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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蝗灾防治救济法律规定的官员惩处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清代的蝗灾防治和救济法律规范是非常完备的,对于官员在防治和救济中出现的渎职行为进行惩处的力度也很大,皇帝在上谕中也屡屡要求地方官认真对待,否则将“从重议处”。此案也是乾隆帝之前,《清实录》中唯一记载的对捕蝗不力官员进行查处的案例。乾隆九年,两江之地有蝗虫飞至山东、河南,乾隆帝要求两江官员进行调查,将捕蝗不力的地方官查参。对尹继善的处分也应类此。

违反蝗灾防治救济法律规定的官员惩处

清代的蝗灾防治和救济法律规范是非常完备的,对于官员在防治和救济中出现的渎职行为进行惩处的力度也很大,皇帝在上谕中也屡屡要求地方官认真对待,否则将“从重议处”。以下将结合一些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雍正六年,两江总督范时绎奏报邳州有蝗蝻萌生,雍正帝即要求地方竭力扑灭。但之后听闻地方官并未尽力,“怠玩从事”,而“督抚付之不闻”,于是下令范时绎“查明题参”,而范本人也被“交部严加议处,以儆怠玩”。[53]范总督最后被处以何种处分并不见于记载,而有哪些官员被题参,又受到什么处分,同样没有查到记载。如按照康熙四十八年的定例,对于总督应处以降一级留任的处分,而下级地方官员则或革职拿问,或降级留任。此案也是乾隆帝之前,《清实录》中唯一记载的对捕蝗不力官员进行查处的案例。

由于成群蝗虫可以长距离迁移,故而某处发生蝗灾,可能是蝗虫从外地飞来。清代较为注重在蝗虫成灾之前就予以扑灭,故而当蝗灾发生后皇帝追究时,地方官会以蝗虫从外地飞来而试图推诿其责任。对此,皇帝有着清楚的认识。乾隆九年,两江之地有蝗虫飞至山东、河南,乾隆帝要求两江官员进行调查,将捕蝗不力的地方官查参。之后,署两江总督尹继善、江苏巡抚陈大受、署安徽巡抚准泰奏称,“伏查州县官绩习,一见蝗蝻生发,即图卸已责,诿之邻封”,由于江苏、安徽与山东、河南接壤,“或因彼此驱除,以致避入邻境,现各属禀报、飞蝗自北而南者亦多”,即否认了两江是蝗灾的发源地,反认为是山东、河南官员将责任推给了两江,因而请求免于查参两江官员。乾隆帝得到奏报后予以了驳斥,“此即汝等所云图卸已责,诿之邻封之习也!岂可信之?岂河、东省之属员有此积习,而汝江南省之属员,独无此积习乎?不谓汝等徇庇至此!”[54]次月,乾隆帝在上谕中称:

今江南蝗蝻既经飞入邻省,则该地方官捕治不力,罪无可辞。乃反称自北而来,此即图卸已责,诿咎邻封之陋习。且邻境已受飞蝗之害,该省虽云丰稔,与邻省何涉?焉能以此掩饰其咎乎。

因此对两江的封疆大吏进行了处分,“尹继善等明系徇庇属员,代为支吾,希图开脱。准泰系新任,尚在可恕。著将尹继善、陈大受交部察议具奏。”[55]实录中没有具体的部议结果,但按照前文所叙规定,对督抚应处以降一级留任之处分。次年陈大受奏折中的言辞证明确是依此处分,“上年不能督捕蝗蝻,部议降级,恩宽留任”[56]。对尹继善的处分也应类此。

乾隆十七年,直隶发生蝗灾。据顺天府尹兼兵部侍郎胡宝瑔称,顺天府已有四五个州县报告有蝗虫,而其亲赴最严重的武清视察,“见新蝗翅牙已茁,其地甚广,有宽至数十百亩者,草丛中攒簇跳跃,在在皆然……今扑灭已七八分,所余零星,可以渐尽”。乾隆帝接报后指出,“观此则蝗蝻萌动,其势颇炽。若于初萌之时,即上紧扑打,何至长翅生牙?可见初报生发,已属长成;虽称打扑,仍未净尽”,同时还点明了官员文牍办事之弊,“从来外官,以文移禀报为办事,上司则称立定章程悬示赏格,下属则称实力奉行加紧扑灭,按之实际,殊不其然”,故而认为在此次蝗灾中,必然有官员捕扑不力,“此等奉行不力之员,必当重加处分,以示惩儆”,要求总督方观承对各办理不力之州县官员查参议处,同时申饬了方观承与胡宝瑔。[57]

