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非继承人遗产取得权

非继承人遗产取得权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法定继承中,除了法定继承人依法可以取得遗产外,其他具备法定条件的人也有权取得一定的遗产。这类主体一般称之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上述三个条件的确定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为准。在份额上一般应少于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因为在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在生前已经依法对自己的遗产作出了处分,应当按照遗嘱来分配遗产,以尊重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

非继承人遗产取得权

法定继承中,除了法定继承人依法可以取得遗产外,其他具备法定条件的人也有权取得一定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类主体一般称之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他们是指能够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以外的人,他们既包括非法定继承人,也包括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情况下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这种分得适当遗产的情况不具有遗产继承的性质。它既体现了法律对公民自愿进行互相帮助这种高尚道德行为的肯定和鼓励,符合民法特别保护弱者的原则,也符合被继承人生前的意志。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主要指以下两种人:

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这种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须缺乏劳动能力。例如未成年、身患重病、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等等。第二,须没有生活来源。这是指没有独立经济收入,也没有人提供稳定的生活费用。第三,须在被继承人生前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上述三个条件的确定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为准。

2.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这里的扶养,既包括经济上、劳务上的扶助,也包括精神上的慰藉。在时间上和量上均要求要“扶养较多”,才可分得适当遗产。如果对被继承人只是给予一次性或临时性的扶养或者所给予的物质帮助数额并不多,则不属于“扶养较多”的要求。至于达到何种程度才属于较多,要因地因时而异,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关于《继承法》第14条中规定的“适当”问题,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对此应依遗产的具体情况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认为,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应依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情况来确定应分给的遗产数额,但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为限;对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应依其对被继承人扶养情况来确定其应分得的遗产数额。在份额上一般应少于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6]

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权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一项独立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32条规定:“依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分得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2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至于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之外与被继承人生前存在特定抚养关系的人,能否因这种特定的抚养关系而要求分得适当的遗产?这在继承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人们的认识也不一致。有的主张他们应享有遗产酌给请求权,认为这样符合我国继承法规定的养老育幼以及特别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利益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7]笔者认为遗产酌给请求权不应适用于遗嘱继承。因为在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在生前已经依法对自己的遗产作出了处分,应当按照遗嘱来分配遗产,以尊重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这是符合我国继承法立法精神的。如果仅仅根据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请求,而强制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划分出部分遗产分配给他们,这样做,明显违反民法中的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也严重违背被继承人的意志。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今后生活来源,应当由国家通过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障体系来解决。

【注释】
(www.xing528.com)

[1]现为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2]吴国平:《婚姻家庭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2页。

[3]邢玉霞:《我国生育权立法理论与热点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90页。

[4]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8~79页。

[5]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6页。

[6]郭明瑞、房绍坤:《继承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9页。

[7]公青:《遗产酌给请求权的适用范围》,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3月29日,第B2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