的裁决对各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二)仲裁法概述

1.仲裁法的概念

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仲裁法即仲裁法典,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颁行的关于仲裁的专门法律。我国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即为狭义的仲裁法。广义的仲裁法除指仲裁法典外,还包括所有涉及仲裁制度的法律中的相关法律规范。

2.我国仲裁法的特点

(1)仲裁和调解相结合。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机构仲裁。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应当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在我国只采取机构仲裁的方式,而不能进行临时仲裁。

(3)对涉外仲裁进行特别规定。基于涉外仲裁的特点,《仲裁法》设专章对涉外仲裁的特定事项作出了特别规定。

(三)仲裁范围

我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可见,可仲裁的纠纷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①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②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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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纠纷不能仲裁: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即非财产权的身份权纠纷,仲裁委员会不受理;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因不能由当事人处分相关权利,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

另外《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四)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仲裁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为此,仲裁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

(1)当事人是否将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

(2)当事人将哪些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3)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

(4)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由当事人自主选定。(www.xing528.com)

(5)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主约定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方式等有关的程序事项。

2.仲裁独立原则

仲裁独立原则主要表现在:

(1)仲裁机构依法独立于行政机关。

(2)仲裁机构之间没有级别限制。

(3)仲裁机构之间没有地域限制。

(4)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三者之间相对独立。

(5)仲裁不受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为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主要体现在:

(1)仲裁庭在处理争议时,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2)要认真听取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全面收集、调查、审查和判断证据。

(3)要以法律、法规作为评判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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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五)仲裁的基本制度

1.或审或裁制度

或审或裁制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可以自主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或者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或者争议发生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的制度。

2.协议仲裁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是指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必须以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为依据,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制度。

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的前提,仲裁协议制度是仲裁自愿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整个仲裁制度的核心和基石。

3.一裁终局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制度。

平等主体间当事人就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达成仲裁协议,即意味着排除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这是仲裁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但是,为了保障仲裁的合法性、公正性,仲裁法又赋予人民法院对仲裁活动的司法监督权,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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