方观承奉旨查参捕蝗不力官员,但只将胡宝瑔所到之武清县知县沈守敬题参,上奏后,乾隆帝认为其“意在以此一人塞责,而其余州县中不力者,即可概置不问”。申饬后,方观承“又奏称沈守敬漏报三处,近复漏报一处”,乾隆帝斥责为“误之又误”,指出:

朕初次传谕,本谓通查捕蝗不力之州县,而非查漏报之州县。今方观承覆奏,乃以漏报惟该参员一人陈辩,是因回护以一人塞责之非,而不自觉其词之遁也。朕前旨何尝令查漏报耶?且该督初报摺中,合属有蝻州县共三十余处,至今尚有现在扑捕者,有扑后复生者,非奉行不力而何?

继而再次申饬方观承,并要求其亲往大名等地查勘,查参不行实力之州县官员,不得再行回护。[58]

方观承在实地查勘后,奏报称,广平县“蚂蚱与蝗蝻闲杂,飞跳不越数丈,其为本地生发,日久长翅可知。乃该县庄纯慕报自邻境飞来,明系驾词诿卸”,魏县知县“只就可见处扑捕。及刈麦而蝻已生翅能飞”,“二县奉行不力,其罪难辞,现俱另行参奏”。[59]

与此同时,胡宝瑔在查勘中,发现蝗灾最重之处为沧州,“知州朱邃、全不尽心办理……访之乡人,云数日前蝗蝻满野,知州束手无策”,胡宝瑔以其“庸劣无能”而予以参奏。[60]

不久之后,蝗灾被扑灭,胡宝瑔等各级官员因尽力搜捕蝗虫而得到了议叙,“捕蝗不力之各地方官,已据侍郎胡宝瑔、直督方观承查明分别参处”。[61]乾隆帝针对此次蝗灾中出现的办理不力等行为,又在上谕中指出:

蝗虫害稼最烈。皇考曾特降旨,地方官不即时扑灭者,著革职拿问,督抚严加处分,载在令甲。诚以捕蝗必用民力,人力胜则蝗不成灾,故明示之禁,使知所从事。比者督抚养尊自逸,且畏处分,如方观承、蒋炳者,非朕旨督责,几令捕蝗不力之劣员幸免矣。夫怠人事而损田功,上辜天贶。奈何庇一二不肖劣员,而贻数万户生灵之戚。昔人所谓一家哭何如一路哭者,甯未之闻耶?牧令或委之业户未报,不思官以知为名,则所治之一州一邑,事无大小,皆所当知。必待受害者呼号始觉,已不称其名而鳏厥官矣。彼即不报,尔何不知察耶?即恐致蹂践,且幸其飞食他境匿不具报,愚民或有此情,则偿其所损,又有成例。如果明切开导,家喻户晓,民即至愚,岂不计及蝗蝻初生甚微,扑捕不过躏及沟畎陇隙,无难补种,且所失得偿,亦何惮而不报耶?平日不讲求御害之方,临时又不身先督率,徒事粉饰徇隐,民饥罪岁,咎孰大焉。特用申明禁令,各该督抚其严饬所属,敢有怠于奉行,徇纵殃民者,必重治其罪。[62]

即再次要求官员必须及时扑打蝗虫,勿使成灾,更不可匿灾不报,并重申了罚则。至此,直隶的这次蝗灾终以总督等人受到申斥,若干州县官员被查参而告一段落。

乾隆十八年五月,直隶、山东等地再次爆发蝗灾,乾隆帝要求各地迅速捕扑。六月,刑部侍郎李因培参奏武清知县朱馥“讳匿蝗蝻,欺蔽狡饰”,朱馥被革职,但仍留该县,“押令随同署员,亲身扑捕”。[63]革职之后,仍然要求其戴罪办差,这样的处理使得该渎职官员不能置身事外,且有赎罪之机会。在清代水灾的救灾中曾有类似案例,但是在蝗灾中还是首次出现。

几天后,顺天府尹马燝也受到了革职处分,乾隆帝在上谕中称:

今夏顺属蝻孽萌生,且有飞蝗为患,马燝身任地方,不能先事督察防范,及奏请前往督捕之后,又不实力办理,以致滋长日久,延及海子东门内外。经朕察知,特派御前侍卫带领营员前往扑捕,势甚蔓延。此皆马燝从前懈怠玩忽所致。著革职。以中书在军机处效力赎罪。[64]

马燝有两处失职行为,在前没有防范,在后没有尽力办理,对其革职也在法律的规定之中。

又过几日,乾隆帝再发布谕旨,这次受到处分的是通永道王楷,以及直隶总督方观承。王楷之过,在于没有亲自前往灾区督率。据钦差李因培奏报,滦州灾情最重,而王楷“惟坐驻开平调度,并不亲往查验,立限督催,以致委员弛惰”,乾隆帝在上谕中称,“蝻孽生发,乃不躬亲督率,上紧扑除,玩视民瘼,莫此为甚”,故将王楷革职,但令其“仍留该处……随同委员亲身扑捕。并守至明春,若无蝻孽萌生,该督再行请旨。以为苟安溺职者戒”。[65]在此例中,同样要求革员随同办理救灾事务,视其改过情节,或有开复可能。至于总督方观承,在上年的蝗灾中就被申饬,此次对于王楷的渎职行为,“有心姑息,并不查参,显属徇庇”,将方观承交部议处后,部议“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乾隆帝改处分为“著革职,从宽留任”。[66]对方观承处理的原因在于包庇下属,按照康熙四十八年例,督抚不行题参,应处以降一级留任的处罚,此例中无论部议之降级调用,还是乾隆帝最后决定的革职留任,都要重于法定的处罚。

其实方观承在此次蝗灾中也题参了捕蝗不力的官员,但却仍然遭到了乾隆帝的驳斥。方观承对受灾最重的滦州知州孙昌鉴进行了题参,但乾隆帝却认为“所办非是”,原因在于:

蝗蝻生发,州县不亲身力捕者,例应革职拿问,该管上司亦各有应得处分。今该督乃仅将该员题参革职,并不按例拿问,而该管上司则概置之不问,将来捕蝗州县,其何知所惩儆?[67]

即方观承并未行使职权直接将该知州革职拿问,同时题参其该管上司。实际上,滦州知州的该管上司就是前面被处分的通永道王楷。所以,斥责方观承或仍因其未能题参王楷之故。

乾隆二十四年,江南发生蝗灾,吏部以两江总督尹继善、江苏巡抚陈宏谋督捕飞蝗不力,应照例革职,乾隆帝认为:

从前直隶捕蝗案内,部议将方观承拟以降三级调用,经朕降旨改为革职留任。此案该督尹继善统辖三省,地方辽阔,或有查察未周之处,著从宽仍照部议方观承例,降三级调用,准其抵销。至该抚陈宏谋,境内遇有飞蝗,督捕乃其专责。且海州一带,距苏州不远,属员扑捕不力,岂竟漫无觉察,何以并不查参,又未亲身往捕,非寻常徇庇可比。著革去总督衔,照部议革职,留巡抚任。[68]

在此案中,乾隆帝对尹继善处以降三级调用的处分,轻于几年前对方观承的革职留任处分,但吏部的部议却正好相反。而对于陈宏谋,乾隆帝决定革职留任,也要轻于部议的革职。

乾隆五十七年,直隶发生蝗灾,许多州县官员都被题参,乾隆帝为此专门发布上谕:

蝗蝻蚀伤禾稼,最为民害。地方大小各官,俱应及早实力搜捕,方不致蔓延贻患。其有讳匿不报及扑捕不力者,定例处分綦重。从前乾隆二三十年间,节经严示惩创,近因并无蝗蝻,二十余年,未复降旨饬训。地方各官遂日久生懈,以致三河等处复有飞蝗伤稼之事。本应将该县及同知等即照部议,分别拿问革职。姑念此次蝗蝻,究因朕久未饬训,地方各官亦遂玩懈所致,且伤谷不过一二分,未致大害禾稼。所有议以革职拿问之署三河县事州判陈馨洲、昌平州知州李棠、顺义县知县陆显曾,及虽经立时扑灭,不即禀报之宛平县知县马光晖、房山县知县任衔蕙、署良乡县知县汪应楏俱著革职,免其拿问。议以革职之同知吴于宣、蒋如燕、知县王作霖、沈振鹏俱著从宽改为革职留任。八年无过,方准开复。此系朕格外施恩。地方大小各员,嗣后务宜遵照前旨,于二三四月间实力查察,豫为搜挖,以期保卫田禾。倘再有玩延贻误,不特不能照此次之从宽办理,并当于定例之外,加倍治罪,以示严惩。[69]

相比乾隆朝前期和中期对于捕蝗不力的官员进行严厉的处分,在乾隆末年的这个案件中,乾隆帝采取了较为宽纵的态度。按照乾隆帝自己的说法,是由于多年未有训斥,官员心态比较懈怠,加之灾情并不严重,于是对官员都开恩从轻议处。但乾隆帝也在上谕中声明,仅此一次,下不为例。

在应受处分的官员中,还有三河县知县李培荣,刑部认为其“于蝻子初起之时,既不能先事防范;现署通州,于飞蝗过境,又不即时禀报”,因此“仅依律拟杖罢职,不足示惩”,故应“从重拟以杖一百,徒三年”。乾隆帝对此人也予以了从轻发落,“李培荣著革职,加恩免其治罪”。[70]按《大清律例》,对于蝗灾救济中的失职行为,并未规定处以刑罚,而在《清实录》的记载中,对失职官员处以杖刑,甚至从重处以杖一百,徒三年的刑罚也仅此一例,不知其依据为何。

嘉庆年间的另一个案件中,山东巡抚和宁[71]因为匿灾而被革职,并发往乌鲁木齐军中效力。在上谕中,嘉庆帝称:

山东全省被蝗处所竟有十之六七,如此重灾,殊深恻悯。和宁身任巡抚,即因地方官不行申报,漫无觉察,已属形同木偶。及经朕严询批谕,和宁竟毫不知畏惧,如终回护,则是有心讳匿。封疆大吏于此等民瘼攸关之事,竟敢视同膜外,实属辜恩溺职。和宁前于金乡县皂孙冒考一案,并不遵旨提讯,其咎止于袒庇。至匿蝗不报,其罪更重,仅予罢斥,不足蔽辜。和宁前已降旨革职,著发往乌噜木齐,自备资斧效力赎罪。[72]

由此看来,对和宁的处罚,并不仅仅是匿灾之故,亦有之前案件的影响。

综上案例观之,清代对于蝗灾中的渎职行为都会采取相应处分,且这些处分一般都符合于既定成例的规定。当然,皇帝也有着最终的决定权,可以对部议的处分或增或减。

【注释】

[1]邓云特:《中国救荒史》,三联书店1958年版,第41页。

[2]《毛诗正义》卷十四。

[3]蝻为蝗虫之幼虫。

[4]邓云特:《中国救荒史》,三联书店1958年版,第159页。

[5](宋)董煟:《救荒活民书》,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一辑)》,北京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32页。

[6]《旧唐书·玄宗纪》。

[7]《旧唐书·姚崇传》。

[8]《旧唐书·五行志》。

[9]《旧唐书·姚崇传》。

[10]《旧唐书·姚崇传》。

[11]《旧唐书·玄宗纪》。

[12](清)陈方生:《捕蝗考》,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页。

[13]《旧唐书·姚崇传》。

[14](宋)董煟:《救荒活民书》,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一辑)》,北京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102页。

[15](宋)董煟:《救荒活民书》,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一辑)》,北京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104页。

[16](清)陈方生:《捕蝗考》,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页。

[17]《清圣祖实录》卷一百六十六,康熙三十四年正月乙酉。

[18]《清圣祖实录》卷一百五十三,康熙三十年九月辛未。

[19]《清世宗实录》卷九十三,雍正八年四月辛酉

[20]《清高宗实录》卷二百十九,乾隆九年六月乙丑。(www.xing528.com)

[21]《清世宗实录》卷二十二,雍正二年七月甲辰

[22]《清仁宗实录》卷一百三十一,嘉庆九年七月乙未。

[23]刘猛将军,据(清)陈其元《庸闲斋笔记》卷十一记载,有两种说法,其一为“宋景定四年,旱蝗,上敕封刘武穆琦为扬威侯、天曹猛将之神,蝗遂殄灭”;其二为“刘猛将军名承忠,广东吴川县人,元末官指挥,有猛将之号。江淮蝗旱,督兵逐捕,蝗尽殛死。后因元亡,自沈于河,土人祠祀之”。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79页。自宋元后,民间多通过祭祀刘猛将军庙来祈求免于蝗灾。对刘猛将军的祭祀实际为蜡祭之一种。

[24]《清世宗实录》卷三十四,雍正三年七月丙午。

[25]《清世宗实录》卷三十四,雍正三年七月丙午。

[26](清)陈僅:《捕蝗汇编》,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四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716页。

[27]《清圣祖实录》卷一百六十三,康熙三十三年四月庚辰。

[28]《清世宗实录》卷七十二,雍正六年八月乙未。

[29]转引自李向军:《清代荒政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版,第38页。笔者手头之《户部则例》为日本早稻田大学图书馆所藏,有扫描图版可于网络下载,但其中督捕蝗蝻条例部分缺页,故此处只有李向军著作中之转引,待今后有条件时,当应查阅原书。

[30](清)吴坛:《大清律例通考》卷九,载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26页。

[31]《清圣祖实录》卷二百三十八,康熙四十八年五月戊辰。

[32]因暂不知该定例具体时间,故无法比较其与上一定例究竟孰先孰后,以及相互之间是否有关系。

[33]原书应有脱字,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十补。

[34]《大清会典则例》卷十九,《吏部·灾振》。

[35]《清高宗实录》卷四百四十三,乾隆十八年七月壬申。

[36]《大清会典则例》卷十九,《吏部·灾振》。

[37]《(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十,《吏部·处分例》。

[38]《清高宗实录》卷八百六十三,乾隆三十五年六月辛卯。

[39]《清高宗实录》卷八百八十二,乾隆三十六年四月癸未。

[40]《清高宗实录》卷一百五,乾隆四年十一月。

[41]《清高宗实录》卷一百十三,乾隆五年三月。

[42]《清高宗实录》卷二百七,乾隆八年十二月。

[43]《清高宗实录》卷三百三十六,乾隆十四年三月乙卯。

[44]《清高宗实录》卷三百九十一,乾隆十六年闰五月癸巳。

[45]《清高宗实录》卷四百二十四,乾隆十七年十月辛卯。

[46]《清高宗实录》卷四百四十三,乾隆十八年七月壬申。

[47]《清高宗实录》卷四百四十三,乾隆十八年七月庚辰。

[48]《清高宗实录》卷四百二十四,乾隆十七年十月辛卯。

[49]《清高宗实录》卷五百八十三,乾隆二十四年三月乙巳。

[50](清)陈僅:《捕蝗汇编》,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四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718页。

[51]《清高宗实录》卷三百九十一,乾隆十六年闰五月癸巳。

[52]转引自李向军:《清代荒政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版,第39页。

[53]《清高宗实录》卷七十二,雍正六年八月乙未。

[54]《清高宗实录》卷二百二十五,乾隆九年九月。

[55]《清高宗实录》卷二百二十六,乾隆九年十月丙辰。

[56]《清高宗实录》卷二百三十三,乾隆十年正月。

[57]《清高宗实录》卷四百十四,乾隆十七年五月辛未。

[58]《清高宗实录》卷四百十五,乾隆十七年五月庚辰。

[59]《清高宗实录》卷四百十五,乾隆十七年五月己丑。

[60]《清高宗实录》卷四百十六,乾隆十七年六月辛卯。

[61]《清高宗实录》卷四百十八,乾隆十七年七月甲子

[62]《清高宗实录》卷四百十六,乾隆十七年六月壬辰。

[63]《清高宗实录》卷四百四十一,乾隆十八年六月庚子。

[64]《清高宗实录》卷四百四十一,乾隆十八年六月癸亥。

[65]《清高宗实录》卷四百四十一,乾隆十八年六月丙寅。

[66]《清高宗实录》卷四百四十一,乾隆十八年六月丙寅。

[67]《清高宗实录》卷四百四十一,乾隆十八年六月戊辰。

[68]《清高宗实录》卷五百九十二,乾隆二十四年七月辛亥。

[69]《清高宗实录》卷一千四百十一,乾隆五十七年八月甲申。

[70]《清高宗实录》卷一千四百十二,乾隆五十七年九月庚子。

[71]因避道光帝讳而改名和瑛,故在《清史稿》中称和瑛。

[72]《清仁宗实录》卷一百二,嘉庆七年八月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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